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精神,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以及适应“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清理工作要求,鞍山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经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将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文件废止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衔接工作,继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时开展以本地区、本部门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