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公布市本级证明事项有关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鞍山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2-10-24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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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让人民群众和各类企业办事创业更简捷、更顺畅、更方便,按照《鞍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鞍政办发﹝2021﹞4号)要求,2022年12月底前,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动态调整后的《市本级证明事项清单》和《市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明事项有关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对证明事项的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等进行动态管理。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明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打通数据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互认和业务协同,同时要梳理告知承诺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将减证便民和优化服务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四、各县(市)区政府按照《鞍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鞍政办发﹝2021﹞4号)要求,参照《市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动态更新公布本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并向市司法局备案。

附件1:市本级证明事项清单

附件2:市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公布市本级证明事项有关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鞍山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0-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让人民群众和各类企业办事创业更简捷、更顺畅、更方便,按照《鞍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鞍政办发﹝2021﹞4号)要求,2022年12月底前,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动态调整后的《市本级证明事项清单》和《市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明事项有关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对证明事项的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等进行动态管理。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明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打通数据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互认和业务协同,同时要梳理告知承诺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将减证便民和优化服务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四、各县(市)区政府按照《鞍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鞍政办发﹝2021﹞4号)要求,参照《市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动态更新公布本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并向市司法局备案。

附件1:市本级证明事项清单

附件2:市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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