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1年12月21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忠昆
2021年12月28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和研究,决定对以下8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鞍山市城市房屋经营性租赁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46号令)
2.《鞍山市保守国家秘密奖惩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
3.《鞍山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
4.《鞍山市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
5.《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
6.《鞍山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监督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
7.《鞍山市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5号令)
8.《鞍山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