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取 号 | 101101000-2021-001 | 发布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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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产生日期 | 2021-12-31 | 文 号 | 市政府令第193号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1年12月21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忠昆 2021年12月28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和研究,决定对以下8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鞍山市城市房屋经营性租赁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46号令) 2.《鞍山市保守国家秘密奖惩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 3.《鞍山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 4.《鞍山市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 5.《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 6.《鞍山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监督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 7.《鞍山市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5号令) 8.《鞍山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