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首批拟回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起草说明
信息来源: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发布时间:2022-04-14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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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忠昆市长“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全面盘点”的指示意见,市营商局结合制定《鞍山市行政权力下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对于通过市政府文件下放至县(市)区实施的396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逐项研究,按照“下放实效不高、社会评价过低、机制运行不畅”的处理标准,拟对其中63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回收。现将有关工作说明如下:

一、行政权力下放的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初,市营商局开始谋划梳理自2002年以来通过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力求对行政权力事项“全面盘点”,建立有效的台账管理制度。经过四个月的周密反复工作,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通过数据采集、调查论证等方式,基本摸清了底数,汇总了清理文件(国务院文件24件、省政府文件24件、市政府文件22件),形成了事项清单(取消5472项、改变管理方式1271项、下放3006项)。其中,涉及下放事项,从2004年国发〔2004〕16号文件始,18年来下放至市、县两级的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合计31件,涉及行政权力事项3006项。

二、行政权力回收的工作思路和重点

总的看,随着国家、省市政府对行政权力事项的连续调整,特别是通过下放、取消和简化管理方式等手段,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和活力,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行政效能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得到了进一步确立,社会效果较好。但由于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开始于20年前,不管是构建完备的行政法律体系,还是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放管服”等诸项改革措施都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思维、方法的转变,因此,从国家到地方,都不同程度存在因前期缺乏顶层设计、系统谋划和统一标准,缺乏有效的台账管理、必要的沟通衔接制度,导致事项名称不规范,多头重复下放、随意下放、一放了之等问题,直接后果是与2018年“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创建的统一规范的行政权力事项无法匹配,部分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处于空置状态,应用较差、实效不高。

经过深入研究,并结合行政管理的自身特点与“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要求,我们确定的回收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是:第一,统一规范明确下放标准和界限。对于不符合下放标准的一律回收;第二,立足于本市管理权限和范围。对于国家、省文件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以及“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内不存在的事项,由于回收管理在技术和操作层面存在难度,现阶段主要进行存目保留,建立台账管理,动态备查;第三,在下放部门和承接部门之间形成共识。对于意见分歧较小的事项进行集中统一回收,而其他事项暂时搁置,适时分批研究解决;第四,尊重历史和现实,注重解决实际问题,重点破题机制运行不畅,调整平衡市与县(市)区两级权力分工。

按照上述工作思路,回收工作的重点集中在通过市政府文件下放至县(市)区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方面。经认真梳理,我市政府自2014年鞍政发〔2014〕10号文件开始,至2021年共通过10个文件下放了396项行政权力事项。经反复沟通确认,拟对其中的63项行政权力事项做首批回收处理,内容详见《鞍山市首批拟回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三、回收事项的内容和标准

1.因统一规范明确下放标准和界限回收的行政权力事项

⑴行政权力下放,在市县层面主要指法定行使权力的市级部门不再保留该权力,其通过有效文件下放至县(区),而县(区)的承接部门由下放文件获得该权力。而一般情况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类别的行政权力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均有其权限。县(区)部门的权力来源是职权法定,而不是经由下放文件获得,且市级部门也不宜放弃行使相关权力。因此,按照上述标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行为的处罚、防汛抗旱监督检查、对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等37项行政权力的市级权限需要收回市级依法行使。

⑵法律规定或工作分工严格限定了实施层级为市级部门行使的权力应当收回。对于农机事故责任复核、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等2项,属于法律规定行使层级必然在市级以上。由于农机事故认定、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最低行使层级在县级,而“责任复核”、“水工程批准”权是其上一级部门的职权,最低限度应当保证在市级部门行使,因此应当依法收回;对于放射性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农机事故责任认定等8项,属于按照工作分工由县级以上部门分别行使的职权。这些权力事项是根据农机事故严重程度、诊疗技术类型采取的是分级管辖原则,对于其中的市级权限应当收回市级依法行使。

2.因机制运行不畅回收的行政权力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畜禽屠宰许可证核发、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等6项行政权力属于该情形。

生猪屠宰和畜禽屠宰情况相近,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为例。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审查权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而不是其所属部门的职权。在下放管理权限之前,实际的审批流程是市政府责成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进行审查,由市政府书面征求省农业农村厅意见,经省农业农村厅确定后,颁发加盖市政府公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其中的省农业农村厅确定意见是必经环节。在下放管理权限后,实践中,县区政府代行市政府职权存在困难(因工作需要,仍需加盖市政府公章,并由市级部门请示省农业农村厅),造成省、市、县之间机制运行不畅,制约了行政效能,因此,相关事项建议收回市级依法行使。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市政工程和公安交管部门共同管理的事项。由于市公安交管局在市区内是垂直管理体制,加之在客观上,车辆通行跨区域行驶是常态行为,而下放后单纯由区级市政工程部门审批势必造成市区两级在审批、监管方面存在脱节和不匹配,因此,为了有效统筹审批、监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该事项建议收回市级依法行使。

3.因历史(现实)原因回收的行政权力事项

交通管理领域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车辆运营证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核发等10项行政权力事项,是由于历史等原因,在现实中,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与住建部门统一办公,有机构无人员;千山区虽然有独立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但是业务办理能力有限。同时,实际业务办理平台“省运政网”的相关业务没有覆盖到这些地区,实际办理难度较大。因此,相关事项建议统一收回市级依法行使。

四、工作建议

1.建议发文形式。按照“谁批准、谁调整”的工作程序,上述63项行政权力事项,之前均由鞍政发文件下放,现应由同类别文件回收,建议采取鞍政发文件发文。

2.做好衔接落实。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鞍山市行政权力下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加强配合协作,明确时间节点和步骤,有序推进回收交接工作,确保行政权力运转流畅。

3.适时动态调整。市营商局将根据《鞍山市行政权力下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社会评价、实效评估、机制运行等情况,组织相关地区和部门适时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

4.其他工作建议。在本次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回收的集中清理工作中,有部分城区反映,涉及几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的行政权力事项,存在市委改革文件与实际执行不匹配的问题,特别表现在市场领域执法方面。市委文件的描述是:在市区范围内仅保留市级一个层级一支执法队伍。而现实中,各城区部门的三定方案中均保留了本级执法权和一定数量的执法队伍。市市场局对此的反馈意见是由于市场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涉及量大、面广,现有三定人员的数量不足以支撑覆盖全域执法。这样的实际情况已然造成政令不畅,影响了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建议市里从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出发,对涉及的职能、机构、经费和人员统筹进行研究,调整平衡市、区两级权力分工。

 

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2年4月14日          

 

《鞍山市首批拟回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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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忠昆市长“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全面盘点”的指示意见,市营商局结合制定《鞍山市行政权力下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对于通过市政府文件下放至县(市)区实施的396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逐项研究,按照“下放实效不高、社会评价过低、机制运行不畅”的处理标准,拟对其中63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回收。现将有关工作说明如下:

一、行政权力下放的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初,市营商局开始谋划梳理自2002年以来通过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力求对行政权力事项“全面盘点”,建立有效的台账管理制度。经过四个月的周密反复工作,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通过数据采集、调查论证等方式,基本摸清了底数,汇总了清理文件(国务院文件24件、省政府文件24件、市政府文件22件),形成了事项清单(取消5472项、改变管理方式1271项、下放3006项)。其中,涉及下放事项,从2004年国发〔2004〕16号文件始,18年来下放至市、县两级的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合计31件,涉及行政权力事项3006项。

二、行政权力回收的工作思路和重点

总的看,随着国家、省市政府对行政权力事项的连续调整,特别是通过下放、取消和简化管理方式等手段,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和活力,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行政效能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得到了进一步确立,社会效果较好。但由于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开始于20年前,不管是构建完备的行政法律体系,还是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放管服”等诸项改革措施都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思维、方法的转变,因此,从国家到地方,都不同程度存在因前期缺乏顶层设计、系统谋划和统一标准,缺乏有效的台账管理、必要的沟通衔接制度,导致事项名称不规范,多头重复下放、随意下放、一放了之等问题,直接后果是与2018年“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创建的统一规范的行政权力事项无法匹配,部分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处于空置状态,应用较差、实效不高。

经过深入研究,并结合行政管理的自身特点与“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要求,我们确定的回收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是:第一,统一规范明确下放标准和界限。对于不符合下放标准的一律回收;第二,立足于本市管理权限和范围。对于国家、省文件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以及“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内不存在的事项,由于回收管理在技术和操作层面存在难度,现阶段主要进行存目保留,建立台账管理,动态备查;第三,在下放部门和承接部门之间形成共识。对于意见分歧较小的事项进行集中统一回收,而其他事项暂时搁置,适时分批研究解决;第四,尊重历史和现实,注重解决实际问题,重点破题机制运行不畅,调整平衡市与县(市)区两级权力分工。

按照上述工作思路,回收工作的重点集中在通过市政府文件下放至县(市)区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方面。经认真梳理,我市政府自2014年鞍政发〔2014〕10号文件开始,至2021年共通过10个文件下放了396项行政权力事项。经反复沟通确认,拟对其中的63项行政权力事项做首批回收处理,内容详见《鞍山市首批拟回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三、回收事项的内容和标准

1.因统一规范明确下放标准和界限回收的行政权力事项

⑴行政权力下放,在市县层面主要指法定行使权力的市级部门不再保留该权力,其通过有效文件下放至县(区),而县(区)的承接部门由下放文件获得该权力。而一般情况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类别的行政权力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均有其权限。县(区)部门的权力来源是职权法定,而不是经由下放文件获得,且市级部门也不宜放弃行使相关权力。因此,按照上述标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行为的处罚、防汛抗旱监督检查、对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等37项行政权力的市级权限需要收回市级依法行使。

⑵法律规定或工作分工严格限定了实施层级为市级部门行使的权力应当收回。对于农机事故责任复核、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等2项,属于法律规定行使层级必然在市级以上。由于农机事故认定、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最低行使层级在县级,而“责任复核”、“水工程批准”权是其上一级部门的职权,最低限度应当保证在市级部门行使,因此应当依法收回;对于放射性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农机事故责任认定等8项,属于按照工作分工由县级以上部门分别行使的职权。这些权力事项是根据农机事故严重程度、诊疗技术类型采取的是分级管辖原则,对于其中的市级权限应当收回市级依法行使。

2.因机制运行不畅回收的行政权力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畜禽屠宰许可证核发、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等6项行政权力属于该情形。

生猪屠宰和畜禽屠宰情况相近,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为例。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审查权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而不是其所属部门的职权。在下放管理权限之前,实际的审批流程是市政府责成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进行审查,由市政府书面征求省农业农村厅意见,经省农业农村厅确定后,颁发加盖市政府公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其中的省农业农村厅确定意见是必经环节。在下放管理权限后,实践中,县区政府代行市政府职权存在困难(因工作需要,仍需加盖市政府公章,并由市级部门请示省农业农村厅),造成省、市、县之间机制运行不畅,制约了行政效能,因此,相关事项建议收回市级依法行使。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市政工程和公安交管部门共同管理的事项。由于市公安交管局在市区内是垂直管理体制,加之在客观上,车辆通行跨区域行驶是常态行为,而下放后单纯由区级市政工程部门审批势必造成市区两级在审批、监管方面存在脱节和不匹配,因此,为了有效统筹审批、监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该事项建议收回市级依法行使。

3.因历史(现实)原因回收的行政权力事项

交通管理领域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车辆运营证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核发等10项行政权力事项,是由于历史等原因,在现实中,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与住建部门统一办公,有机构无人员;千山区虽然有独立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但是业务办理能力有限。同时,实际业务办理平台“省运政网”的相关业务没有覆盖到这些地区,实际办理难度较大。因此,相关事项建议统一收回市级依法行使。

四、工作建议

1.建议发文形式。按照“谁批准、谁调整”的工作程序,上述63项行政权力事项,之前均由鞍政发文件下放,现应由同类别文件回收,建议采取鞍政发文件发文。

2.做好衔接落实。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鞍山市行政权力下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加强配合协作,明确时间节点和步骤,有序推进回收交接工作,确保行政权力运转流畅。

3.适时动态调整。市营商局将根据《鞍山市行政权力下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社会评价、实效评估、机制运行等情况,组织相关地区和部门适时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

4.其他工作建议。在本次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回收的集中清理工作中,有部分城区反映,涉及几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的行政权力事项,存在市委改革文件与实际执行不匹配的问题,特别表现在市场领域执法方面。市委文件的描述是:在市区范围内仅保留市级一个层级一支执法队伍。而现实中,各城区部门的三定方案中均保留了本级执法权和一定数量的执法队伍。市市场局对此的反馈意见是由于市场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涉及量大、面广,现有三定人员的数量不足以支撑覆盖全域执法。这样的实际情况已然造成政令不畅,影响了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建议市里从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出发,对涉及的职能、机构、经费和人员统筹进行研究,调整平衡市、区两级权力分工。

 

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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