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针对企业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期间,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享受主体:企业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
具体落实办法: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若满足支付月数18个月(含)以上条件时启动费率下调政策,届时下发通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县(市)区税务局
责任人: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科 刘娜新;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郑飞
联系方式:5566820(失业)、5583668(工伤)、5540851(传真)
二、落实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落实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享受主体: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办理方式: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选择缴费时间。
责任部门: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市、县(市)区税务局
责任人:市社保中心综合部 姜旭
联系方式:5566109、5560132(传真)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享受主体: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办理方式:通过数据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申即享,对数据比对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以持证明材料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申报
责任部门: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
责任人:市人就中心失业保险部 王健
联系方式:2260976、5518601(传真)
四、支持企业开展就业见习。
支持企业开展就业见习。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5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向用人单位预拨最多50%的社保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支出,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主体:吸纳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稳定就业的单位
办理方式:属地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责任部门:市人就中心,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
责任人:市人就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部 郑韬
联系方式:5540859、5518601(传真)
五、支持部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支持部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对工程总造价低于300万元且1年内无欠薪记录的企业免予储存工资保证金。对2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其新建项目工资保证金储存比例降低50%。对3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一金三制”的企业,免于储存工资保证金。鼓励企业使用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的方式代替储存工资保证金。对符合保证金返还条件的项目,经审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持项目相关证明到属地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减免,四城区和开发区项目企业到市劳动监察部门。
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队,海城、台安、岫岩劳动监察部门
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队 陈明
联系方式:2653955、5560132(传真)
六、发布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目录。
发布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目录。为切实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提升就业质量和稳定性,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结合我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骨干企业用工需求,按季度编制发布企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参考目录。引导各类培训资源根据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立就业重点群体培训项目,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促进技能培训与市场需求协调联动。
享受主体:按照“谁出资培训、谁享受补贴”的原则,享受主体为培训机构或者就业重点群体
办理方式:开展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培训机构向其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人就中心,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
责任人: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赵静
市人就中心职业能力开发培训部 闻天焱
联系方式:5532658、8568338、5540851(传真)
七、实施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
实施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各地要面向毕业离校三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组织开展3-6个月的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的就业创业能力。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2000元,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享受主体: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开展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机构
办理方式:培训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人就中心,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责任人: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赵静
市人就中心职业能力开发培训部 闻天焱
市人就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部 郑韬
联系方式:5532658、8568338、8568338、5540851(传真)
八、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延续实施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5%执行。保持过渡期内脱贫攻坚政策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稳定,义县、阜蒙县、彰武县、朝阳县、喀左县、建平县、北票市、凌源市、西丰县、建昌县等10个县继续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5%执行。
享受主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全部人员
办理方式:失业金标准设定免申即享,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按照正常渠道办理
责任部门:市人就中心
责任人:市人就中心失业保险部 王健
联系方式:2260976、5518601(传真)
九、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其中:岗位补贴为最低工资标准的40%,补贴最长不超过3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为企业给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100%,补贴时限除初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不超过36个月。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办理方式:
1.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的或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所注目期起5年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3)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补贴标准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月标准为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4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2)同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4.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吸纳就业补贴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的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定期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发放吸纳就业补贴。
责任部门:市人就中心
责任人:市人就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 付海江
联系方式:2239030、5518601(传真)
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对于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级工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补贴6000元。
享受主体: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
办理方式:
1.受理条件
企业委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一体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学徒是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
学徒培训期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补贴标准
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
3.申请材料
(1)预付资金申领提供材料: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
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材料。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表。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花名册。
企业与新型学徒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人员身份证。
(2)其余补贴资金申领提供材料: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明细。
完成培训任务学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培训费用明细(如企业出资由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应出具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非税收入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4.办理流程
(1)预付资金申领。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确认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将汇总后的全市补贴申请材料报市财政部门核定。
(2)其余补贴资金申领。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确认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将汇总后的全市补贴申请材料报市财政部门核定。
责任部门:市人就中心
责任人:市人就中心职业能力开发培训部 闻天焱
联系方式:8568338、5518601(传真)
十一、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累计贴息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享受主体:
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的小微企业。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办理方式:
1.受理条件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等人员。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劳动力、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人员创业,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贷款标准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累计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累计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
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LPR+50BP,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主体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
3.申请材料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以下材料:
小微企业吸纳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认定证明。
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
申请贴息贷款报告。
借款合同。
借款凭证。
营业执照。
法人身份证。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年新增加职工)。
当年吸纳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身份证。
职工工资表(贷款前一年第四季度和本年增加人员)。
企业给予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明细表。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以下材料:
个人身份证。已婚者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离婚证明。
户口簿首页及申请人(夫妻双方)所在页。
营业执照。对于从事种植、养殖业无营业执照者,需村委会提供场地使用证明及创业证实材料;对于合伙经营者需提供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及合伙经营《协议书》。
经营场地所证明。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场地提供场地租赁协议。
城乡妇女创业需持妇联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4.办理流程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公共服务部门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就业部门推荐小微企业到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审核贷款贴息申报资格;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审核,审核通过报同级金融办审核汇总;财政部门依据同级金融办审核意见按规定拨付贴息。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可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县(市)区公共服务机构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审核合格提交县(市)区担保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并承诺提供担保的,提交经办银行机构审核办理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城乡妇女自主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持妇联出具的推荐意见,经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共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县(市)区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并承诺提供担保的,提交经办银行机构审核办理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责任部门:市人就中心
责任人:市人就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 付海江
联系方式:2239030、5518601(传真)
十二、创业场地补贴政策。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标准为高校毕业生最高1万~2万/年,其余人员最高为5000元/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享受主体: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
办理方式:
1.受理条件
(1)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首次从事个体经营。
(2)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3)自行租赁场地。
(4)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5)不包括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
2.补贴标准
(1)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每年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24个月。
(2)高校毕业生:每年1万元;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每年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24个月。
3.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其中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困难家庭证明。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毕业证》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
(4)返乡农民工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6)营业执照。
(7)创业实体纳税材料或免税证明。
(8)场地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4.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创业场地补贴申请。
(2)申请人到其营业执照办理部门做首次自主创业认定。毕业5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还需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办理困难家庭证明。
(3)申请人到将首次自主创业认定(困难家庭证明)交回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责任部门:市人就中心
责任人:市人就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 付海江
联系方式:2239030、5518601(传真)
十三、创业带头人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
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劳动者创办的企业,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除公有制企业外的各类经营实体。
办理方式:
1.受理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通过创办经营实体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人员就业的劳动者。
(2)取得《营业执照》或由其它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明,并且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连续经营1年以上。
(3)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4)管理规范,账目健全,经营业绩良好,有较强的创业团队和发展潜力,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吸纳就业人数达到3人以上(含3人),并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6)经营项目非国家限制行业(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7)热心公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创业促就业活动等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8)社会形象良好,并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成绩突出。
(9)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的,5年内(以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原则上补贴人数不超过50人)。
2.补贴标准
(1)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企业为新吸纳的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5名以上(含5人)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申请材料
(1)经营实体《营业执照》或由其它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明、纳税证明。
(2)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3)最近一个年度的职工名册(经营实体盖章)和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的证明。
(4)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的,提供补贴年度经营实体的职工名册、申请社保补贴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费用证明。
4.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创业带头人认定申请。
(2)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创业带头人认定申请,同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有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对审核通过的创业企业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批准,审批通过,将认定申请者为年度的“鞍山市创业带头人”,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5)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的,到创业实体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将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发放给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
责任部门:市人就中心
责任人:市人就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 付海江
联系方式:2239030、5518601(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