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3-01-16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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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电辽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继续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申请》已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有线数字电视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鞍山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和城市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和《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辽价发〔2018〕38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继续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鞍山市数字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13〕56号)执行,即:居民用户第一终端和非居民用户各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每月24元,居民用户的第二及以上终端收费标准为每月9元。

二、居民用户的第二及以上终端所需机顶盒,由你公司向用户销售的,用户自愿购买,销售价格按不盈利原则自行确定。销售价格中含智能卡每卡30元。

三、减免优惠政策

1、对老红军、老红军遗属、烈士的父母、配偶等特殊用户,凭相关证明,第一终端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每月12元收取。

2、对农村五保户、贫困户、特困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三无孤寡老人等低收入用户,凭相关证明,第一终端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每月12元收取。

3、对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残疾人用户,凭相关证明,第一终端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每月18元收取。

4、对给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用户,凭相关证明,第一终端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每月21元收取。

四、其他收费事项及服务内容应严格执行辽价函〔2013〕56号文件的规定,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或加收其他费用。按照《关于加强收费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鞍发改发〔2015〕50号)有关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收支情况上报我委(价格科)。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号等内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其他与中国广电辽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并网合作使用信号的,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本批复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届时请按规定程序于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鞍发改发〔2019〕188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8日

关于继续执行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1-16

中国广电辽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继续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申请》已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有线数字电视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鞍山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和城市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和《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辽价发〔2018〕38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继续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鞍山市数字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13〕56号)执行,即:居民用户第一终端和非居民用户各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每月24元,居民用户的第二及以上终端收费标准为每月9元。

二、居民用户的第二及以上终端所需机顶盒,由你公司向用户销售的,用户自愿购买,销售价格按不盈利原则自行确定。销售价格中含智能卡每卡30元。

三、减免优惠政策

1、对老红军、老红军遗属、烈士的父母、配偶等特殊用户,凭相关证明,第一终端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每月12元收取。

2、对农村五保户、贫困户、特困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三无孤寡老人等低收入用户,凭相关证明,第一终端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每月12元收取。

3、对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残疾人用户,凭相关证明,第一终端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每月18元收取。

4、对给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用户,凭相关证明,第一终端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每月21元收取。

四、其他收费事项及服务内容应严格执行辽价函〔2013〕56号文件的规定,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或加收其他费用。按照《关于加强收费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鞍发改发〔2015〕50号)有关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收支情况上报我委(价格科)。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号等内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其他与中国广电辽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并网合作使用信号的,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本批复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届时请按规定程序于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鞍发改发〔2019〕188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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