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起草说明
信息来源: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发布时间:2022-06-22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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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贯彻落实省职转办《关于全面排查规范重点领域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省通知》)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意见,市营商局对市委、市政府文件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再次进行了“回头看”,同时为了实现重点领域监管与审批一体化,我们对市行政审批局行使的部分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经相关地区、部门反馈确认,并于5月30日经常务副市长组织研究后,拟对51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主体进行调整,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市营商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及《市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清单》。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行政权力调整的基本情况

1.涉及《省通知》需要对应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省通知》强调,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权力实施层级是市级以上的就不能下放到县区级。同时,涉及到“意识形态、民族宗教、重大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涉军涉密”等六大放权底线等重点领域,即便法律法规确定可以在县级实施,也要统一提级到市级行使。按照上述排查原则,我们对市政府自2014年来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进行了“回头看”。建议对其中的32项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26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做回收调整。

①六大放权底线方面的行政权力事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等2项,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行使层级是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也需要统一收回市级,分别由市文旅广电局、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市住建局依法行使。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这个项目,2020年是通过鞍政发〔2020〕18号文件下放至四个城区依法行使,今年3月18日,已通过鞍政发〔2022〕6号文件实现了四城区范围内的回收。海城、台安、岫岩三县(市)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正常负责本县域内相关活动许可,按照六大放权底线等重点领域提级到市级行使的规定,本次涉及该项目三县(市)范围内的业务,统一提级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市住建局依法行使。

②法律法规规定市级以上作为行使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等30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使层级均为市级或市级以上,但为了支持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我市先后通过鞍政发〔2015〕32号、鞍委办发〔2017〕67号和鞍政发〔2020〕18号等文件下放至县区,按照《省通知》要求,前述事项应当收回市级,分别由市行政审批局(涉及交通领域的,委托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场局、市文旅广电局依法行使。

2.对市行政审批局的行政权力事项需要进行委托或划转。涉及19项行政权力事项,委托或划转市交通局18项(委托行政许可1项、划转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12项);划转市自然资源局1项(行政确认事项)。

①交通管理领域的货运车辆审验、客运车辆审验、出租汽车审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等行政权力事项5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因相关事项涉及公共安全,年审又与监管高度黏合,因此,相关事项建议由市行政审批局划转市交通局依法行使。

②为了更好地便民利企,交通管理领域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车辆运营证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核发等13项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4项、其他行政权力9项),2020年通过鞍政发〔2020〕18号文件下放,但在现实中,由于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机构无人员,千山区业务办理能力有限,同时,实际业务办理平台“省运政网”的相关业务没有覆盖到这些地区,导致实际办理难度较大。因此,建议相关事项统一收回市级,并由市行政审批局交由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委托,其他权力划转)依法行使。

③“闲置土地认定”是一项行政确认事项,2017年因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由市自然资源局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依法行使。从工作程序和系统关联方面看,闲置土地的发现、确认和认定责任的过程,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局的数据(档案)查询、土地调查、卫星拍照、监督检查等土地日常监管范围内。因此,该事项建议由市行政审批局调整至市自然资源局依法行使。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 实施主体的通知》起草说明
信息来源: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2-06-22

按照贯彻落实省职转办《关于全面排查规范重点领域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省通知》)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意见,市营商局对市委、市政府文件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再次进行了“回头看”,同时为了实现重点领域监管与审批一体化,我们对市行政审批局行使的部分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经相关地区、部门反馈确认,并于5月30日经常务副市长组织研究后,拟对51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主体进行调整,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市营商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及《市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清单》。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行政权力调整的基本情况

1.涉及《省通知》需要对应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省通知》强调,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权力实施层级是市级以上的就不能下放到县区级。同时,涉及到“意识形态、民族宗教、重大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涉军涉密”等六大放权底线等重点领域,即便法律法规确定可以在县级实施,也要统一提级到市级行使。按照上述排查原则,我们对市政府自2014年来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进行了“回头看”。建议对其中的32项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26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做回收调整。

①六大放权底线方面的行政权力事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等2项,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行使层级是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也需要统一收回市级,分别由市文旅广电局、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市住建局依法行使。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这个项目,2020年是通过鞍政发〔2020〕18号文件下放至四个城区依法行使,今年3月18日,已通过鞍政发〔2022〕6号文件实现了四城区范围内的回收。海城、台安、岫岩三县(市)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正常负责本县域内相关活动许可,按照六大放权底线等重点领域提级到市级行使的规定,本次涉及该项目三县(市)范围内的业务,统一提级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市住建局依法行使。

②法律法规规定市级以上作为行使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等30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使层级均为市级或市级以上,但为了支持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我市先后通过鞍政发〔2015〕32号、鞍委办发〔2017〕67号和鞍政发〔2020〕18号等文件下放至县区,按照《省通知》要求,前述事项应当收回市级,分别由市行政审批局(涉及交通领域的,委托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场局、市文旅广电局依法行使。

2.对市行政审批局的行政权力事项需要进行委托或划转。涉及19项行政权力事项,委托或划转市交通局18项(委托行政许可1项、划转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12项);划转市自然资源局1项(行政确认事项)。

①交通管理领域的货运车辆审验、客运车辆审验、出租汽车审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等行政权力事项5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因相关事项涉及公共安全,年审又与监管高度黏合,因此,相关事项建议由市行政审批局划转市交通局依法行使。

②为了更好地便民利企,交通管理领域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车辆运营证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核发等13项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4项、其他行政权力9项),2020年通过鞍政发〔2020〕18号文件下放,但在现实中,由于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机构无人员,千山区业务办理能力有限,同时,实际业务办理平台“省运政网”的相关业务没有覆盖到这些地区,导致实际办理难度较大。因此,建议相关事项统一收回市级,并由市行政审批局交由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委托,其他权力划转)依法行使。

③“闲置土地认定”是一项行政确认事项,2017年因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由市自然资源局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依法行使。从工作程序和系统关联方面看,闲置土地的发现、确认和认定责任的过程,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局的数据(档案)查询、土地调查、卫星拍照、监督检查等土地日常监管范围内。因此,该事项建议由市行政审批局调整至市自然资源局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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