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关注】鞍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额度调整

4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7月1日起,我市对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度进行调整,调整后缴存基数上限为19173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变动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

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2021年鞍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调整后缴存基数上限为19173元,月缴存额最高不超过4600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我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为1710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1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