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第九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索 取 号 101102000-2022-008 发布机构
信息名称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产生日期 2022-06-22 文  号 鞍政发〔2022〕8号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经鞍山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确定“中共海城县委旧址”等6处具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鞍山市第九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科学规划,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附件:鞍山市第九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鞍山市第九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