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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企政策:02鞍山市落实《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具体措施
信息来源: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2-05-23浏览次数:

 

为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3号)任务,确保省政府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帮助企业充分用好政策,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现按照《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逐条明确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如下。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如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符合优惠条件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确保应享尽享。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人: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 冯东

联系方式:5554956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

享受主体: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企业在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弹出可以享受缓税政策的提示,企业根据提示选择缓税即可。全市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宣传辅导工作力度,确保纳税人对于自身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应知尽知。同时精简办税流程,缩短办税时限,畅通退税渠道,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提供更加便利、优质的纳税服务,切实做到应退尽退、应享尽享。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人:市税务局收入核算科副科长 李江涛

联系方式:5588021

3.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纳税人自行申报减免,无需提交资料。加强政策宣传辅导,提高退抵税时效,做到应享尽享。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人: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科科长 臧义勇

联系方式:5588022

4.落实国家留抵退税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等行业

办理方式: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即可办理。除了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税外,鞍山市税务局开通了电子税务局办理。   

具体落实措施:一是建章建制,完善系统组织保障。二是对全市留抵退税相关岗位人员开展全员培训。三是利用各种媒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四是制定《鞍山市税务局微型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任务清单》,倒排工期、挂图作战。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人:市税务局货劳税科科长 何宏增

联系方式:5535727

5.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系统中进行了升级调整,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直接判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确认后,即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落实措施:一是建章建制,完善系统组织保障。二是对全市留抵退税相关岗位人员开展全员培训。三是利用各种媒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人:市税务局货劳税科科长 何宏增

联系方式:5535727

6.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环保支持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继续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船税政策的纳税人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纳税人在缴纳交强险时自动享受。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人: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科科长 臧义勇

联系方式:5588022

享受主体:车辆所有企业及所有人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优惠,同时按照省厅相关文件要求,积极组织申报,做到应统尽统、应补尽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人: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 张毅

联系方式:2211481

对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钢铁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符合优惠条件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确保应享尽享。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人: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 冯东

联系方式:5554956

7.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推动大型国有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和资源倾斜。加大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5%。

享受主体:制造业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引导大型国有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省级行争取政策和资源倾斜。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鞍山银保监分局

8.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建立健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定期梳理稳增长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

享受主体:重点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鞍山智慧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定期梳理全市有融资需求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形成重点项目库。定期组织召开政银企精准对接会。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配合单位:市城投资集团、市信息中心、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责任人:市金融发展局银行保险科科长 高源鸿

联系方式:5558011

9.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再贴现资金优先投向小微企业票据。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工具。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鞍山银保监分局

10.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推动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落地,支持低碳绿色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建设。扩大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持续发展”绿色债券。强化绿色金融评价,加快绿色信贷投放。

享受主体:低碳绿色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碳减排支持工具重点支持的三个重点领域建立碳减排重点项目库,及时推介给各银行机构。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鞍山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享受主体: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单位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积极争取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项目落地。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副科长 柴卓

联系方式:5562866

11.鼓励市、县(市、区)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补贴等方式,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

享受主体:符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辽财金[2020]125号)文件要求的个人或者小微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者小微企业,财政给予贷款贴息。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责任人:市财政局债务金融科科长 刘宾瑶

联系方式:2221922

12.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返还比例。

享受主体:阶段性降低费率适用于所有参保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系统自动核定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部部长 王建

联系方式:2260976

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和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享受主体:2021年不裁员、少裁员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省人社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政策,目前未明确标准。拟采取先免申即享发放、后企业自主申报的办理方式。市县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均可受理。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部部长 王建

联系方式:2260976

13.提升科技企业基础创新能力。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按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给予研发后补助支持。

享受主体:雏鹰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按照省科技厅工作安排,组织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申报提升类产学研联盟,引导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争取省科技厅研发后补助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

责任人: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 王京

联系方式:5215902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争创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指导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建设各类研发机构,按照省科技厅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各级创新平台。同时,根据获批文件,依据我市相关政策条款给予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

责任人:市科技局规划与平台科科长 李冰

联系方式:5225702

布局建设一批中试基地、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服务载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中试和检测等公共服务。

享受主体:获批的省级中试基地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按照省科技厅工作安排,组织我市具备条件的企业按要求申报省级中试基地,并给予辅导和推荐。积极争取省政策和资金。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

责任人: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奖励科科长 关胜

联系方式:5216298

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市级)按照《关于印发鞍山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鞍山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券后补助的形式对鞍山市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创客)在科研创新过程中利用平台仪器发生的检验、检测的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

责任人:市科技局规划与平台科科长 李冰

联系方式:5225702

14.加强电煤运行监测预警与调节。协调督促热电企业落实电煤长期协议,组织好电煤储备,确保热电企业平稳运行。协调有关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与重点工业企业对接合作,保障企业用煤需求。

享受主体:热电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热电企业根据需要提出电煤保供需求,填写《煤炭缺口申请表》,提交市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科。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

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科科长 王洋

联系方式:电话5583566;传真5535542

15.做好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稳价工作。

密切关注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的价格监测预警。

享受主体:相关部门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定期提供监测报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

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科长 张春宁

联系方式:2230672

畅通线上线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

享受主体:市场主体及公民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市场主体及公民对价格投诉举报,拨打12345电话。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

责任人:市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科副科长常钧华

联系方式:2211125

16.拓展工业企业多元化资源供给渠道。

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省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在矿业权延续、变更、新立等审批环节建立绿色通道。

享受主体:相关矿山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企业根据需要,填写《矿业权申请登记书》,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安排专人帮助企业组织上报材料,待材料齐全后一并受理审核,并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复核完成后,履行上报省厅程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物局,各县(市)区政府

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享受主体:投资主体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项目,推进办理前期手续,推动废钢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一是推进矿产开发项目。重点推进总投资230亿元的西鞍山铁矿开发利用项目、总投资27.1亿元的东部矿区尾矿再选项目、总投资39.76亿元的陈台沟铁矿项目等,目前正在推进项目前期手续办理,争取推进东部矿区尾矿再选项目在5月开工建设,陈台沟铁矿项目在9月份开工建设。二是推动废钢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重点推进总投资3亿元的鞍钢废钢资源(鞍山)有限公司废钢加工处理基地项目、总投资2.5亿元的辽宁申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50万吨废钢处理项目等,推进项目竣工投产,提高我市资源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科科长 王纯

联系方式:5535190

17.落实国家绿色电价政策。

按照国家部署,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要求的相关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整合后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后,做到用电不加价。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开发区

责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科科长 赵一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科科长 汤景海

联系方式:2290026;2290100

对高耗能行业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

享受主体:高耗能行业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享受差别化电价整合政策,用电不加价。同时加强跟踪检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宏程电力公司

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科长 李明建

联系方式:2230280

18.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实施好列入国家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建设,探索推进光伏治沙、滩涂光伏和水面光伏等多种产业融合的新能源创新发展模式,科学有序发展海上风电,带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备产业投资。

享受主体:新能源电力企业、新能源装备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加快推进100万千瓦集中式风电项目建设。鼓励分布式能源发展,指导县市区做好项目核准、备案。推进台安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试点建设。开展利用台安沙化土地实施光伏治沙项目规划研究。组织本地新能源装备企业与新能源电力企业对接,促进双方交流合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交通科科长 孙大业

联系方式:5532510

19.增强电力保障能力。积极推动现役机组实施节能、供热和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加快国家规划内支撑性电源和跨省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投产。

享受主体:火电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支持各县市区及鞍钢既有火电机组实施“三改联动”改造,鼓励改造后具备条件的火电机组参与供热及电网调峰。加快推进华润鞍山热电联产项目进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国网鞍山供电公司

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交通科科长 孙大业

联系方式:5532510

20.加快企业升级改造。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技术改造,推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强产业基础能力建设,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

享受主体:工业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系统梳理项目,做好项目服务,每两周进行一次项目调度和问题梳理;结合省政策支持方向,做好政策宣传,精准对接目标企业,做好项目谋划和包装;企业申报,县级初审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把关并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部门争取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责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规划科科长 赵卫

联系方式:2290021

21.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加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推动沈阳、大连等市建设5G、光纤“双千兆”城市,推进国家北斗导航位置服务数据中心辽宁分中心建设,实施沈阳、大连人工智能计算中心建设。

享受主体:企业主体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围绕国家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方向,协助企业向上争取国家、省资金政策支持,适当超前、有序推进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通管办,各县(市)区、开发区

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与数字经济科科长 马欣欣

联系方式:5515300

22.推动外贸稳定发展。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金融支持。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区、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加快中欧班列(沈阳)集结中心建设,增加新班次;开行冷藏班列、定制班列,拓展运输商品种类,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

享受主体:外贸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为有需求的外贸企业对接金融机构和航运企业。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责任人:市商务局外贸科科长 赵迎雪

联系方式:5899870

23.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完善外商投资投诉机制,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建立健全重点外资项目联系制度,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提升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便利度。深入实施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支持外资增资扩股。

享受主体:外资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协调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实行商务服务员制度,解决外资企业存在的问题。协助优质外商投资项目争取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营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责任人: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科科长 张菊莹

联系方式:5899859

24.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围绕头部企业推进实施产业链招商,举办第三届辽宁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辽宁招商引资促进周、专题产业精准对接会。积极跟进在谈重点项目,推动尽快签约落地。

享受主体:招商主体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围绕头部企业、领军企业积极开展产业链招商活动。围绕省举办的各项活动积极开展“走出去”、“请进来”等精准招商活动。依托《鞍山市重点在谈、签约项目库》和《项目信息库》积极跟进在谈重点项目,推动尽快签约落地。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责任人:市商务局外联综合科科长 华爽

 市商务局监督科科长   杨增智

联系方式:2288057;2288061

25.加强用地保障。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享受主体:制造业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招商引进的工业项目,根据产业特点,设定控制性指标,并同步启动设计方案编制和项目审批,决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哪种方式进行出让。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土地竞买,竞得土地后,按照各县(市)区、开发区编制的方案及设定的指标进行建设,并通过达产复核。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26.用好用足国家有关能耗政策。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争取“十四五”期间重大项目列入国家能耗单列政策。

享受主体:各项目单位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及时跟进省考核政策和考核体系,调整我市“十四五”能耗双控工作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副科长 柴卓

联系方式:5562866

27.支持企业减污增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推动各地区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生产调控白名单,支持钢铁等重点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管控对企业生产影响。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保障尽快开工建设。

享受主体:钢铁企业

办理方式及具体落实措施:协助钢铁企业争取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支持;企业进行绩效分级自评估,指导、培训企业填报重污染减排措施清单。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人: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科员 张健平

联系方式:15942233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