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加快充电桩建设支持绿色出行的建议》
第0006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2-12-07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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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碧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充电桩建设 支持绿色出行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大力发展电动汽车,能够加快传统燃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保障能源安全、防治大气污染、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具有重要意义。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加快电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紧迫任务,也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一、政策支撑

    在全球能源危机和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大背景下,世界汽车产业将进入全面的交通能源转型时期,新能源汽车进入了加速发展的新阶段。电动汽车在初期高投入、低回报的特点,对传统汽车厂商的吸引力较弱。近年国家为了支持国内电动汽车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陆续出台购买补贴、公务车更新、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减免车辆购置税等相关政策。而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方面,国家和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分别制订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17〕936号)、《鞍山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鞍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鞍发改发〔2019〕89号)和《辽宁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等支持性文件。我委也根据鞍山实际,与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研究编制《鞍山市电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1—2025年)》,以推动鞍山市电动新能源汽车及其相关行业快速发展,为鞍山市电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奠定基础。

    二、现有情况

    (一)城市电动汽车保有量

    截至2022年4月末,鞍山市中心城区机动车保有量约达到45万辆,中心城区电动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3255辆;其中公交及客运等大型电动新能源汽车有268辆,私家车等小型电动新能源汽车有2987辆。

    (二)电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模

    目前,据统计的充电基础设施共408个充电桩,其中,公交专用充电基础设施6个场站共72个充电桩,公交或客运分时共享充电基础设施1个场站共8个充电桩,公共充电基础设施2个场站共13个充电桩,私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315个充电桩。

    三、充电设施预测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文件指出:在加快发展地区新能源试点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7;非试点城市比例力争达到1:12。

    鞍山市处于加快发展地区,但目前暂不在新能源推广应用城市名单内;考虑该《指南》规划指导期限及鞍山市电动新能源汽车未来发展趋势,根据市场经济政策环境,基于“适度超前”的原则,确定鞍山市中心城区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新能源汽车比例为1:10。鞍山市中心城区公共充电设施需求预测2022年达到611个,2023年达到810个,2024年达到1036个,2025年达到1305个。

    四、规划布局情况

    (一)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原则

    1.企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应结合单位公务车辆更新换代计划,并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增设配建或预留电动新能源汽车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配建或预留专用充电车位比例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但环卫、公安巡逻等功能型车辆,应根据实际用车需求,适当在此基础上增加配建或预留专用充电车位。

    2.公交及客运车辆:应利用首末站及保养站等公交级客运专用场所配建专用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单独配置分散式专用充电设施,公交及客运专用场站按桩车比例不低于1:4增设配建专用充电桩,同时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大桩车比。

    (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原则

    1.新建居住小区:根据国家政策性指导文件,原则上新建居住小区应100%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2.有开发商产权、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的既有住宅小区(包含老旧居住小区):在具备增建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的前提下,按“车+位+桩”相随的原则进行增建,并引导开发商产权、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等管理单位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三)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原则

    1.公共充换电站:按每2000辆电动新能源汽车配置一座充换电站的要求进行配建,每座充换电站原则上按配置10个充电桩考虑,其中直流充电桩按不少于4个进行配建。

    2.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原则上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总停车位的10%。

    3.既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在具备配建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前提下,鼓励按充电车位占总停车位的10%比例进行增建或预留安装条件。

    4.无开发商产权、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等管理单位的老旧居住小区公共停车场所:在具备增建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前提下,鼓励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5%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同时鼓励充电车位采取分时共享等管理方式,满足附近居民充电及停车需求。

    5.公交或客运分时共享场所:鼓励在满足公共交通车辆充电需求的条件下,鼓励公交或客运充电场站采取分时共享等管理方式,满足附近居民充电需求。

    本次答复的部分协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也提供了协办意见材料,并将在宣传绿色出行、智慧出行方面做好本职工作,为加快充电桩建设,支持绿色出行作出积极贡献。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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