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人民政府取消新增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的起草说明
信息来源: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发布时间:2021-12-15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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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1〕19号,以下简称《省决定》)、《鞍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行动方案》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意见,我局组织开展了统一清理工作。经清理,共涉及调整行政职权事项109项(取消26项、承接2项、上交67项、新增12项、下放2项)。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提请本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情况

清理工作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对应《省决定》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2、针对市级保留的其他行政职权事项。

《省决定》印发后,我们第一时间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发出了清理工作通知,明确了清理工作原则、标准、时限、工作要求等内容。其中,为了更加高效统一地形成清理工作意见,我们先行通过对照《省决定》,梳理出拟调整的事项清单,方便各清理单位参考。经汇总反馈意见并反复沟通,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最后形成了清理工作意见。

二、清理工作的具体意见

1、《省决定》公布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共122项。经过我们认真梳理,剔除14项省本级管理事项外,涉及市县调整落实的行政职权事项108项。经过汇总各部门反馈意见,拟对应调整107项(取消26项、承接2项、上交67项、新增12项)。另有涉及新增行政处罚事项1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欺诈、串通投标等方式竞标的处罚”),实施部门(医保局)不予认领。理由是对应的招投标行为必须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统一进行,其招投标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和依法开展,直接关联的行政监管和处罚职能属于专属管辖权,由省局统一实施,所以市、县(区)级部门无该项管理权限。

2、市级保留的其他行政职权事项,经过反馈汇总,共涉及2项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下放。分别是申请从事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因为《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规定,上述事项需要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统一规范管理原则,也需要一并进行处理。

三、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1、上述清理工作意见,我们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通过市政府发文予以调整。

2、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于新增的行政职权事项,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于上交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要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做好相关事项的交接工作,防止出现权责“空档”。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问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以上说明。


关于《鞍山市人民政府取消新增下放调整 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信息来源: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1-12-15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1〕19号,以下简称《省决定》)、《鞍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行动方案》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意见,我局组织开展了统一清理工作。经清理,共涉及调整行政职权事项109项(取消26项、承接2项、上交67项、新增12项、下放2项)。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提请本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情况

清理工作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对应《省决定》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2、针对市级保留的其他行政职权事项。

《省决定》印发后,我们第一时间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发出了清理工作通知,明确了清理工作原则、标准、时限、工作要求等内容。其中,为了更加高效统一地形成清理工作意见,我们先行通过对照《省决定》,梳理出拟调整的事项清单,方便各清理单位参考。经汇总反馈意见并反复沟通,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最后形成了清理工作意见。

二、清理工作的具体意见

1、《省决定》公布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共122项。经过我们认真梳理,剔除14项省本级管理事项外,涉及市县调整落实的行政职权事项108项。经过汇总各部门反馈意见,拟对应调整107项(取消26项、承接2项、上交67项、新增12项)。另有涉及新增行政处罚事项1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欺诈、串通投标等方式竞标的处罚”),实施部门(医保局)不予认领。理由是对应的招投标行为必须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统一进行,其招投标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和依法开展,直接关联的行政监管和处罚职能属于专属管辖权,由省局统一实施,所以市、县(区)级部门无该项管理权限。

2、市级保留的其他行政职权事项,经过反馈汇总,共涉及2项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下放。分别是申请从事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因为《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规定,上述事项需要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统一规范管理原则,也需要一并进行处理。

三、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1、上述清理工作意见,我们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通过市政府发文予以调整。

2、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于新增的行政职权事项,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于上交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要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做好相关事项的交接工作,防止出现权责“空档”。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问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以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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