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23〕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行政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行政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坚持立法为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增强立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加快推进鞍山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穿始终,不断增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政治自觉,在立法中严格把好政治关口,确保市委工作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立法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二)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将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推进市域治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生改善等重点领域急需的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实现政府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改革于法有据。

(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拓宽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坚持开门立法,健全和完善地方立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积极组织开展立法协商,努力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让立法内容更具可操作性。

(四)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严格遵循地方立法权限,按照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要求制定新的地方立法,对不适应新时期改革发展需要,或者上位法发生变化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执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立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快执行进度,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起草、修改等工作。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执行立法计划情况,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工作机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行政立法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

(一)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
序号名称起草单位
1《鞍山市矿山扬尘管理条例》(制定)市生态环境局
2《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制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鞍山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修改)市交通运输局
4《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市人大常委会预备审议项目
序号名称起草单位
1《鞍山市反餐饮浪费条例》(制定)市商务局
2《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市生态环境局
4《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修改)千山风景区管委会
(三)市人大常委会调研论证项目
序号名称论证单位
1《鞍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制定)市民政局
2《鞍山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制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鞍山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制定)市委宣传部
4《鞍山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条例》(制定)市卫生健康委
5《鞍山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制定)市发展改革委
6《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市科技局

二、政府规章项目

序号名称论证单位
1鞍山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制定)市司法局
2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修改)市公安局
3鞍山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修改)市自然资源局
4鞍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废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废止)市政府办公室

 

鞍政办发〔2023〕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行政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行政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坚持立法为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增强立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加快推进鞍山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穿始终,不断增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政治自觉,在立法中严格把好政治关口,确保市委工作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立法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二)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将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推进市域治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生改善等重点领域急需的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实现政府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改革于法有据。

(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拓宽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坚持开门立法,健全和完善地方立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积极组织开展立法协商,努力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让立法内容更具可操作性。

(四)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严格遵循地方立法权限,按照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要求制定新的地方立法,对不适应新时期改革发展需要,或者上位法发生变化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执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立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快执行进度,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起草、修改等工作。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执行立法计划情况,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工作机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行政立法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

(一)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
序号名称起草单位
1《鞍山市矿山扬尘管理条例》(制定)市生态环境局
2《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制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鞍山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修改)市交通运输局
4《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市人大常委会预备审议项目
序号名称起草单位
1《鞍山市反餐饮浪费条例》(制定)市商务局
2《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市生态环境局
4《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修改)千山风景区管委会
(三)市人大常委会调研论证项目
序号名称论证单位
1《鞍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制定)市民政局
2《鞍山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制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鞍山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制定)市委宣传部
4《鞍山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条例》(制定)市卫生健康委
5《鞍山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制定)市发展改革委
6《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市科技局

二、政府规章项目

序号名称论证单位
1鞍山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制定)市司法局
2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修改)市公安局
3鞍山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修改)市自然资源局
4鞍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废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废止)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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