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获得鞍山市创业带头人荣誉的创业者,符合补贴条件的可以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二、受理部门:县(市)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部门
三、受理地址
1.海城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
联系电话:3308602 地址:海城市站前街2号4楼429室
2.台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4850008 地址:台安县繁荣北街86号台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2楼8号窗口
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事物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工作部、创新创业科
联系电话:8781978
4.铁东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就业创业科
联系电话:5550169 地址:铁东区安乐街18号
5.铁西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7166410 地点:铁西区千山西路30栋
6.立山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培训部
联系电话:8772035 地址:鞍千路178号立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012室
7.千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就业服务部
联系电话:2313262 地址:旧堡日新小区3-1,千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205室
8.高新区管委会人社办
联系电话:5219961 地点:鞍山市高新区科技路七号
9.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会医疗保障办
联系电话:8433306 地点:铁西区建设大道709号
四、咨询电话:8559190
五、设立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7〕79号)
2.《关于印发<鞍山市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鞍人社发〔2018〕9号)
3.《关于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鞍人社办〔2020〕5号)
六、申报范围和条件
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带头人的创业企业,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原则上补贴人数不超过50人),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5名以上(含5人)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申请材料
1.补贴年度《鞍山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见表1);
2.经营实体《营业执照》或由其它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补贴年度经营实体的职工名册原件和复印件(经营实体盖章);
4.补贴年度申请社保补贴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费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实体盖章);
5.填写的《鞍山市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八、办理流程
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各县(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具体负责和实施。
1.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创业带头人持申请补贴所须材料到创业实体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
2.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3.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将确认的结果报同级财政局审批,审核通过后,县(市)区财政局将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发放给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所需资金从市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