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鞍山市纺织服装服饰协会等12家社会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鞍山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2-03-18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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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下列12家社会组织2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本机关对其作出拟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限下列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5570171),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1.鞍山市纺织服装服饰协会

2.鞍山市诗人协会

3.鞍山市妇女书画家协会

4.鞍山市老年文体组织联合会

5.鞍山市企业管理协会

6.鞍山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7.鞍山市文化艺术交流协会

8.鞍山市华英高级中学

9.鞍山市博园高级中学

10.鞍山市新元实验学校

11.海城市博兴高级中学

12.鞍山市乐群高级中学


附件:12家社会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山市民政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