中共鞍山市委关于印发
《鞍山市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2021—2025年)》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鞍山市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12-24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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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委发〔2021〕25号


各县(市)区委,各开发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中、省)直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鞍山市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鞍山市委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

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精神,按照《辽宁省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各项任务措施在鞍山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工作要求,以解决我市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加快建设法治营商环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为重点,加快建设法治鞍山进程。到2025年,市委领导全面依法治市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各领域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进一步提升。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一)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

1.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要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各级党委(党组)要带头尊崇宪法、执行宪法,保障宪法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有效实施。〔责任单位:各级党委(党组)〕

2.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出台的决议、决定和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二)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3.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政策、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和如何理解、实施、适用问题的,按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要注重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内容。(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

(三)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

4.在全市继续开展宪法的学习宣教活动,并作为“八五”普法的核心内容。认真组织做好每年的“12.4”宪法宣传日活动。各县(市)区、开发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基地要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5.把宪法法律学习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教育体系。〔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级党委(党组)〕

6.加强青少年宪法教育,确保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经费的“五落实”。持续开展“学宪法、讲宪法”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7.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达到100%覆盖。(责任单位:市人大人选委、市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完善符合鞍山实际的法规规章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1.加强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健全完善党委常委会会议及时审定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和政府立法计划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司法局,岫岩县)

2.完善人大常委会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人大常委会及时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岫岩县)

3.根据立法进程和实际需要,探索增加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的会议时间和会议安排。(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岫岩县)

4.逐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5.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科学制定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立法争议事项的协调工作。全面建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部门工作责任制和起草人员、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岫岩县)

6.完善政协立法协商制度。根据每年的立法计划,市政协制定年度立法协商计划,有效组织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推进民主立法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政协民族宗教社会法制委)

(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7.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加快制定出台急需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围绕保障民生,加强教育、医疗、文化、公共服务等领域立法。围绕创新社会治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相关的地方立法。(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岫岩县)

8.根据国家、省的立法进程,及时修订我市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着力解决执法成本过高、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9.建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常性清理制度,及时解决地方立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及地方立法之间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

10.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推进统一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的信息化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

11.结合全市立法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立法评估论证工作,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岫岩县)

(三)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12.健全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府规章的起草和审核水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13.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全面推行地方立法征求意见机制、公众意见公开采纳反馈机制、重大立法事项论证、咨询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14.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要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或信函的形式进行说明。(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

15.对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和审核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防止久拖不决。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要建立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立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16.突出地方特色,丰富我市立法形式,坚持“小切口”“小快灵”立法。从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岫岩县)

17.健全保障依法立法的工作机制,在我市立法中,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在“够用”“管用”的前提下,缩减立法篇幅,避免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出现违背上位法规定,以及“立法放水”、超越立法权限或者重复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岫岩县)

四、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一)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1.加快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以国家和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评价指标体系为标准,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十四五”期间,要努力实现建成“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并争创“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责任单位:市委法治建设办,各县(市)区、开发区〕

2.各级政府都要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公布的权责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等,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3.严格执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经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论证和咨询的制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4.全面落实《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5.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到2022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达到20%以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6.加大行政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根据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行政执法的争议问题。〔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7.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应用,推动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加快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8.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到2021年实现全覆盖。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和解、行政奖励等非行政强制手段的运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9.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全面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10.按照国家和省部署,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推行使用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建立与国家平台衔接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1.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制度,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完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者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激励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13.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除涉及重点领域和国家、省根据工作需要部署的执法检查外,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要纳入执法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14.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精准监管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归集共享各领域信用监管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15.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及时公布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和工作规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失信惩戒力度。〔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16.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等非强制执法手段,鼓励推广“包容免罚”监管方式,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7.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清理、废止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违法违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

18.进一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规范重点领域政府诚信行为、完善政务诚信评价标准、加强政府守信践诺监督考核以及信用奖惩机制等制度。〔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9.推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20.按照辽宁省关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联通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外,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全部接入。积极推进更多高频便民服务事项接入“辽事通”。〔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二)推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

21.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健全完善我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22.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探索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采取提级管辖的方式,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职能。到2022年,一审诉讼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85%以上,一审判决民事案件发改率不高于3%。(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23.推进司法管辖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顶层设计,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环境资源类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24.明确法官办案主体地位。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庭长不签发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独任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该案合议庭法官签署。(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25.明确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

26.加强法院、检察院的专业办案团队建设。针对不同领域,结合自身情况,合理调配人员,组建办案团队,实现司法人员分工专业化、类案办理专业化。(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27.完善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机制。健全完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直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案件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参考意义的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28.健全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度。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程序,认真执行庭前会议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法官要严格规范法庭调查和庭审量刑程序,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依法加强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检察官要认真履行庭审程序监督职责。(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29.严格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轻罪起诉率,有效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30.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的要求,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推行由律师代理。(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31.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作用,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质效。(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32.建立完善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度和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33.积极开展“分调裁审”改革,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司法确认范围并对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作出详细规定,优化电子督促程序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到2022年,民商事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不低于98%。(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34.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到2022年年底前,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35.加强对执行难的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完善党委领导、党委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优化执行权配置,推进审执分离。到2022年,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不低于92%,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不低于95%。〔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开发区〕

36.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以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为目标,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法,完善监狱监禁和社区矫正有机衔接机制。到2023年,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低于0.1%。〔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三)深入推进全民守法

37.制定鞍山市贯彻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具体举措和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法治建设办、市司法局)

38.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落实“谁服务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正式公布时,同步进行解读。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落实庭审直播、生效法律文书上网、典型案例发布、新闻发布会等制度。全面落实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的公益普法责任。建立鞍山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39.进一步增强全民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对重点对象普法工作力度,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深入推进“互联网+普法”、智慧普法等模式。加快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的法治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积极争创全国法治教育基地,深化国家级、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实现100%覆盖。〔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应急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40.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健全社会治理规范体系,积极推进人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市直有关单位)

41.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加强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重点行业等领域信用违约的监管。依法强化企业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规范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督促整改、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全市信用信息归集,完善红黑名单,支持社会信用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2.认真落实《辽宁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和《鞍山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方案》,完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办理机制。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等有关执法单位)

43.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追究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健全保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殴打、故意伤害、暴力威胁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开发区〕

44.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45.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制定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的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46.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推进我市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深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行业改革创新,培育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47.积极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交流合作。优化拓展涉外公证法律服务,探索开展跨境“线上+线下”公证业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48.强化涉外法治政策服务保障。加强对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的指导培训。加强对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研究。完善域外法律查明服务机制。推进对外法治宣传和法治交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学会,各县(市)区、开发区〕

49.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落实《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积极推进综治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全覆盖,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开发区〕

50.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运行。建立健全专业化、行业化的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机构,完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51.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升法律援助水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五、健全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

(一)加强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

1.全面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领导,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等市委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2.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层级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营商环境监督等,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法治监督合力,提升整体监督效能。〔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3.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健全制度机制,优化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流程。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在线索移交、调查措施使用、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调衔接。〔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市直有关执法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4.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5.完善人民监督员有关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开发区〕

6.全面推行立法公开、行政执法公开和司法公开,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加大公开力度,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二)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监督

7.健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制度。建立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政府规章等提出书面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反馈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8.全面提升备案审查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应报必报、应纠必纠。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按规定依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9.建立和完善市级备案审查工作年度通报、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

10.健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鞍山军分区等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制度,切实加强各系统备案工作机构协作配合。(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鞍山军分区)

(三)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

11.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建立市县乡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12.按照《辽宁省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2022年前,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13.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100%;司法建议回复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四)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14.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切实加强对法院、检察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情况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开发区〕

15.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和责任清单。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履职清单和追责清单。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制度。建立检察长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系统内部公示、定期通报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16.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的有关制度,充分发挥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用。〔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7.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探索建立由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联动参与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8.加快推进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和应用。全面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制度,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规范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完善跨层级、跨区域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工作制度,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流程、深化执法公开、强化执法监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开发区〕

19.健全侦查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监督机制,避免超权限、超标的、超时限适用侦查措施。〔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20.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羁押。〔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21.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在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并对场所进行巡回检察。〔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22.健全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制度。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从源头预防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积极推行以公开听证为主导的公开审查机制。健全减刑、假释等案件信息及时向罪犯及其家属公开制度。完善当事人案件回访、问题反映和满意度评价等机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23.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六、构建有力法治保障体系,积极夯实法治鞍山建设坚实基础

(一)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

1.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各级党委(党组)〕

2.各级组织部门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3.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行职责,积极推动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4.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贯彻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完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违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5.市级党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确保法治建设任务得到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二)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

6.认真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工作要求,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7.严格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和资格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健全我市专门法治队伍教育培训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积极推动建立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开展专项调研,加强教育培训,建立人大常委会、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的统一培训制度。〔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法制委及其他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8.建立法治工作队伍的交流机制。严格执行关于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规范遴选标准、条件和程序。严格落实法官、检察官员额退出制度,实现员额退出制度化。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的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人才交流力度。组织实施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招录或招聘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制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9.积极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10.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11.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全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健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行政机关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的“两结合”管理机制。健全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的考核、监督和惩戒制度,建立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依法加强准入和退出管理。〔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2.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深入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积极引导全市律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积极推动律师依法参政议政。〔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3.积极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不断扩大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队伍,积极在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公职律师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14.积极推进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培养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高校涉外法治学科设置,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三)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

15.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法治建设的深度融合。优化整合法治建设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和数据资源,依托政务服务的“一网通办”和“一网通管”,加强数据的归集处理,实现法治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16.加快智慧政法、智慧法院、智慧检察、智慧公安、智慧司法建设,建成一批“数字法治”“智慧法治”应用。推动诉讼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事项“掌上办”。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研发应用。(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17.打造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有机融合。完善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和人民调解信息系统,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和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七、健全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一)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1.健立全市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法律法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相保障的格局,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市)区、开发区〕

2.健全党内法规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市)区、开发区〕

3.做好党内法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清理工作机制,加大解释力度,提高全市党内法规制度质量。〔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市)区、开发区〕

(二)抓好党内法规实施

4.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市党员遵规守纪。把重要党内法规列入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和“八五”普法重要任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各县(市)区、开发区〕

5.加大党内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提高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普及度和知晓率。实行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市)区、开发区〕

6.积极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工作,有效推动党内规范性文件实施。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和破坏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各种行为。〔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市)区、开发区〕

(三)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

7.进一步充实党内法规工作人员力量,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市)区、开发区〕

8.依托党校等组建党内法规研究平台,整合党内法规研究力量,研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构建一流的党内法规研究高端智库和创新研究基地。〔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委党校,各县(市)区、开发区〕

八、坚持党对法治鞍山建设的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的各项工作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1.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重要内容,充分发挥领导干部领学促学作用,带动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内容,纳入政法系统全员轮训课程。〔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法治建设办、市委党校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2.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全市学校教育重要内容,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法学会,各县(市)区、开发区〕

3.组织市内主要媒体及其所属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刊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关研究成果、法治新闻、法治时评。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学习和宣传平台,持续做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长期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等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4.法学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要紧密结合全市法治建设实际,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工作,组织召开学习研讨会,进行广泛深入思想交流,扎实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学理化学科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法学会,各县(市)区、开发区〕

(二)推进依法执政

5.积极将党的方针政策通过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固化,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

6.进一步完善市县党委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制度。〔责任单位:各级党委(党组)〕

7.加强各级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全市重大决策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市)区、开发区〕

8.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学法清单,推动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责任单位:各级党委(党组)〕

9.推动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行全市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题库。〔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各县(市)区、开发区〕

(三)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

10.充分发挥市法学会、市委党校、属地高校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法治建设相关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形成系列法治鞍山建设理论成果,为法治鞍山建设提供理论支撑。(责任单位:市法学会、市委党校、市教育局)

11.积极组织、邀请法学专家、学者参与法治鞍山建设,支持法治研究机构、基地建设,探索建立法治建设专家咨询机制,着力打造服务法治鞍山建设的新型高校法学智库。(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党校、市法学会)

(四)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市的领导、部署、协调

12.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法治建设办,各县(市)区、开发区〕

13.各级党委、政府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法治建设办、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14.根据国家、省有关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积极制定全市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责任单位:市委法治建设办,各县(市)区、开发区〕

15.健全法治鞍山建设推进机制。进一步健全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议事能力和协调水平。加大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严格落实问题整改的工作机制。配齐配强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工作力量。加强法治建设典型经验总结、宣传、推广、褒扬。完善法治建设有关情况的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委法治建设办,各县(市)区、开发区〕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省、市委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委法治建设委员会。


中共鞍山市委关于印发
《鞍山市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2021—2025年)》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鞍山市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2-24

鞍委发〔2021〕25号


各县(市)区委,各开发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中、省)直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鞍山市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鞍山市委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

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精神,按照《辽宁省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各项任务措施在鞍山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工作要求,以解决我市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加快建设法治营商环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为重点,加快建设法治鞍山进程。到2025年,市委领导全面依法治市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各领域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进一步提升。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一)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

1.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要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各级党委(党组)要带头尊崇宪法、执行宪法,保障宪法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有效实施。〔责任单位:各级党委(党组)〕

2.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出台的决议、决定和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二)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3.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政策、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和如何理解、实施、适用问题的,按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要注重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内容。(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

(三)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

4.在全市继续开展宪法的学习宣教活动,并作为“八五”普法的核心内容。认真组织做好每年的“12.4”宪法宣传日活动。各县(市)区、开发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基地要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5.把宪法法律学习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教育体系。〔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级党委(党组)〕

6.加强青少年宪法教育,确保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经费的“五落实”。持续开展“学宪法、讲宪法”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7.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达到100%覆盖。(责任单位:市人大人选委、市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完善符合鞍山实际的法规规章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1.加强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健全完善党委常委会会议及时审定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和政府立法计划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司法局,岫岩县)

2.完善人大常委会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人大常委会及时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岫岩县)

3.根据立法进程和实际需要,探索增加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的会议时间和会议安排。(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岫岩县)

4.逐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5.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科学制定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立法争议事项的协调工作。全面建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部门工作责任制和起草人员、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岫岩县)

6.完善政协立法协商制度。根据每年的立法计划,市政协制定年度立法协商计划,有效组织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推进民主立法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政协民族宗教社会法制委)

(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7.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加快制定出台急需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围绕保障民生,加强教育、医疗、文化、公共服务等领域立法。围绕创新社会治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相关的地方立法。(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岫岩县)

8.根据国家、省的立法进程,及时修订我市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着力解决执法成本过高、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9.建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常性清理制度,及时解决地方立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及地方立法之间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

10.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推进统一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的信息化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

11.结合全市立法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立法评估论证工作,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岫岩县)

(三)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12.健全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府规章的起草和审核水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13.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全面推行地方立法征求意见机制、公众意见公开采纳反馈机制、重大立法事项论证、咨询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14.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要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或信函的形式进行说明。(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

15.对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和审核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防止久拖不决。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要建立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立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16.突出地方特色,丰富我市立法形式,坚持“小切口”“小快灵”立法。从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岫岩县)

17.健全保障依法立法的工作机制,在我市立法中,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在“够用”“管用”的前提下,缩减立法篇幅,避免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出现违背上位法规定,以及“立法放水”、超越立法权限或者重复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岫岩县)

四、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一)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1.加快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以国家和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评价指标体系为标准,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十四五”期间,要努力实现建成“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并争创“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责任单位:市委法治建设办,各县(市)区、开发区〕

2.各级政府都要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公布的权责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等,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3.严格执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经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论证和咨询的制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4.全面落实《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5.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到2022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达到20%以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6.加大行政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根据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行政执法的争议问题。〔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7.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应用,推动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加快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8.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到2021年实现全覆盖。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和解、行政奖励等非行政强制手段的运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9.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全面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10.按照国家和省部署,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推行使用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建立与国家平台衔接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1.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制度,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完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者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激励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13.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除涉及重点领域和国家、省根据工作需要部署的执法检查外,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要纳入执法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14.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精准监管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归集共享各领域信用监管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15.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及时公布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和工作规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失信惩戒力度。〔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16.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等非强制执法手段,鼓励推广“包容免罚”监管方式,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7.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清理、废止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违法违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

18.进一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规范重点领域政府诚信行为、完善政务诚信评价标准、加强政府守信践诺监督考核以及信用奖惩机制等制度。〔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9.推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20.按照辽宁省关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联通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外,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全部接入。积极推进更多高频便民服务事项接入“辽事通”。〔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二)推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

21.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健全完善我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22.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探索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采取提级管辖的方式,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职能。到2022年,一审诉讼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85%以上,一审判决民事案件发改率不高于3%。(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23.推进司法管辖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顶层设计,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环境资源类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24.明确法官办案主体地位。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庭长不签发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独任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该案合议庭法官签署。(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25.明确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

26.加强法院、检察院的专业办案团队建设。针对不同领域,结合自身情况,合理调配人员,组建办案团队,实现司法人员分工专业化、类案办理专业化。(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27.完善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机制。健全完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直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案件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参考意义的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28.健全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度。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程序,认真执行庭前会议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法官要严格规范法庭调查和庭审量刑程序,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依法加强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检察官要认真履行庭审程序监督职责。(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29.严格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轻罪起诉率,有效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30.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的要求,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推行由律师代理。(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31.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作用,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质效。(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32.建立完善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度和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33.积极开展“分调裁审”改革,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司法确认范围并对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作出详细规定,优化电子督促程序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到2022年,民商事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不低于98%。(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34.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到2022年年底前,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35.加强对执行难的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完善党委领导、党委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优化执行权配置,推进审执分离。到2022年,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不低于92%,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不低于95%。〔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开发区〕

36.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以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为目标,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法,完善监狱监禁和社区矫正有机衔接机制。到2023年,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低于0.1%。〔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三)深入推进全民守法

37.制定鞍山市贯彻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具体举措和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法治建设办、市司法局)

38.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落实“谁服务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正式公布时,同步进行解读。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落实庭审直播、生效法律文书上网、典型案例发布、新闻发布会等制度。全面落实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的公益普法责任。建立鞍山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39.进一步增强全民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对重点对象普法工作力度,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深入推进“互联网+普法”、智慧普法等模式。加快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的法治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积极争创全国法治教育基地,深化国家级、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实现100%覆盖。〔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应急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40.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健全社会治理规范体系,积极推进人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市直有关单位)

41.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加强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重点行业等领域信用违约的监管。依法强化企业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规范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督促整改、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全市信用信息归集,完善红黑名单,支持社会信用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2.认真落实《辽宁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和《鞍山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方案》,完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办理机制。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等有关执法单位)

43.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追究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健全保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殴打、故意伤害、暴力威胁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开发区〕

44.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45.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制定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的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46.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推进我市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深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行业改革创新,培育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47.积极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交流合作。优化拓展涉外公证法律服务,探索开展跨境“线上+线下”公证业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48.强化涉外法治政策服务保障。加强对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的指导培训。加强对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研究。完善域外法律查明服务机制。推进对外法治宣传和法治交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学会,各县(市)区、开发区〕

49.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落实《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积极推进综治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全覆盖,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开发区〕

50.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运行。建立健全专业化、行业化的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机构,完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51.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升法律援助水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五、健全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

(一)加强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

1.全面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领导,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等市委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2.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层级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营商环境监督等,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法治监督合力,提升整体监督效能。〔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3.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健全制度机制,优化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流程。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在线索移交、调查措施使用、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调衔接。〔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市直有关执法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4.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5.完善人民监督员有关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开发区〕

6.全面推行立法公开、行政执法公开和司法公开,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加大公开力度,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二)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监督

7.健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制度。建立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政府规章等提出书面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反馈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8.全面提升备案审查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应报必报、应纠必纠。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按规定依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9.建立和完善市级备案审查工作年度通报、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

10.健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鞍山军分区等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制度,切实加强各系统备案工作机构协作配合。(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鞍山军分区)

(三)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

11.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建立市县乡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12.按照《辽宁省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2022年前,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13.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100%;司法建议回复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四)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14.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切实加强对法院、检察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情况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开发区〕

15.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和责任清单。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履职清单和追责清单。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制度。建立检察长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系统内部公示、定期通报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16.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的有关制度,充分发挥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用。〔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7.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探索建立由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联动参与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8.加快推进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和应用。全面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制度,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规范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完善跨层级、跨区域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工作制度,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流程、深化执法公开、强化执法监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开发区〕

19.健全侦查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监督机制,避免超权限、超标的、超时限适用侦查措施。〔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20.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羁押。〔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21.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在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并对场所进行巡回检察。〔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22.健全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制度。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从源头预防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积极推行以公开听证为主导的公开审查机制。健全减刑、假释等案件信息及时向罪犯及其家属公开制度。完善当事人案件回访、问题反映和满意度评价等机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23.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六、构建有力法治保障体系,积极夯实法治鞍山建设坚实基础

(一)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

1.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各级党委(党组)〕

2.各级组织部门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3.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行职责,积极推动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4.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贯彻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完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违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5.市级党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确保法治建设任务得到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二)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

6.认真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工作要求,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7.严格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和资格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健全我市专门法治队伍教育培训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积极推动建立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开展专项调研,加强教育培训,建立人大常委会、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的统一培训制度。〔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法制委及其他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8.建立法治工作队伍的交流机制。严格执行关于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规范遴选标准、条件和程序。严格落实法官、检察官员额退出制度,实现员额退出制度化。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的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人才交流力度。组织实施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招录或招聘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制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9.积极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10.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11.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全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健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行政机关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的“两结合”管理机制。健全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的考核、监督和惩戒制度,建立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依法加强准入和退出管理。〔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2.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深入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积极引导全市律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积极推动律师依法参政议政。〔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3.积极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不断扩大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队伍,积极在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公职律师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14.积极推进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培养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高校涉外法治学科设置,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三)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

15.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法治建设的深度融合。优化整合法治建设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和数据资源,依托政务服务的“一网通办”和“一网通管”,加强数据的归集处理,实现法治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16.加快智慧政法、智慧法院、智慧检察、智慧公安、智慧司法建设,建成一批“数字法治”“智慧法治”应用。推动诉讼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事项“掌上办”。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研发应用。(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17.打造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有机融合。完善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和人民调解信息系统,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和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七、健全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一)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1.健立全市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法律法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相保障的格局,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市)区、开发区〕

2.健全党内法规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市)区、开发区〕

3.做好党内法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清理工作机制,加大解释力度,提高全市党内法规制度质量。〔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市)区、开发区〕

(二)抓好党内法规实施

4.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市党员遵规守纪。把重要党内法规列入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和“八五”普法重要任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各县(市)区、开发区〕

5.加大党内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提高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普及度和知晓率。实行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市)区、开发区〕

6.积极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工作,有效推动党内规范性文件实施。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和破坏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各种行为。〔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市)区、开发区〕

(三)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

7.进一步充实党内法规工作人员力量,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市)区、开发区〕

8.依托党校等组建党内法规研究平台,整合党内法规研究力量,研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构建一流的党内法规研究高端智库和创新研究基地。〔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委党校,各县(市)区、开发区〕

八、坚持党对法治鞍山建设的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的各项工作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1.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重要内容,充分发挥领导干部领学促学作用,带动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内容,纳入政法系统全员轮训课程。〔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法治建设办、市委党校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2.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全市学校教育重要内容,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法学会,各县(市)区、开发区〕

3.组织市内主要媒体及其所属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刊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关研究成果、法治新闻、法治时评。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学习和宣传平台,持续做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长期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等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4.法学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要紧密结合全市法治建设实际,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工作,组织召开学习研讨会,进行广泛深入思想交流,扎实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学理化学科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法学会,各县(市)区、开发区〕

(二)推进依法执政

5.积极将党的方针政策通过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固化,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

6.进一步完善市县党委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制度。〔责任单位:各级党委(党组)〕

7.加强各级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全市重大决策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市)区、开发区〕

8.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学法清单,推动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责任单位:各级党委(党组)〕

9.推动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行全市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题库。〔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各县(市)区、开发区〕

(三)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

10.充分发挥市法学会、市委党校、属地高校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法治建设相关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形成系列法治鞍山建设理论成果,为法治鞍山建设提供理论支撑。(责任单位:市法学会、市委党校、市教育局)

11.积极组织、邀请法学专家、学者参与法治鞍山建设,支持法治研究机构、基地建设,探索建立法治建设专家咨询机制,着力打造服务法治鞍山建设的新型高校法学智库。(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党校、市法学会)

(四)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市的领导、部署、协调

12.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法治建设办,各县(市)区、开发区〕

13.各级党委、政府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法治建设办、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14.根据国家、省有关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积极制定全市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责任单位:市委法治建设办,各县(市)区、开发区〕

15.健全法治鞍山建设推进机制。进一步健全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议事能力和协调水平。加大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严格落实问题整改的工作机制。配齐配强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工作力量。加强法治建设典型经验总结、宣传、推广、褒扬。完善法治建设有关情况的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委法治建设办,各县(市)区、开发区〕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省、市委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委法治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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