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在辽宁
辽宁省鞍山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拟销号群众环境信访案件查处情况公示
信息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2-11-25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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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5日)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问责情况
1D2LN2021040700642015年12月12日,鞍山市齐大山镇齐大山选矿厂运输的矿粉泄露,几百吨的矿粉洒落在举报人的土地里,至今无人清理。举报人曾向鞍山市8890和生态环境局反映过,至今未得到解决。鞍山市2015年12月12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输送铁精粉的地下管道,在途经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樱桃园村时,精矿粉管道发生爆裂,泄露出的铁精粉流到5户村民约7.55亩土地上。保险公司启动赔偿程序后,4户村民得到赔偿,并完成所有土地上精矿粉清理,仅剩投诉人2.5亩转租土地,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未能及时清理。2017年5月1日,原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受影响土地进行了监测,检测报告显示土壤中各项污染物指标都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2018年3月28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信访人相关诉讼请求,信访人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12月30日,铁东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齐选厂赔偿信访投诉人5万元,驳回信访人其它诉讼请求。齐选厂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维持铁东区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2020年11月14日,齐选厂征得信访人同意后,派人到现场进行精矿粉清理,但在准备实施作业时,却被等候在现场的信访人制止。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间,信访人曾向8890平台及市生态环境局投诉,经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协调,2021年4月6日,齐选厂工作人员以及信访人到受损土地清理精矿粉,正在准备作业时,齐大山派出所警务人员到达现场,告知现场负责人,信访人以盗窃精矿粉为由报案,要求齐选厂暂停清理。部分属实2021年4月12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决定,要求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立即清理信访人转租土地上的精矿粉。2021年4月12日13时,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对信访人2.5亩转租土地上约300余吨的精矿粉进行清理,截止4月13日已经全部清理完毕,并完成客土覆盖工作。2021年4月13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完成客土覆盖后,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辽宁省鞍山环境监测中心对受损转租地、2015年齐选厂已完成赔偿并恢复耕种的4块土地(受损转租地东侧1块土地、西侧2块土地、西南侧1块土地)、对受损转租地进行更换覆盖的客土、堆存在村公共用地尚未运走的精矿粉等7处点位进行取样分析,监测报告(鞍环监信字〔2021〕第202号),监测数据显示,土壤中各种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2D2LN2021040800542015年12月12日,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樱桃园村齐选铁矿往鞍钢运输铁粉,由于地下运输管网破裂,铁粉外漏几百吨,污染5亩口粮田和水井,曾向高新园区环保局局长、8890热线反映过,至今没有解决。鞍山市2015年12月12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输送铁精粉的地下管道,在途经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樱桃园村时,精矿粉管道发生爆裂,泄露出的铁精粉流到5户村民约7.55亩土地上。保险公司启动赔偿程序后,4户村民得到赔偿,并完成所有土地上精矿粉清理,仅剩投诉人2.5亩转租土地,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未能及时清理。2017年5月1日,原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受影响土地进行了监测,检测报告显示土壤中各项污染物指标都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2018年3月28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信访人相关诉讼请求,信访人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12月30日,铁东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齐选厂赔偿信访投诉人5万元,驳回信访人其它诉讼请求。齐选厂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维持铁东区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2020年11月14日,齐选厂征得信访人同意后,派人到现场进行精矿粉清理,但在准备实施作业时,却被等候在现场的信访人制止。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间,信访人曾向8890平台及市生态环境局投诉,经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协调,2021年4月6日,齐选厂工作人员以及信访人到受损土地清理精矿粉,正在准备作业时,齐大山派出所警务人员到达现场,告知现场负责人,信访人以盗窃精矿粉为由报案,要求齐选厂暂停清理。投诉人反映的水井,位于受损耕地西南侧约80米处与南侧70米处,两处水井的井沿均高出地面,井口上有井盖。两口井中只有位于受损耕地西南侧约80米处的水井归信访人所有,该井井沿高度距地面约50CM左右,泄露铁精粉不会造成井水污染。部分属实2021年4月12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决定,要求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立即清理信访人转租土地上的精矿粉。2021年4月12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对信访人2.5亩转租土地上约300余吨的精矿粉进行清理,截止4月13日已经全部清理完毕,并完成客土覆盖工作。2021年4月13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完成客土覆盖后,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辽宁省鞍山环境监测中心对受损转租地、2015年齐选厂已完成赔偿并恢复耕种的4块土地(受损转租地东侧1块土地、西侧2块土地、西南侧1块土地)、对受损转租地进行更换覆盖的客土、堆存在村公共用地尚未运走的精矿粉等7处点位进行取样分析,监测报告(鞍环监信字〔2021〕第202号),监测数据显示,土壤中各种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3D2LN2021040900282015年12月12日,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樱桃园村的齐选选矿厂运输金属矿粉泄露,几百吨矿粉泄露污染了举报人家中的5亩口粮田和饮水井,至今无人清理。举报人曾向鞍山市8890反映过,至今未得到解决。鞍山市2015年12月12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输送铁精粉的地下管道,在途经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樱桃园村时,精矿粉管道发生爆裂,泄露出的铁精粉流到5户村民约7.55亩土地上。保险公司启动赔偿程序后,4户村民得到赔偿,并完成所有土地上精矿粉清理,仅剩投诉人2.5亩转租土地,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未能及时清理。2017年5月1日,原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受影响土地进行了监测,检测报告显示土壤中各项污染物指标都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2018年3月28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信访人相关诉讼请求,信访人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12月30日,铁东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齐选厂赔偿信访投诉人5万元,驳回信访人其它诉讼请求。齐选厂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维持铁东区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2020年11月14日,齐选厂征得信访人同意后,派人到现场进行精矿粉清理,但在准备实施作业时,却被等候在现场的信访人制止。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间,信访人曾向8890平台及市生态环境局投诉,经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协调,2021年4月6日,齐选厂工作人员以及信访人到受损土地清理精矿粉,正在准备作业时,齐大山派出所警务人员到达现场,告知现场负责人,信访人以盗窃精矿粉为由报案,要求齐选厂暂停清理。经鞍山市立山区疾控中心2021年4月11日现场确认,投诉人反映的水井为非饮用水井。2006年起,樱桃园村村民已饮用自来水。部分属实2021年4月12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决定,要求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立即清理信访人转租土地上的精矿粉。2021年4月12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对信访人2.5亩转租土地上约300余吨的精矿粉进行清理,截止4月13日已经全部清理完毕,并完成客土覆盖工作。2021年4月13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完成客土覆盖后,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辽宁省鞍山环境监测中心对受损转租地、2015年齐选厂已完成赔偿并恢复耕种的4块土地(受损转租地东侧1块土地、西侧2块土地、西南侧1块土地)、对受损转租地进行更换覆盖的客土、堆存在村公共用地尚未运走的精矿粉等7处点位进行取样分析,监测报告(鞍环监信字〔2021〕第202号),监测数据显示,土壤中各种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4D2LN2021041000112015年12月12日,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樱桃园村的齐选选矿厂运输金属矿粉泄露,几百吨矿粉泄露污染了举报人家中的5亩口粮田和饮水井,至今无人清理。举报人曾向鞍山市8890反映过,至今未得到解决。鞍山市2015年12月12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输送铁精粉的地下管道,在途经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樱桃园村时,精矿粉管道发生爆裂,泄露出的铁精粉流到5户村民约7.55亩土地上。保险公司启动赔偿程序后,4户村民得到赔偿,并完成所有土地上精矿粉清理,仅剩投诉人2.5亩转租土地,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未能及时清理。2017年5月1日,原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受影响土地进行了监测,检测报告显示土壤中各项污染物指标都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2018年3月28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信访人相关诉讼请求,信访人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12月30日,铁东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齐选厂赔偿信访投诉人5万元,驳回信访人其它诉讼请求。齐选厂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维持铁东区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2020年11月14日,齐选厂征得信访人同意后,派人到现场进行精矿粉清理,但在准备实施作业时,却被等候在现场的信访人制止。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间,信访人曾向8890平台及市生态环境局投诉,经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协调,2021年4月6日,齐选厂工作人员以及信访人到受损土地清理精矿粉,正在准备作业时,齐大山派出所警务人员到达现场,告知现场负责人,信访人以盗窃精矿粉为由报案,要求齐选厂暂停清理。2006年起,樱桃园村村民已饮用自来水。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间,信访人曾向8890平台及市生态环境局投诉,经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协调,2021年4月6日,齐选厂工作人员以及信访人到受损土地清理精矿粉,正在准备作业时,齐大山派出所警务人员到达现场,告知现场负责人,信访人以盗窃精矿粉为由报案,要求齐选厂暂停清理。经鞍山市立山区疾控中心2021年4月11日现场确认,投诉人反映的水井为非饮用水井。部分属实2021年4月12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决定,要求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立即清理信访人转租土地上的精矿粉。2021年4月12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对信访人2.5亩转租土地上约300余吨的精矿粉进行清理,截止4月13日已经全部清理完毕,并完成客土覆盖工作。2021年4月13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完成客土覆盖后,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辽宁省鞍山环境监测中心对受损转租地、2015年齐选厂已完成赔偿并恢复耕种的4块土地(受损转租地东侧1块土地、西侧2块土地、西南侧1块土地)、对受损转租地进行更换覆盖的客土、堆存在村公共用地尚未运走的精矿粉等7处点位进行取样分析,监测报告(鞍环监信字〔2021〕第202号),监测数据显示,土壤中各种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5D2LN2021041200102015年12月12日,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樱桃园村的北选矿厂通往鞍山鞍钢厂的地下管道破裂,精矿粉喷射泄漏,导致举报人家的耕地及饮用水水井被污染,举报人曾多次到北京上访,至今未得到解决。 鞍山市2015年12月12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输送铁精粉的地下管道,在途经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樱桃园村时,精矿粉管道发生爆裂,泄露出的铁精粉流到5户村民约7.55亩土地上。保险公司启动赔偿程序后,4户村民得到赔偿,并完成所有土地上精矿粉清理,仅剩投诉人2.5亩转租土地,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未能及时清理。2017年5月1日,原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受影响土地进行了监测,检测报告显示土壤中各项污染物指标都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2018年3月28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信访人相关诉讼请求,信访人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12月30日,铁东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齐选厂赔偿信访投诉人5万元,驳回信访人其它诉讼请求。齐选厂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维持铁东区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2020年11月14日,齐选厂征得信访人同意后,派人到现场进行精矿粉清理,但在准备实施作业时,却被等候在现场的信访人制止。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间,信访人曾向8890平台及市生态环境局投诉,经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协调,2021年4月6日,齐选厂工作人员以及信访人到受损土地清理精矿粉,正在准备作业时,齐大山派出所警务人员到达现场,告知现场负责人,信访人以盗窃精矿粉为由报案,要求齐选厂暂停清理。鞍山市立山区疾控中心已于2021年4月11日现场确认,投诉人反映的水井为非饮用水井。2006年起,樱桃园村村民已饮用自来水。部分属实2021年4月12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决定,要求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立即清理信访人转租土地上的精矿粉。2021年4月12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对信访人2.5亩转租土地上约300余吨的精矿粉进行清理,截止4月13日已经全部清理完毕,并完成客土覆盖工作。2021年4月13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完成客土覆盖后,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辽宁省鞍山环境监测中心对受损转租地、2015年齐选厂已完成赔偿并恢复耕种的4块土地(受损转租地东侧1块土地、西侧2块土地、西南侧1块土地)、对受损转租地进行更换覆盖的客土、堆存在村公共用地尚未运走的精矿粉等7处点位进行取样分析,监测报告(鞍环监信字〔2021〕第202号),监测数据显示,土壤中各种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6D2LN2021041200812015年12月12日,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樱桃园村的北选矿厂通往鞍山鞍钢厂的地下管道破裂,精矿粉喷射泄漏,导致举报人家的耕地及饮用水水井被污染,举报人曾多次到北京上访,至今未得到解决。 鞍山市2015年12月12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输送铁精粉的地下管道,在途经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樱桃园村时,精矿粉管道发生爆裂,泄露出的铁精粉流到5户村民约7.55亩土地上。保险公司启动赔偿程序后,4户村民得到赔偿,并完成所有土地上精矿粉清理,仅剩投诉人2.5亩转租土地,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未能及时清理。2017年5月1日,原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受影响土地进行了监测,检测报告显示土壤中各项污染物指标都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2018年3月28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信访人相关诉讼请求,信访人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12月30日,铁东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齐选厂赔偿信访投诉人5万元,驳回信访人其它诉讼请求。齐选厂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维持铁东区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2020年11月14日,齐选厂征得信访人同意后,派人到现场进行精矿粉清理,但在准备实施作业时,却被等候在现场的信访人制止。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间,信访人曾向8890平台及市生态环境局投诉,经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协调,2021年4月6日,齐选厂工作人员以及信访人到受损土地清理精矿粉,正在准备作业时,齐大山派出所警务人员到达现场,告知现场负责人,信访人以盗窃精矿粉为由报案,要求齐选厂暂停清理。鞍山市立山区疾控中心已于2021年4月11日现场确认,投诉人反映的水井为非饮用水井。2006年起,樱桃园村村民已饮用自来水。部分属实2021年4月12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决定,要求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立即清理信访人转租土地上的精矿粉。2021年4月12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对信访人2.5亩转租土地上约300余吨的精矿粉进行清理,截止4月13日已经全部清理完毕,并完成客土覆盖工作。2021年4月13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完成客土覆盖后,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辽宁省鞍山环境监测中心对受损转租地、2015年齐选厂已完成赔偿并恢复耕种的4块土地(受损转租地东侧1块土地、西侧2块土地、西南侧1块土地)、对受损转租地进行更换覆盖的客土、堆存在村公共用地尚未运走的精矿粉等7处点位进行取样分析,监测报告(鞍环监信字〔2021〕第202号),监测数据显示,土壤中各种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7D2LN202104150033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鞍钢厂在2015年12月12日凌晨将几百吨的矿粉洒落到铁道南侧耕地里,曾向区生态环境局和8890热线反映,一直未处理。鞍山市2015年12月12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输送铁精粉的地下管道,在途经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樱桃园村时,精矿粉管道发生爆裂,泄露出的铁精粉流到5户村民约7.55亩土地上。保险公司启动赔偿程序后,4户村民得到赔偿,并完成所有土地上精矿粉清理,仅剩投诉人2.5亩转租土地,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未能及时清理。2017年5月1日,原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受影响土地进行了监测,检测报告显示土壤中各项污染物指标都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2018年3月28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信访人相关诉讼请求,信访人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12月30日,铁东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齐选厂赔偿信访投诉人5万元,驳回信访人其它诉讼请求。齐选厂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维持铁东区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2020年11月14日,齐选厂征得信访人同意后,派人到现场进行精矿粉清理,但在准备实施作业时,却被等候在现场的信访人制止。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间,信访人曾向8890平台及市生态环境局投诉,经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协调,2021年4月6日,齐选厂工作人员以及信访人到受损土地清理精矿粉,正在准备作业时,齐大山派出所警务人员到达现场,告知现场负责人,信访人以盗窃精矿粉为由报案,要求齐选厂暂停清理。2021年4月12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对信访人2.5亩转租土地上约300余吨的精矿粉进行清理,截止4月13日已经全部清理完毕,并完成客土覆盖工作。2021年4月13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完成客土覆盖后,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辽宁省鞍山环境监测中心对受损转租地、2015年齐选厂已完成赔偿并恢复耕种的4块土地(受损转租地东侧1块土地、西侧2块土地、西南侧1块土地)、对受损转租地进行更换覆盖的客土、堆存在村公共用地尚未运走的精矿粉等7处点位进行取样分析,监测报告(鞍环监信字〔2021〕第202号),监测数据显示,土壤中各种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属实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要求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切实担负起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8D2LN2021042000772015年12月12日,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鞍钢厂运输管道泄露,将几百吨的矿粉洒落在铁道南侧的耕地里,曾向区环保部门和8890热线反映过,一直未解决。 鞍山市2015年12月12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输送铁精粉的地下管道,在途经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樱桃园村时,精矿粉管道发生爆裂,泄露出的铁精粉流到5户村民约7.55亩土地上。保险公司启动赔偿程序后,4户村民得到赔偿,并完成所有土地上精矿粉清理,仅剩投诉人2.5亩转租土地,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未能及时清理。2017年5月1日,原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受影响土地进行了监测,检测报告显示土壤中各项污染物指标都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2018年3月28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信访人相关诉讼请求,信访人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12月30日,铁东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齐选厂赔偿信访投诉人5万元,驳回信访人其它诉讼请求。齐选厂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维持铁东区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2020年11月14日,齐选厂征得信访人同意后,派人到现场进行精矿粉清理,但在准备实施作业时,却被等候在现场的信访人制止。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间,信访人曾向8890平台及市生态环境局投诉,经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协调,2021年4月6日,齐选厂工作人员以及信访人到受损土地清理精矿粉,正在准备作业时,齐大山派出所警务人员到达现场,告知现场负责人,信访人以盗窃精矿粉为由报案,要求齐选厂暂停清理。2021年4月12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对信访人2.5亩转租土地上约300余吨的精矿粉进行清理,截止4月13日已经全部清理完毕,并完成客土覆盖工作。2021年4月13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完成客土覆盖后,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辽宁省鞍山环境监测中心对受损转租地、2015年齐选厂已完成赔偿并恢复耕种的4块土地(受损转租地东侧1块土地、西侧2块土地、西南侧1块土地)、对受损转租地进行更换覆盖的客土、堆存在村公共用地尚未运走的精矿粉等7处点位进行取样分析,监测报告(鞍环监信字〔2021〕第202号),监测数据显示,土壤中各种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属实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要求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切实担负起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9X2LN202104130007立山区鞍千路鞍钢化工总厂烟气排放口规避监测设备,夜间偷排,烟气扰民,一公里外胜利路附近的居民不敢开窗,空气质量常年不达标。该厂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举报人曾向全国生态环保平台反映过,未得到解决。鞍山市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焦总厂29个主要排放口的29套在线监测设备均与国家在线平台联网,并对烟气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2018年与国家在线平台联网以来,没有发现烟气排放异常情况;22个一般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监测,监测数据显示达标排放,未发现“鞍钢化工总厂烟气排放口规避监测设备,夜间偷排”问题。2021年2月23日,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对焦化区域无组织排放情况的监测结果显示,无组织排放各项指标均达标。但由于该区域生产过程中污染排放节点较多、排放量大,所以在生产过程中仍然会对周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另外,由于生产设施老化密闭不严会导致少量烟气外溢、焦炉因生产安全需要,会产生事故放散,瞬间产生的烟气也会对周边产生一定影响。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区域在原料、产品和固体废物的贮存、转运、处置及加工装置管理等方面均符合国家土壤污染防控管理相关规定,而且焦化区域配套建设了焦化废水深度处理系统,对区域内全部废水进行收集处理。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按排污许可要求,对鞍山钢铁建设用地土壤现状以及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地下水、大气等进行监测,结果表明,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无超标现象。部分属实针对生产设施老化密闭不严的问题,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陶瓷焊补炉肩缝,喷补机半干法喷补炉墙等多种措施进行处理,并建立长效机制。针对焦炉放散问题,企业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焦炉事故放散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加大对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远程在线等非现场检查力度,要求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精细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0D2LN202104200026 铁东区滕房身村南侧加气站3公里的山坡是东鞍山矿厂名下荒地,该企业堆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大车拉载垃圾时没有苫盖,扬尘严重扰民,该问题已持续2年。 鞍山市2017年,为解决建筑垃圾无序乱排问题,鞍山市政府与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协商选用月明山排岩场东侧预留地作为建筑垃圾临时排放场,使用时间为2017年7月-2018年7月。2019年10月,该建筑垃圾临时排放场已完成客土覆盖。2019年3月,为解决鞍钢脱硫灰贮存难题,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实施脱硫灰贮存场项目建设,该项目占地面积6.7万平方米,位于月明山排岩场西侧,计划贮存脱硫灰57万立,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按照环评要求完成了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场地的建设并投入使用。2020年4月,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曾在脱硫灰贮存场外部道路修建长约1公里硬化柏油路面,因2020年10月至12月鞍钢集团矿业公司东鞍山分公司对月明山排岩场北坡面和北坡平台进行复垦绿化,装载客土的大型车辆出入频繁,造成道路破损。虽进出车辆采用苫盖、路面洒水喷淋等方式进行抑尘,但仍造成一定程度的扬尘污染。部分属实因鞍钢集团矿业公司东鞍山分公司月明山排岩场排岩作业已排至该道路,将原进场道路进行封堵。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重新在脱硫灰贮存场南侧修建一条道路,解决了群众反映的扬尘污染问题。
11D2LN2021042900122015年12月12日凌晨1点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鞍钢厂将几百吨的矿粉洒落在铁道南侧田地里,举报人曾向区环保部门和8890热线反映,至今未处置。鞍山市2015年12月12日1时左右,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输送铁精粉的地下管道,在途经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樱桃园村时,精矿粉管道发生爆裂,泄露出的铁精粉流到5户村民约7.55亩土地上。保险公司启动赔偿程序后,4户村民得到赔偿,并完成所有土地上精矿粉清理,仅剩投诉人2.5亩转租土地,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未能及时清理。2017年5月1日,原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受影响土地进行了监测,检测报告显示土壤中各项污染物指标都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2018年3月28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信访人相关诉讼请求,信访人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12月30日,铁东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齐选厂赔偿信访投诉人5万元,驳回信访人其它诉讼请求。齐选厂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维持铁东区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2020年11月14日,齐选厂征得信访人同意后,派人到现场进行精矿粉清理,但在准备实施作业时,却被等候在现场的信访人制止。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间,信访人曾向8890平台及市生态环境局投诉,经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协调,2021年4月6日,齐选厂工作人员以及信访人到受损土地清理精矿粉,正在准备作业时,齐大山派出所警务人员到达现场,告知现场负责人,信访人以盗窃精矿粉为由报案,要求齐选厂暂停清理。2021年4月12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对信访人2.5亩转租土地上约300余吨的精矿粉进行清理,截止4月13日已经全部清理完毕,并完成客土覆盖工作。2021年4月13日,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选厂完成客土覆盖后,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辽宁省鞍山环境监测中心对受损转租地、2015年齐选厂已完成赔偿并恢复耕种的4块土地(受损转租地东侧1块土地、西侧2块土地、西南侧1块土地)、对受损转租地进行更换覆盖的客土、堆存在村公共用地尚未运走的精矿粉等7处点位进行取样分析,监测报告(鞍环监信字〔2021〕第202号),监测数据显示,土壤中各种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属实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要求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切实担负起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2X2LN202104140010高新区齐大山镇金湖新村鞍钢集团采矿场扬尘污染严重,导致周边果树开花时不能授粉,以至全年绝收。 鞍山市鞍千矿业于2011年开始启用西大背排土场,2015西大背排土场金家岭部位停止排土,2020年排土区外围坡面已经开始复垦,群众反映时已完成客土覆盖。鞍千矿业对采场内各主干路、辅助道路、排土场等易产生扬尘部位,采取水车循环洒水方式抑尘;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针对大风等易扬尘天气,采取调整生产组织方式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2013年开始持续对采区周边及停用排土场进行复垦绿化,2020年投资405.18万元对许东沟采场及西大背排土场边坡进行复垦绿化,复垦面积达10.33万平方米;鞍千矿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鞍钢矿业所属矿山(鞍山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含土地复垦)2021年度施工设计》,边开采、边复垦。2021年计划投资1539.06万元对采区周边及排土场剩余的44.4万平方米裸露部分进行全部复垦。鞍千矿业分别于2020年9月2日、2020年11月3日、2021年1月26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采区周边粉尘排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2021年4月19日,市农业农村局认为“从果树栽培管理技术上分析,如果该采矿场扬尘超标有可能会对周围果树授粉情况造成一定影响。能否造成果树绝收,需根据果树生产期状态及秋收情况确认”。部分属实鞍千矿业完成采区周边及排土场剩余的44.4万平方米裸露部分全部复垦工作。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出具核实意见,确认“涉案地区周边果树能够结果,未发现绝收问题”。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加大对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检查力度,要求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精细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控扬尘对周边的影响。
13X2LN202105030051高新区樱桃园村鞍钢齐大山矿昼夜作业,噪声和扬尘严重扰民。 鞍山市齐大山铁矿采场为深凹露天开采,采场封闭圈标高42米,露天距地表约270米深,采场作业过程中扬尘不易向坑外扩散,采场内设备噪声通过距离衰减和山体阻隔对外环境影响很小。为避免采区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齐大山铁矿采场日常作业采用洒水车对采场运输道路及作业面进行不间断洒水等抑尘措施;采场牙轮钻机采用湿式作业及扑尘罩抑尘;北倒振动放矿、矿破、岩破、北破等破碎站卸料部位采用喷淋抑尘。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正常生产的采区周边粉尘排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齐大山矿的北部倒装厂主要用于将矿山的排岩进行装车运输(铁路运输),在岩石装车过程中会产生瞬时噪声,由于该倒装厂用于装车的406#铲位距离樱桃园村最近距离为300米,装车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会对樱桃园村造成影响。针对此种情况,齐大山矿于2020年8月委托矿山设计院进行设计,计划投资381.5万元,将北部倒装场406#铲位及附属铁路线路迁移改设至原矿线砬子口东侧,距原倒装场900米的山坳处。群众反映前,北部倒装场406#铲位已改用反铲进行作业,有效降低了噪音对周边的影响,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正常生产的采区周边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部分属实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要求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切实担负起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各项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最大限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021年6月,倒装场406#铲位及附属铁路线路迁移改工程已全部完成。迁移后新建成的倒装场距樱桃园村1200余米,且相隔两座山体,原406#铲位已无生产作业。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正常生产的采区周边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14X2LN202105040045高新区樱桃园村鞍钢齐大山矿昼夜装卸矿石,扬尘和噪音污染扰民。 鞍山市齐大山铁矿采场为深凹露天开采,采场封闭圈标高42米,露天距地表约270米深,采场作业过程中扬尘不易向坑外扩散,采场内设备噪声通过距离衰减和山体阻隔对外环境影响很小。为避免采区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齐大山铁矿采场日常作业采用洒水车对采场运输道路及作业面进行不间断洒水等抑尘措施;采场牙轮钻机采用湿式作业及扑尘罩抑尘;北倒振动放矿、矿破、岩破、北破等破碎站卸料部位采用喷淋抑尘。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正常生产的采区周边粉尘排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齐大山矿的北部倒装厂主要用于将矿山的排岩进行装车运输(铁路运输),在岩石装车过程中会产生瞬时噪声,由于该倒装厂用于装车的406#铲位距离樱桃园村最近距离为300米,装车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会对樱桃园村造成影响。针对此种情况,齐大山矿于2020年8月委托矿山设计院进行设计,计划投资381.5万元,将北部倒装场406#铲位及附属铁路线路迁移改设至原矿线砬子口东侧,距原倒装场900米的山坳处。群众反映前,北部倒装场406#铲位已改用反铲进行作业,有效降低了噪音对周边的影响,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正常生产的采区周边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部分属实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要求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切实担负起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各项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最大限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021年6月,倒装场406#铲位及附属铁路线路迁移改工程已全部完成。迁移后新建成的倒装场距樱桃园村1200余米,且相隔两座山体,原406#铲位已无生产作业。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正常生产的采区周边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15X2LN202105060033高新区樱桃园村鞍钢齐大山矿昼夜作业,噪声和扬尘严重扰民。 鞍山市齐大山铁矿采场为深凹露天开采,采场封闭圈标高42米,露天距地表约270米深,采场作业过程中扬尘不易向坑外扩散,采场内设备噪声通过距离衰减和山体阻隔对外环境影响很小。为避免采区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齐大山铁矿采场日常作业采用洒水车对采场运输道路及作业面进行不间断洒水等抑尘措施;采场牙轮钻机采用湿式作业及扑尘罩抑尘;北倒振动放矿、矿破、岩破、北破等破碎站卸料部位采用喷淋抑尘。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正常生产的采区周边粉尘排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齐大山矿的北部倒装厂主要用于将矿山的排岩进行装车运输(铁路运输),在岩石装车过程中会产生瞬时噪声,由于该倒装厂用于装车的406#铲位距离樱桃园村最近距离为300米,装车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会对樱桃园村造成影响。针对此种情况,齐大山矿于2020年8月委托矿山设计院进行设计,计划投资381.5万元,将北部倒装场406#铲位及附属铁路线路迁移改设至原矿线砬子口东侧,距原倒装场900米的山坳处。群众反映前,北部倒装场406#铲位已改用反铲进行作业,有效降低了噪音对周边的影响,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正常生产的采区周边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部分属实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要求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切实担负起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各项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最大限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021年6月,倒装场406#铲位及附属铁路线路迁移改工程已全部完成。迁移后新建成的倒装场距樱桃园村1200余米,且相隔两座山体,原406#铲位已无生产作业。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正常生产的采区周边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以上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信函或者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11月25日至2022年12月4日(公示期10日)

受理部门: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2-5234903

邮寄地址:鞍山市立山区千山中路155号鞍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