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取 号 | 101102000-2022-008 | 发布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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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
产生日期 | 2022-06-22 | 文 号 | 鞍政发〔2022〕8号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经鞍山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确定“中共海城县委旧址”等6处具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鞍山市第九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科学规划,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附件:鞍山市第九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