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政策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23-03-17浏览次数:

目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政策依据

(1)《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2)《关于印发<鞍山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鞍人社发〔2022〕7号)

2.服务对象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3.受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以下10类: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下同)。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9)脱贫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

(10)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规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有关援助和帮扶政策条件的包括以下5类:

(1)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3)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4)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5)符合条件的孤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16周岁(含)以上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孤儿。

4.申请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表》。

(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材料。

(4)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提供离婚证、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提供部队证明材料。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提供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8)烈属提供烈属证明材料。

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有关援助和帮扶政策条件的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提供劳动模范证明材料。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提供土地被征收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孤儿证明材料。

5.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村)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2)社区(村)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

(3)街道(乡镇)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进行复审。

6.联系方式

(1)咨询部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

(2)咨询电话:0412-2201296

(3)咨询地址:鞍山市铁西区铁西三道街81号(劳动大厦)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2)《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3)《关于印发<鞍山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鞍人社发〔2022〕7号)

2.服务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人员。

3.受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补贴标准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养老保险补贴月标准为同期实际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0%。医疗保险补贴月标准不超过同期实际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2/3。

5.申请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6.办理流程

(1)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村)提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2)社区(村)受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

(3)街道(乡镇)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进行复审。定期向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7.联系方式

(1)咨询部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

(2)咨询电话:0412-2201296

(3)咨询地址:鞍山市铁西区铁西三道街81号(劳动大厦)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政策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3-17

目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政策依据

(1)《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2)《关于印发<鞍山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鞍人社发〔2022〕7号)

2.服务对象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3.受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以下10类: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下同)。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9)脱贫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

(10)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规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有关援助和帮扶政策条件的包括以下5类:

(1)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3)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4)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5)符合条件的孤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16周岁(含)以上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孤儿。

4.申请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表》。

(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材料。

(4)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提供离婚证、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提供部队证明材料。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提供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8)烈属提供烈属证明材料。

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有关援助和帮扶政策条件的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提供劳动模范证明材料。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提供土地被征收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孤儿证明材料。

5.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村)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2)社区(村)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

(3)街道(乡镇)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进行复审。

6.联系方式

(1)咨询部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

(2)咨询电话:0412-2201296

(3)咨询地址:鞍山市铁西区铁西三道街81号(劳动大厦)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2)《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3)《关于印发<鞍山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鞍人社发〔2022〕7号)

2.服务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人员。

3.受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补贴标准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养老保险补贴月标准为同期实际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0%。医疗保险补贴月标准不超过同期实际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2/3。

5.申请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6.办理流程

(1)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村)提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2)社区(村)受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

(3)街道(乡镇)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进行复审。定期向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7.联系方式

(1)咨询部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

(2)咨询电话:0412-2201296

(3)咨询地址:鞍山市铁西区铁西三道街81号(劳动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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