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第1项整改任务整改结果公示
信息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2-02-18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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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改任务

辽宁省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还不够深入,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还不够到位,工作主动性、自觉性不强;有的地方对绿色低碳发展理解不够深刻,还存在传统路径依赖,对“两高”项目管控不力;有的地方还没有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重经济发展、轻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依然存在。

二、整改目标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的自觉性、紧迫性和责任感。

三、整改措施

1.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纳入学习计划。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碳达峰和碳中和等相关知识,作为主体班次重要教学内容,市级每年举办专题培训班。通过学习培训,切实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增强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2.定期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作为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题,及时安排传达学习,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原则上市委、市政府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每2月至少研究1次,及时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3.严格执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辽委办发﹝2016﹞56号)《省(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辽委办字﹝2020﹞19号)和《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鞍委办发﹝2020﹞43号)《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2020年第一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整改任务清单>的通知》(鞍委发〔2021〕22 号),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督促检查,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中,存在决策部署不力、履职尽责不到位、出现重大失误等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严格落实《辽宁省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鞍山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实施方案》,建立“两高”在建项目清单和建成项目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污染物排放区域消减等要求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完善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建设,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定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全面清理关于“两高”项目的不合理支持政策措施,严格控制“两高”项目信贷规模。

5.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压实主体责任,传导工作压力,推动落实落地。完善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推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重点破难题、补短板锻长板,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忠诚、实干担当的政治检验。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纳入学习计划;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碳达峰和碳中和等相关知识,作为主体班次重要教学内容,2021年8月30日,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扩大会议,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中央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

2.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21年,共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15次,各类专项工作会议30次,研究部署督察整改和污染防治工作,全力推进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市)区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坚持每2个月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21年6月份以来,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合并召开会议4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督察整改工作。

3.严格执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辽委办发﹝2016﹞56号)《省(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辽委办字﹝2020﹞19号),落实《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进一步夯实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及任务。坚持市委常委包地区、分管副市长包部门工作机制,定期对整改工作进行督办检查,推进问题解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辽宁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问责办法(试行)》(辽委办发〔2018〕128号)和《鞍山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鞍委办发〔2017〕11号),对不履职尽责或履职尽责不到位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来,共对96人次、14个单位进行了责任追究。

4.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把全市“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关意见的通知》,强化节能审查管理,严把新增项目能耗,守住能耗增量红线;同时,全面梳理“纳入笼子”的项目,核验在建项目能评、环评等手续。开展碳排放达峰行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2021年12月已编制完成《鞍山市碳达峰行动方案(初稿)》。

5.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压实主体责任,传导工作压力,坚持一项任务、一名领导、一个团队、一张图表、一盯到底工作机制,推动整改工作落实落地,将督察整改工作纳入“三落实”专项考核内容,强化督察整改考核工作。

通过整改,各级党委、政府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认识不断提高,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意识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断压实,切实做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及环境保护惰政怠政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的自觉性、紧迫性和责任感不断增强。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4日

受理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    话:024-62788397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

 

鞍山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


《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第1项整改任务整改结果公示
信息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2-18


一、整改任务

辽宁省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还不够深入,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还不够到位,工作主动性、自觉性不强;有的地方对绿色低碳发展理解不够深刻,还存在传统路径依赖,对“两高”项目管控不力;有的地方还没有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重经济发展、轻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依然存在。

二、整改目标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的自觉性、紧迫性和责任感。

三、整改措施

1.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纳入学习计划。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碳达峰和碳中和等相关知识,作为主体班次重要教学内容,市级每年举办专题培训班。通过学习培训,切实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增强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2.定期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作为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题,及时安排传达学习,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原则上市委、市政府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每2月至少研究1次,及时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3.严格执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辽委办发﹝2016﹞56号)《省(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辽委办字﹝2020﹞19号)和《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鞍委办发﹝2020﹞43号)《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2020年第一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整改任务清单>的通知》(鞍委发〔2021〕22 号),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督促检查,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中,存在决策部署不力、履职尽责不到位、出现重大失误等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严格落实《辽宁省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鞍山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实施方案》,建立“两高”在建项目清单和建成项目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污染物排放区域消减等要求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完善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建设,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定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全面清理关于“两高”项目的不合理支持政策措施,严格控制“两高”项目信贷规模。

5.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压实主体责任,传导工作压力,推动落实落地。完善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推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重点破难题、补短板锻长板,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忠诚、实干担当的政治检验。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纳入学习计划;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碳达峰和碳中和等相关知识,作为主体班次重要教学内容,2021年8月30日,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扩大会议,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中央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

2.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21年,共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15次,各类专项工作会议30次,研究部署督察整改和污染防治工作,全力推进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市)区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坚持每2个月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21年6月份以来,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合并召开会议4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督察整改工作。

3.严格执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辽委办发﹝2016﹞56号)《省(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辽委办字﹝2020﹞19号),落实《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进一步夯实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及任务。坚持市委常委包地区、分管副市长包部门工作机制,定期对整改工作进行督办检查,推进问题解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辽宁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问责办法(试行)》(辽委办发〔2018〕128号)和《鞍山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鞍委办发〔2017〕11号),对不履职尽责或履职尽责不到位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来,共对96人次、14个单位进行了责任追究。

4.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把全市“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关意见的通知》,强化节能审查管理,严把新增项目能耗,守住能耗增量红线;同时,全面梳理“纳入笼子”的项目,核验在建项目能评、环评等手续。开展碳排放达峰行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2021年12月已编制完成《鞍山市碳达峰行动方案(初稿)》。

5.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压实主体责任,传导工作压力,坚持一项任务、一名领导、一个团队、一张图表、一盯到底工作机制,推动整改工作落实落地,将督察整改工作纳入“三落实”专项考核内容,强化督察整改考核工作。

通过整改,各级党委、政府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认识不断提高,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意识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断压实,切实做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及环境保护惰政怠政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的自觉性、紧迫性和责任感不断增强。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4日

受理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    话:024-62788397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

 

鞍山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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