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
索 取 号 101102000-2021-012 发布机构
信息名称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
产生日期 2021-12-28 文  号 鞍政发〔2021〕12号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建国大道以东、中华南路以西、千山中路以南、民生东路以北(含以上道路)的区域内,全天禁止国I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及国III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行驶。

二、柴油货车低排放区范围:南三环以北、鞍羊线(南三环至建设大道路段)以北、建设大道以东、四达路以东、千山西路以南、建国大道以东、胜利北路以南、万水河北路以南、樱山路(万水河北路至鞍千路路段)、鞍千路以南、千山东路(鞍千路至东环路路段)以南、东环线以西区域。

以上区域内,每日7时至22时,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行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涵盖本通告前述柴油货车低排放区及本市行政区内的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

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内作业使用。

四、机动车违反本通告禁限行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低排放区内违法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军队、武警车辆,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市政工程建设及抢修、破冰除雪、环卫、自来水、燃气、供暖建设抢修等特种车辆,油气煤电、路灯、道路维护、防汛等城市运维保障运输车辆及邮政专用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六、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本通告所称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鞍政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