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22〕2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鞍山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9号)精神,结合我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及财政分配关系,坚持监测监察执法重心下移,实现权、责、利相统一,把中央、省、市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加强市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鞍山、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在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各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市与县(市)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将市统一安排县(市)区共同落实、跨区域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将县(市)区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1.市级财政事权。市级生态环境规划(含相关专项规划)、市内跨区域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全市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全市噪声能区划定、水功能区划定等规划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等事项。

2.县(市)区财政事权。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等事项。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1.市级财政事权。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支撑市级考核的各项监测、对市管重点企业开展的专项行动、在线数据异常、跨区域(流域)应急信访和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监测执法、根据市级工作需要开展的临时性监测执法、全市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事项。

2.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站)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包括国家、省级、市级监测网的基础保障),对县(市)区属地管理企业开展的专项行动、在线数据异常、应急信访和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监测执法,按照县(市)区政府要求开展的临时性监测、执法检查、督察整改,县(市)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县(市)区范围内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事项。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级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建设,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全市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全市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环境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全市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全市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编制全市温室气体清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市级“三线一单”编制实施、评估调整和应用维护,全市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全市性自然护地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全市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性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性环境安全管理,全市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事项,市级监测、执法能力建设等事项。

2.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县(市)区监测、执法能力建设等事项。

3.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市)区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建设,县(市)区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市)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环境应急准备工作,县(市)区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具体实施及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县(市)区“三线一单”编制实施、评估调整和应用维护,县(市)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县(市)区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市)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化建设及信息发布等事项。

(四)环境污染防治

1.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与救援,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县(市)区重点流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含地下水),影响较大的历史遗留土壤污染防治等事项。

2.县(市)区财政事权。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县(市)区区域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等事项。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1.市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

2.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监测、执法派出机构人员后勤保障,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县(市)区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县(市)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政策等。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市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要坚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四)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生态环境领域转移支付工作,适当增加市级对县(市)区生态环境领域转移支付。县(市)区政府要在财政支出上对辖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监测、执法派出机构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及后勤保障等方面予以保障,资金列入政府年度预算。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鞍政办发〔2022〕2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9号)精神,结合我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及财政分配关系,坚持监测监察执法重心下移,实现权、责、利相统一,把中央、省、市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加强市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鞍山、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在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各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市与县(市)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将市统一安排县(市)区共同落实、跨区域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将县(市)区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1.市级财政事权。市级生态环境规划(含相关专项规划)、市内跨区域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全市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全市噪声能区划定、水功能区划定等规划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等事项。

2.县(市)区财政事权。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等事项。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1.市级财政事权。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支撑市级考核的各项监测、对市管重点企业开展的专项行动、在线数据异常、跨区域(流域)应急信访和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监测执法、根据市级工作需要开展的临时性监测执法、全市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事项。

2.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站)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包括国家、省级、市级监测网的基础保障),对县(市)区属地管理企业开展的专项行动、在线数据异常、应急信访和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监测执法,按照县(市)区政府要求开展的临时性监测、执法检查、督察整改,县(市)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县(市)区范围内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事项。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级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建设,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全市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全市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环境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全市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全市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编制全市温室气体清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市级“三线一单”编制实施、评估调整和应用维护,全市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全市性自然护地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全市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性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性环境安全管理,全市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事项,市级监测、执法能力建设等事项。

2.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县(市)区监测、执法能力建设等事项。

3.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市)区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建设,县(市)区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市)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环境应急准备工作,县(市)区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具体实施及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县(市)区“三线一单”编制实施、评估调整和应用维护,县(市)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县(市)区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市)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化建设及信息发布等事项。

(四)环境污染防治

1.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与救援,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县(市)区重点流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含地下水),影响较大的历史遗留土壤污染防治等事项。

2.县(市)区财政事权。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县(市)区区域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等事项。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1.市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

2.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监测、执法派出机构人员后勤保障,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县(市)区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县(市)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政策等。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市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要坚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四)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生态环境领域转移支付工作,适当增加市级对县(市)区生态环境领域转移支付。县(市)区政府要在财政支出上对辖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监测、执法派出机构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及后勤保障等方面予以保障,资金列入政府年度预算。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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