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
索 取 号 101102000-2022-0006 发布机构
信息名称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
产生日期 2022-03-21 文  号 鞍政发〔2022〕6号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全覆盖监管,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市政府决定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主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下列已下放至四城区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收回市级,并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行使。

包括“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设置户外广告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它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许可”“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将已下放至各县(市)区的“临时用地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政许可事项收回市级,并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市自然资源局依法行使。

三、将市行政审批局行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市发展改革委依法行使。

四、解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市行政审批局之间的委托,“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市发展改革委依法行使。

五、将市行政审批局行使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行政征收事项调整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行使。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有关要求,采取“三集中三到位”方式,对依法及接受委托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实现集中统一办理。

七、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协调配合,明确时间节点和步骤,依法签订调整交接协议,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调整交接工作有序推进。调整工作结束后,要有效统筹审批、监管、服务三位一体,强化配合、密切协作,确保行政权力运转流畅。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