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就业鼓励政策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23-03-17浏览次数:

目录

一、单位吸纳就业补贴

二、就业见习补贴

三、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

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

五、技能培训补贴

六、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

 

一、单位吸纳就业补贴

1.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2)《关于印发<鞍山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鞍人社发〔2022〕7号)

2.服务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3.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的或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所注目期起5年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4.补贴标准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月标准为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4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5.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2)同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6.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吸纳就业补贴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的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定期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发放吸纳就业补贴。

7.联系方式

(1)咨询部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部

(2)咨询电话:0412-2201296、0412-5539184

(3)咨询地址:鞍山市铁西区铁西三道街81号(劳动大厦)、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鞍山人才市场)

二、就业见习补贴

1.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办〔2019〕40号)

(4)《关于做好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269号)

2.补贴对象

(1)为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

(2)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学年见习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院校类见习单位。

3.补贴标准

(1)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毎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2)学年见习生的就业见习期限为3个月,就业见习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标准为150元/人月。学年见习生参加见习不计算留用率,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由财政全额补贴。

(3)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5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向用人单位预拨最多50%的社保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

4.申请材料

青年就业见习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

(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4)《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5)《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6)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

(7)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学年见习生就业见习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确认表》。

(3)学年见习生《学生证》复印件。

(4)《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5.办理流程

(1)见习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

(2)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见习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6.联系方式

(1)咨询部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部

(2)咨询电话:0412-5540859

(3)咨询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鞍山人才市场)

三、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

1.政策依据

《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

2.参评对象

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评选条件

(1)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2)在见习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关文件细则中的各项流程,遵守各项要求和规定。

(3)见习结束后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见习补贴经费,申报材料规范、准确,无冒报虚领问题。

(4)见习期满后,当期完成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人数不少于20人,且留用率不低于25%;或当期完成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人数不少于10人,且留用率不低于50%。认定留用需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4.奖励标准

被评为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申报材料

(1)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

(2)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的证明材料。

6.申报流程

到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提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请,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组织成立评估组,到见习单位进行实地评估考核。

7.联系方式

(1)咨询部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部

(2)咨询电话:0412-5540859

(3)咨询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鞍山人才市场)

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

1.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2)《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3)《关于印发<鞍山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鞍人社发〔2022〕7号)

2.服务对象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

3.受理条件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对象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愿望并有劳动能力,且家庭年收入低于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月标准为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开发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5.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2)同安置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劳务协议书》。

(3)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考勤表。

(4)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6.办理流程

(1)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到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的申请,定期向符合条件的开发单位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

7.联系方式

(1)咨询部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

(2)咨询电话:0412-2201296

(3)咨询地址:鞍山市铁西区铁西三道街81号(劳动大厦)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鞍山市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鞍人社发〔2020〕58号)

(2)《关于印发<“技能辽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7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137号)

2.服务对象

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免费参加技能培训,具体为:

(1)贫困家庭子女;

(2)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3)退役军人;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下岗失业人员;

(6)残疾人;

(7)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

(8)戒毒人员(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9)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10)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11)灵活就业人员;

(12)城乡贫困劳动力。

3.受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根据自身培训意愿在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备案培训机构选择参加相应专业(工种)培训。报名时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身份类证明材料。备案培训机构在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合格后。

4.补贴标准

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共同编制出台的《鞍山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中规定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申领和发放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5.申请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

(2)职业培训补贴学员名单;

(3)备案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4)参加培训学员获得的国家职业子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鉴定部门提供的鉴定合格人员名单(加盖鉴定部门公章)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网络内部核查;

(5)不低于10次培训视频资料(或培训学院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记录);

(6)学员考勤表(如提供培训学员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记录可不提供)和抽查表;

(7)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资金申请审核通过后提供)等。

6.办理流程

拟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备案培训机构,向其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开班申请,进行审核备案。备案培训机构在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合格后,向其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培训补贴申请。

7.联系方式

(1)咨询部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职业能力开发培训部

(2)咨询电话:0412-8522001

(3)咨询地址: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81号(劳动大厦)

六、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

1.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技能辽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7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137号)

(3)《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143号)

2.服务对象

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专业转换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机构。

参加免费专业转换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的毕业生范围:毕业离校3年内未就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学年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均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下同)。毕业后曾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在培训范围之内。每人每年原则上只可参加1次专业转换培训。

3.受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培训机构报名,选定培训专业。在规定的时间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成绩合格。

4.补贴标准

(一)培训补贴。对参加专业转换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每月1500-2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二)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鉴定并取得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标准按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5.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学员登记表

(2)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开班备案表

(3)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学员开班花名册

(4)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周课程表

(5)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学生出席情况签名汇总表

(6)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中途退出学生信息汇总表

(7)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补贴核算表

6.办理流程

(1)培训机构每次开班前,要向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开班备案。最后一次开班时间为12月末。培训机构按培训方案进行专业转换培训。

(2)培训机构在各班课程结束前10个工作日,向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申请结课验收。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对通过结课验收的学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对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

(3)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根据专业转换培训实施以及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情况,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培训机构补贴金额进行核算。

(4)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列支。培训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核算补贴金额,经公示无异议,拨付补贴资金。公示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补贴学员名单(含隐藏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联系方式

(1)咨询部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职业能力开发培训部

(2)咨询电话:0412-8586977

(3)咨询地址: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81号(劳动大厦)


用人单位就业鼓励政策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3-17

目录

一、单位吸纳就业补贴

二、就业见习补贴

三、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

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

五、技能培训补贴

六、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

 

一、单位吸纳就业补贴

1.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2)《关于印发<鞍山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鞍人社发〔2022〕7号)

2.服务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3.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的或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所注目期起5年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4.补贴标准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月标准为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4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5.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2)同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6.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吸纳就业补贴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的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定期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发放吸纳就业补贴。

7.联系方式

(1)咨询部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部

(2)咨询电话:0412-2201296、0412-5539184

(3)咨询地址:鞍山市铁西区铁西三道街81号(劳动大厦)、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鞍山人才市场)

二、就业见习补贴

1.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办〔2019〕40号)

(4)《关于做好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269号)

2.补贴对象

(1)为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

(2)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学年见习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院校类见习单位。

3.补贴标准

(1)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毎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2)学年见习生的就业见习期限为3个月,就业见习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标准为150元/人月。学年见习生参加见习不计算留用率,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由财政全额补贴。

(3)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5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向用人单位预拨最多50%的社保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

4.申请材料

青年就业见习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

(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4)《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5)《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6)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

(7)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学年见习生就业见习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确认表》。

(3)学年见习生《学生证》复印件。

(4)《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5.办理流程

(1)见习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

(2)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见习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6.联系方式

(1)咨询部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部

(2)咨询电话:0412-5540859

(3)咨询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鞍山人才市场)

三、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

1.政策依据

《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

2.参评对象

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评选条件

(1)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2)在见习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关文件细则中的各项流程,遵守各项要求和规定。

(3)见习结束后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见习补贴经费,申报材料规范、准确,无冒报虚领问题。

(4)见习期满后,当期完成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人数不少于20人,且留用率不低于25%;或当期完成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人数不少于10人,且留用率不低于50%。认定留用需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4.奖励标准

被评为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申报材料

(1)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

(2)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的证明材料。

6.申报流程

到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提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请,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组织成立评估组,到见习单位进行实地评估考核。

7.联系方式

(1)咨询部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部

(2)咨询电话:0412-5540859

(3)咨询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鞍山人才市场)

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

1.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2)《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3)《关于印发<鞍山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鞍人社发〔2022〕7号)

2.服务对象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

3.受理条件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对象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愿望并有劳动能力,且家庭年收入低于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月标准为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开发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5.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2)同安置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劳务协议书》。

(3)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考勤表。

(4)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6.办理流程

(1)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到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的申请,定期向符合条件的开发单位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

7.联系方式

(1)咨询部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

(2)咨询电话:0412-2201296

(3)咨询地址:鞍山市铁西区铁西三道街81号(劳动大厦)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鞍山市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鞍人社发〔2020〕58号)

(2)《关于印发<“技能辽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7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137号)

2.服务对象

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免费参加技能培训,具体为:

(1)贫困家庭子女;

(2)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3)退役军人;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下岗失业人员;

(6)残疾人;

(7)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

(8)戒毒人员(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9)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10)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11)灵活就业人员;

(12)城乡贫困劳动力。

3.受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根据自身培训意愿在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备案培训机构选择参加相应专业(工种)培训。报名时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身份类证明材料。备案培训机构在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合格后。

4.补贴标准

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共同编制出台的《鞍山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中规定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申领和发放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5.申请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

(2)职业培训补贴学员名单;

(3)备案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4)参加培训学员获得的国家职业子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鉴定部门提供的鉴定合格人员名单(加盖鉴定部门公章)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网络内部核查;

(5)不低于10次培训视频资料(或培训学院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记录);

(6)学员考勤表(如提供培训学员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记录可不提供)和抽查表;

(7)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资金申请审核通过后提供)等。

6.办理流程

拟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备案培训机构,向其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开班申请,进行审核备案。备案培训机构在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合格后,向其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培训补贴申请。

7.联系方式

(1)咨询部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职业能力开发培训部

(2)咨询电话:0412-8522001

(3)咨询地址: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81号(劳动大厦)

六、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

1.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技能辽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7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137号)

(3)《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143号)

2.服务对象

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专业转换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机构。

参加免费专业转换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的毕业生范围:毕业离校3年内未就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学年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均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下同)。毕业后曾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在培训范围之内。每人每年原则上只可参加1次专业转换培训。

3.受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培训机构报名,选定培训专业。在规定的时间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成绩合格。

4.补贴标准

(一)培训补贴。对参加专业转换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每月1500-2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二)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鉴定并取得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标准按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5.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学员登记表

(2)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开班备案表

(3)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学员开班花名册

(4)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周课程表

(5)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学生出席情况签名汇总表

(6)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中途退出学生信息汇总表

(7)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补贴核算表

6.办理流程

(1)培训机构每次开班前,要向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开班备案。最后一次开班时间为12月末。培训机构按培训方案进行专业转换培训。

(2)培训机构在各班课程结束前10个工作日,向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申请结课验收。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对通过结课验收的学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对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

(3)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根据专业转换培训实施以及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情况,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培训机构补贴金额进行核算。

(4)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列支。培训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核算补贴金额,经公示无异议,拨付补贴资金。公示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补贴学员名单(含隐藏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联系方式

(1)咨询部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职业能力开发培训部

(2)咨询电话:0412-8586977

(3)咨询地址: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81号(劳动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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