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2020年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25项整改任务整改结果公示
信息来源: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时间:2023-04-07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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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鞍山市2020年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问题编号25:相关部门和县(市)政府对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管检查不到位。

二、整改目标

确保全市污水处理厂规范运行,达标排放。

三、整改措施

1. 加强对城区内各污水厂的日常监督管理,住建局会同市城市发展中心对各污水厂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针对可能出现苗头问题,及时下达提示函,如下达《关于请提前做好东台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运行相关工作的函》要求东台处理厂做好处理厂扩建时期的平稳运行工作,要求各污水厂开展2021年城区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工作,同时下发了《鞍山市污水处理厂处置专项整治方案》,强调各污水厂对产出污泥要及时外运和加强管理,做好防汛和防疫期间生产工作,确保出水稳定达标。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千山区继续加强辖区内行业监管,同时下达了《关于请落实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指导责任部门的函》,要求对污水厂明确运行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管理,防范生产隐患。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鞍山市城区内各污水处理厂在常规检查及抽查中均做到平稳运行,水质达标;各水厂有完整的运行记录,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完善设备设施操作规程,保障污水处理厂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保证出水稳定达标,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千山区对污水厂明确运行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管理,防范生产隐患

各水厂出水达标,运行稳定,已达到整改目标,并全部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具备整改销号条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市级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机构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13日(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2-5234907 

邮寄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155号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