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按照《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24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完善后的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6,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三、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为充分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照1.2系数进行调整。在实施征地中不得低于上述补偿标准。
四、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五、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临时用地占用集体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七、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八、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衔接政策按照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