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起草说明
信息来源: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发布时间:2022-03-16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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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全覆盖监管,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按照忠昆市长“对涉及‘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审批监管”指示意见和宏振常务副市长、兴东副市长、荐援副市长组织召开的涉及市政设施类审批等行政权力调整业务会议要求,市营商局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会同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形成统一意见后,代市政府草拟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提请市政府审定。

一、行政权力事项基本情况

(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设置户外广告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它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许可”等9项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和“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临时用地审批”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原由市行政审批局依法行使,在2020年下半年的集中清理中,已通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鞍政发〔2020〕18号)下放至四城区(临时用地审批下放至三县四区)。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为行政征收类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依法行使。在2020年3月,按照时任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功斌书记要求,拟调整至市住建局依法行使。两个部门也进行了协商确认,但由于多种原因,至今未实际履行职权移交相关程序。因此,名义上仍为市行政审批局职权事项。

二、调整建议

(一)建议调整的行政权力实施主体

按照“实事求是、动态调整”的工作原则,建议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等9项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收回市级,并由市行政审批局依法行使;建议将“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收回市级,并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市住建局依法行使。

或者上述10项行政许可事项收回市级后,统一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市住建局依法行使。

建议将“临时用地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政许可事项收回市级,并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市自然资源局依法行使。

建议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行政征收事项正式调整至市住建局依法行使。

这里需要重点解释和说明的两个问题是:

1.“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这一事项,按照2021年7月9日宏振常务副市长、兴东副市长组织业务会议的调度结论是调整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该事项一直未完成划转(移交),也未见市政府层面任何指引(明示)文件,通过与市住建局充分沟通协商,我们认为该事项由市住建局依法行使更科学、合理。理由是行政征收事项的特点更符合行业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构成方式,在事中依法开展相关活动有助于监管、服务相适应,可以真正满足统一监管要求,符合高效便民的需要。同时,该事项保留在市行政审批局,也与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审管分离”初衷不符。

2.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规定,“临时用地审批”是按照土地用途,采取的是分级管理制度,其中,对于“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审批”应当保证在市级及以上层级实施。因此,该事项的市级管理权限应当收回市级,并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市自然资源局依法行使。

(二)建议调整发文的形式

按照“谁批准、谁调整”的工作程序,上述11项由鞍政发〔2020〕18号文件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由同类别文件(市政府文件)回收调整,建议采取鞍政发文件发文。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可一并发文调整。我们已代市政府草拟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详见附件)。

(三)加强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的衔接落实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明确时间节点和步骤,依法签订调整交接协议,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调整交接工作有序推进。调整工作结束后,要有效统筹审批、监管、服务三位一体,强化配合、密切协作,确保行政权力运转流畅。


《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起草说明
信息来源: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2-03-16

为实现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全覆盖监管,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按照忠昆市长“对涉及‘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审批监管”指示意见和宏振常务副市长、兴东副市长、荐援副市长组织召开的涉及市政设施类审批等行政权力调整业务会议要求,市营商局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会同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形成统一意见后,代市政府草拟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提请市政府审定。

一、行政权力事项基本情况

(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设置户外广告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它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许可”等9项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和“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临时用地审批”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原由市行政审批局依法行使,在2020年下半年的集中清理中,已通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鞍政发〔2020〕18号)下放至四城区(临时用地审批下放至三县四区)。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为行政征收类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依法行使。在2020年3月,按照时任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功斌书记要求,拟调整至市住建局依法行使。两个部门也进行了协商确认,但由于多种原因,至今未实际履行职权移交相关程序。因此,名义上仍为市行政审批局职权事项。

二、调整建议

(一)建议调整的行政权力实施主体

按照“实事求是、动态调整”的工作原则,建议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等9项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收回市级,并由市行政审批局依法行使;建议将“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收回市级,并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市住建局依法行使。

或者上述10项行政许可事项收回市级后,统一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市住建局依法行使。

建议将“临时用地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政许可事项收回市级,并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市自然资源局依法行使。

建议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行政征收事项正式调整至市住建局依法行使。

这里需要重点解释和说明的两个问题是:

1.“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这一事项,按照2021年7月9日宏振常务副市长、兴东副市长组织业务会议的调度结论是调整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该事项一直未完成划转(移交),也未见市政府层面任何指引(明示)文件,通过与市住建局充分沟通协商,我们认为该事项由市住建局依法行使更科学、合理。理由是行政征收事项的特点更符合行业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构成方式,在事中依法开展相关活动有助于监管、服务相适应,可以真正满足统一监管要求,符合高效便民的需要。同时,该事项保留在市行政审批局,也与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审管分离”初衷不符。

2.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规定,“临时用地审批”是按照土地用途,采取的是分级管理制度,其中,对于“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审批”应当保证在市级及以上层级实施。因此,该事项的市级管理权限应当收回市级,并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市自然资源局依法行使。

(二)建议调整发文的形式

按照“谁批准、谁调整”的工作程序,上述11项由鞍政发〔2020〕18号文件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由同类别文件(市政府文件)回收调整,建议采取鞍政发文件发文。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可一并发文调整。我们已代市政府草拟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详见附件)。

(三)加强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的衔接落实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明确时间节点和步骤,依法签订调整交接协议,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调整交接工作有序推进。调整工作结束后,要有效统筹审批、监管、服务三位一体,强化配合、密切协作,确保行政权力运转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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