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城市环境管理需要,加强城市声环境分区分类管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营造优良的人居环境,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了《鞍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中心城区)》。
一、编制背景及编制依据
我市现阶段执行的《鞍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修正方案》(鞍政发〔2004〕47号)是2004年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鞍山市中心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市用地主导功能不断细化,规划用地性质及城市总体规划均发生了变化和调整,现行噪声功能区划已无法满足城市发展及环境管理的要求。
因此,为适应鞍山市城市环境管理需要,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在我市原噪声功能区划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噪声功能区重新进行划分和调整。
二、《鞍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中心城区)》主要内容
《鞍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中心城区)》对鞍山市2004年确定的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鞍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总面积256.13平方公里,适用范围为东至齐大山采矿区边界、老牛山山脊线和眼前山、关宝山采矿区边界,南至千山风景名胜区正门及千山东路两侧部分用地边界、大孤山采矿区、东鞍山采矿区、远景黑石砬子地下采矿区边界、南三环路,西至哈大高铁、市区边界和宁远街道边界,北至鞍山市区边界,相比2004年的123.19平方公里,增加了132.94平方公里。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我市实际,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划0类功能区,仅划分1类、2类、3类及4类功能区。1类、2类、3类功能区共计40片区域,其中1类区分为16片区域,面积约为104.30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40.72%;2类区分为18片区域,面积约为65.86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25.71%;3类区分为6片区域,面积约为70.27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27.44%。(以上1、2、3类区面积包含4类区面积)。交通干线高速公路1条,一、二级公路2条,主干路32条、次干路 50 条,铁路2条,共计87条。
三、其他说明
(一)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划分成果可适时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鞍山市城区的声环境质量水平。
(二)《调整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修正方案》(鞍政发〔2004〕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