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天天讲|第三讲: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下)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23-02-15浏览次数:

为做好共性诉求问题办理,及时回应企业百姓关切,现开设“人社政策天天讲”专栏,对鞍山人社政策进行权威发布。如果您想了解相关政策,可通过公众号后台给我们留言,我们将及时为您发布。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如何延长缴费至15年?

我国在2011年7月1日出台实施了《社会保险法》,这是一个分界点。

1.如果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即2011年7月1日之前)就参加养老保险了,实施后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时,可延长缴费5年,如果延长缴费5年还不足15年的,剩余的年限,可以在第5年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就可以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

举例说明:

(1)李女士,2005年6月1日首次参保(社保法实施之前参保),2019年当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累计缴费14年,那么她只需延长缴费1年就可以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

(2)陈女士,2011年3月1日首次参保(社保法实施前参保),2019年当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累计缴费8年,那么她需先延长缴费5年,然后一次性将剩下的2年保费交齐,就可以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

2.如果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即2011年7月1日之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时,应继续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

举例说明:

田先生,2012年8月1日首次参保(社保法实施后参保),2019年当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累计缴费7年,那么他需延长缴费8年方可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

(在这里说明一下: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不足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继续在企业缴费。应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职工本人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户籍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时办理退休。退休时间以缴费达到15年的时点确定)。

第十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面讲的是跨省流动就业的待遇领取地。如果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地为达到退休条件时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第十一条 换工作地了,养老保险关系用不用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就是把在原工作地交的养老保险转到新工作地。办理转移手续后,交的每一段养老保险费都可以合并在一起,等到退休时,累计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跨省或跨制度流动是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例如,从北京的公司跳槽到上海的公司工作,两个公司不在同一个省,就叫做跨省流动,是需要转养老保险关系的。

如果之前在农村务农,交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后应聘到企业上班,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叫跨制度流动,也是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

如果已经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不管什么情况都不用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啦。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怎么转移接续?

1、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待遇领取地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转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现在在网上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很方便,可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掌上12333”APP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人社政策天天讲|第三讲: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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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共性诉求问题办理,及时回应企业百姓关切,现开设“人社政策天天讲”专栏,对鞍山人社政策进行权威发布。如果您想了解相关政策,可通过公众号后台给我们留言,我们将及时为您发布。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如何延长缴费至15年?

我国在2011年7月1日出台实施了《社会保险法》,这是一个分界点。

1.如果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即2011年7月1日之前)就参加养老保险了,实施后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时,可延长缴费5年,如果延长缴费5年还不足15年的,剩余的年限,可以在第5年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就可以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

举例说明:

(1)李女士,2005年6月1日首次参保(社保法实施之前参保),2019年当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累计缴费14年,那么她只需延长缴费1年就可以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

(2)陈女士,2011年3月1日首次参保(社保法实施前参保),2019年当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累计缴费8年,那么她需先延长缴费5年,然后一次性将剩下的2年保费交齐,就可以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

2.如果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即2011年7月1日之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时,应继续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

举例说明:

田先生,2012年8月1日首次参保(社保法实施后参保),2019年当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累计缴费7年,那么他需延长缴费8年方可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

(在这里说明一下: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不足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继续在企业缴费。应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职工本人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户籍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时办理退休。退休时间以缴费达到15年的时点确定)。

第十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面讲的是跨省流动就业的待遇领取地。如果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地为达到退休条件时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第十一条 换工作地了,养老保险关系用不用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就是把在原工作地交的养老保险转到新工作地。办理转移手续后,交的每一段养老保险费都可以合并在一起,等到退休时,累计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跨省或跨制度流动是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例如,从北京的公司跳槽到上海的公司工作,两个公司不在同一个省,就叫做跨省流动,是需要转养老保险关系的。

如果之前在农村务农,交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后应聘到企业上班,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叫跨制度流动,也是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

如果已经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不管什么情况都不用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啦。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怎么转移接续?

1、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待遇领取地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转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现在在网上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很方便,可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掌上12333”APP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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