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和补贴发放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22-07-29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一、服务对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创办或管理的具有公益性质、以承担为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孵化服务为目的的创业孵化基地。

二、受理部门

市人就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

三、受理地址

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81号劳动大厦

四、联系电话:0412-8559190

五、设立依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鞍人社发〔2016〕72号)、《关于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专项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鞍人社发〔2016〕105号)

六、申报范围和条件

申请市级专项补贴资金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须达到以下规模

1.基地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不足3000平方米的,入驻企业不低于12户,带动就业不低于70人。

2.基地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平方米的,入驻企业不低于6户,带动就业不低于35人。

3.农事产业种植型基地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扶持农户须达到8户以上。

4.农事产业种植型基地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0平方米的,扶持农户须达到5户以上。

(二)基地须为入驻的创业企业免费提供至少两年的场地、设施及孵化服务。

(三)已经投入运营,基地具有完备的供电、给排水、采暖、通讯网络,以及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备了后勤管理及安保人员,并能满足创业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同时免费为入驻创业企业提供供水、供电、采暖、后勤管理和安保等服务。

(四)基地须具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并设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每年须定期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活动,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信息咨询、法律援助、产品展洽、成果转化,以及代理服务等。

(五)建立了管理服务和专家队伍。管理服务队伍和专家导师团队须有明确的职责与分工,并且每季度举办主题活动,给予在孵企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六)建立了配套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审批程序》、《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条件》、《创业孵化企业申请认定表》、《创业孵化项目评估表》、《创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创业孵化基地物业管理规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人员服务公约》等。企业入孵、出孵机制完备,相关台账、资料齐全。

(七)承担创业者创业、企业发展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七、申请材料

1.《鞍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专项补贴资金项目申报表》一式五份。

2.申请报告。包括基地基本建设情况、基地服务工作人员队伍情况、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建设情况、入驻创业企业及吸纳就业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含入驻企业产值等)、申请理由、下步工作设想及发展前景等,一式五份。

3.相关资料。包括各项管理制度、入驻企业花名册、基地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工作人员名单、基地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基地的房产证明及土地批件复印件,非政府产权的基地还须提供营业执照等。

八、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经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局同意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与考评。对符合标准的基地,授予“鞍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并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专项补贴。


鞍山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和补贴发放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7-29

一、服务对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创办或管理的具有公益性质、以承担为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孵化服务为目的的创业孵化基地。

二、受理部门

市人就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

三、受理地址

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81号劳动大厦

四、联系电话:0412-8559190

五、设立依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鞍人社发〔2016〕72号)、《关于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专项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鞍人社发〔2016〕105号)

六、申报范围和条件

申请市级专项补贴资金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须达到以下规模

1.基地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不足3000平方米的,入驻企业不低于12户,带动就业不低于70人。

2.基地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平方米的,入驻企业不低于6户,带动就业不低于35人。

3.农事产业种植型基地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扶持农户须达到8户以上。

4.农事产业种植型基地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0平方米的,扶持农户须达到5户以上。

(二)基地须为入驻的创业企业免费提供至少两年的场地、设施及孵化服务。

(三)已经投入运营,基地具有完备的供电、给排水、采暖、通讯网络,以及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备了后勤管理及安保人员,并能满足创业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同时免费为入驻创业企业提供供水、供电、采暖、后勤管理和安保等服务。

(四)基地须具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并设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每年须定期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活动,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信息咨询、法律援助、产品展洽、成果转化,以及代理服务等。

(五)建立了管理服务和专家队伍。管理服务队伍和专家导师团队须有明确的职责与分工,并且每季度举办主题活动,给予在孵企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六)建立了配套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审批程序》、《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条件》、《创业孵化企业申请认定表》、《创业孵化项目评估表》、《创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创业孵化基地物业管理规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人员服务公约》等。企业入孵、出孵机制完备,相关台账、资料齐全。

(七)承担创业者创业、企业发展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七、申请材料

1.《鞍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专项补贴资金项目申报表》一式五份。

2.申请报告。包括基地基本建设情况、基地服务工作人员队伍情况、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建设情况、入驻创业企业及吸纳就业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含入驻企业产值等)、申请理由、下步工作设想及发展前景等,一式五份。

3.相关资料。包括各项管理制度、入驻企业花名册、基地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工作人员名单、基地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基地的房产证明及土地批件复印件,非政府产权的基地还须提供营业执照等。

八、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经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局同意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与考评。对符合标准的基地,授予“鞍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并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专项补贴。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