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23〕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3〕5号)精神,立足鞍山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统计改革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本次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打好打赢新时代东北振兴、辽宁振兴的“辽沈战役”,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辽宁实践,实现辽宁全面振兴的新突破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综合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等工作;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6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资料编辑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普查工作,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乡镇(街)各级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本次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特别是与第四次经济普查相比,第五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普查年份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二)明确部门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并利用本部门宣传渠道配合做好本行业普查宣传和信息支持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宣传,协调普查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文化产业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提供本部门管理的行业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宣传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行业的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委编办:提供审批登记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编制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方面的相关事项;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委党群服务中心:负责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全市经济普查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督查、检查、指导;协助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教育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教育行业的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教育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教育行业的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科技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研究和实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的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协调县(市)区科技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参与全市经济普查中科技研发数据的督查、检查、指导;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工信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参与全市经济普查中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数据的督查、检查、指导。

市民族和宗教局:负责宗教组织普查方面的相关事项;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民族和宗教

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公安局:负责安保服务及休闲娱乐业等相关行业普查方面的事项;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民政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全市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资料;市民政局、市营商局(由于社会组织登记审批事项由市营商局履行)和市统计局共同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民政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司法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行业的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司法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财政局:做好全市普查经费的保障工作。安排市本级普查经费,将普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按时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指导和督促县(市)区落实普查经费并按时拨付;协调提供市直财政预算单位名单及各单位2023年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资产负债表、机构人员情况表供普查使用。协调县(市)区财政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本部门社会保险系统中缴纳保障的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参保信息;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人社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涉及普查区划分、小区图绘制所需的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持等普查方面的事项。协调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普查方面的相关事项;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物业管理和中介服务企业、工程技术、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等行业的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协调县(市)区住建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交通运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名录资料;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普查方面的相关事项;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商务局: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全市商贸流通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协调县(市)区商务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文旅普查方面的相关事项;负责体育事业普查方面的相关事项;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卫生健康委: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卫计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国资委:提供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他国有企业单位普查方面的名录资料;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市场监管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统计局: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制订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普查业务培训、试点;负责组织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完成普查数据的采集;负责编制数据处理程序、数据审核、汇总及数据质量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对普查数据进行评估、认定;组织普查宣传动员和执法检查工作;负责资料发布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普查宣传及普查物资发放工作;负责经济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以及全市普查的督查、检查和指导工作;完成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日常工作。

市金融发展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行业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协调县(市)区金融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单位名录资料;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医保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资料。协调县(市)区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单位名录资料,配合同级普查机构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的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市普查办做好普查相关事项。

市新闻传媒中心:积极做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普查宣传工作。负责采访报道全市重要的经济普查活动和经济普查成果;对经济普查中严重违反《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行为进行电视曝光。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全市经济普查各阶段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开展好全市“经济普查宣传月”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军民融合办:负责军民融合方面的相关事项;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本集团在鞍山境内全部法人及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负责组织本集团鞍山境内全部单位的普查相关工作;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税务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录资料及2023年12月份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税务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行业普查方面的相关事项;对普查结果进行认定;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行业普查方面的相关事项;对普查结果进行认定;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鞍山海关:负责在海关总署的统一布置下,组织开展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

国家统计局鞍山市调查队:负责国家统计局下达的有关经济普查工作任务。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鞍山车务段:负责铁路方面的相关事项;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鞍山军分区:负责涉及租借部队的社会单位的核查确认工作,负责在军事管辖区内的各类非军队系统单位的普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银保监分局:提供本部门管理全部货币金融服务业和其他金融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单位名录,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保险行业协会:提供本部门管理的行业单位名录资料;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掌握普查对象有关资料的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三)落实普查机构和人员。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组建高素质的普查工作队伍。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企业集团根据自身实际设立相应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和物质设备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的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和普查设备购置申请立项工作,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与普查机构对普查单位和普查数据进行比对确认。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做好成果应用。各级普查机构和相关单位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制定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好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普查成果在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信息支撑作用。

附件:鞍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鞍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吴开华 市长

常务副组长:李宏振 市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王 艳 市政协副主席、市科技局局长

    刘广新 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机关党组书记、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 巍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 蓉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屈海文 市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市新闻传媒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熊利民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编办主任

    贺 亮 市委网信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张晨子 市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李 涛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咏梅 市教育局局长

    赵学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国利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族和宗教局局长

    高 峰 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玉娜 市民政局局长

    刘保义 市司法局局长

    张 弘 市财政局局长

    何可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延宏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栾卫国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文 磊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人选

    于德忱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高 飞 市水利局局长

    庞升亮 市商务局局长

    赵 萍 市文旅广电局局长

    崔艳君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邵启斌 市国资委主任

    曹春雷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金 辉 市统计局副局长

    苏晓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统筹市金融发展局工作

    吕 品 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程新凯 市医保局局长

    沈 林 市大数据管理局局长

    常 亮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主任

    张瑰莹 市新闻传媒中心总编辑

    张洪威 鞍钢集团财务部预算管理总监

    曲春光 市税务局局长

    张 宇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兰艳丰 市烟草专卖局局长

    王 喆 鞍山海关关长

    许洪源 国家统计局鞍山市调查队队长

    刘 洋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鞍山车务段副段长

    陈国林 鞍山军分区保障处处长

    矫 刚 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行长

    汪 涛 鞍山银保监分局局长

    张志东 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领导小组成员随人事变动自动调整。


鞍政发〔2023〕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3〕5号)精神,立足鞍山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统计改革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本次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打好打赢新时代东北振兴、辽宁振兴的“辽沈战役”,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辽宁实践,实现辽宁全面振兴的新突破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综合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等工作;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6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资料编辑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普查工作,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乡镇(街)各级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本次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特别是与第四次经济普查相比,第五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普查年份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二)明确部门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并利用本部门宣传渠道配合做好本行业普查宣传和信息支持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宣传,协调普查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文化产业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提供本部门管理的行业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宣传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行业的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委编办:提供审批登记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编制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方面的相关事项;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委党群服务中心:负责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全市经济普查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督查、检查、指导;协助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教育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教育行业的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教育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教育行业的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科技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研究和实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的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协调县(市)区科技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参与全市经济普查中科技研发数据的督查、检查、指导;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工信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参与全市经济普查中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数据的督查、检查、指导。

市民族和宗教局:负责宗教组织普查方面的相关事项;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民族和宗教

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公安局:负责安保服务及休闲娱乐业等相关行业普查方面的事项;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民政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全市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资料;市民政局、市营商局(由于社会组织登记审批事项由市营商局履行)和市统计局共同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民政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司法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行业的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司法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财政局:做好全市普查经费的保障工作。安排市本级普查经费,将普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按时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指导和督促县(市)区落实普查经费并按时拨付;协调提供市直财政预算单位名单及各单位2023年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资产负债表、机构人员情况表供普查使用。协调县(市)区财政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本部门社会保险系统中缴纳保障的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参保信息;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人社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涉及普查区划分、小区图绘制所需的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持等普查方面的事项。协调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普查方面的相关事项;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物业管理和中介服务企业、工程技术、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等行业的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协调县(市)区住建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交通运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名录资料;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普查方面的相关事项;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商务局: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全市商贸流通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协调县(市)区商务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文旅普查方面的相关事项;负责体育事业普查方面的相关事项;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卫生健康委: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卫计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国资委:提供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他国有企业单位普查方面的名录资料;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市场监管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统计局: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制订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普查业务培训、试点;负责组织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完成普查数据的采集;负责编制数据处理程序、数据审核、汇总及数据质量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对普查数据进行评估、认定;组织普查宣传动员和执法检查工作;负责资料发布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普查宣传及普查物资发放工作;负责经济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以及全市普查的督查、检查和指导工作;完成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日常工作。

市金融发展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行业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协调县(市)区金融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单位名录资料;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医保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资料。协调县(市)区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单位名录资料,配合同级普查机构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的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市普查办做好普查相关事项。

市新闻传媒中心:积极做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普查宣传工作。负责采访报道全市重要的经济普查活动和经济普查成果;对经济普查中严重违反《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行为进行电视曝光。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全市经济普查各阶段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开展好全市“经济普查宣传月”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军民融合办:负责军民融合方面的相关事项;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本集团在鞍山境内全部法人及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负责组织本集团鞍山境内全部单位的普查相关工作;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税务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录资料及2023年12月份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税务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行业普查方面的相关事项;对普查结果进行认定;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行业普查方面的相关事项;对普查结果进行认定;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鞍山海关:负责在海关总署的统一布置下,组织开展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

国家统计局鞍山市调查队:负责国家统计局下达的有关经济普查工作任务。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鞍山车务段:负责铁路方面的相关事项;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鞍山军分区:负责涉及租借部队的社会单位的核查确认工作,负责在军事管辖区内的各类非军队系统单位的普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银保监分局:提供本部门管理全部货币金融服务业和其他金融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单位名录,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与市普查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县(市)区部门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市保险行业协会:提供本部门管理的行业单位名录资料;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掌握普查对象有关资料的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三)落实普查机构和人员。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组建高素质的普查工作队伍。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企业集团根据自身实际设立相应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和物质设备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的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和普查设备购置申请立项工作,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与普查机构对普查单位和普查数据进行比对确认。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做好成果应用。各级普查机构和相关单位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制定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好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普查成果在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信息支撑作用。

附件:鞍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鞍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吴开华 市长

常务副组长:李宏振 市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王 艳 市政协副主席、市科技局局长

    刘广新 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机关党组书记、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 巍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 蓉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屈海文 市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市新闻传媒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熊利民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编办主任

    贺 亮 市委网信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张晨子 市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李 涛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咏梅 市教育局局长

    赵学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国利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族和宗教局局长

    高 峰 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玉娜 市民政局局长

    刘保义 市司法局局长

    张 弘 市财政局局长

    何可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延宏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栾卫国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文 磊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人选

    于德忱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高 飞 市水利局局长

    庞升亮 市商务局局长

    赵 萍 市文旅广电局局长

    崔艳君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邵启斌 市国资委主任

    曹春雷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金 辉 市统计局副局长

    苏晓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统筹市金融发展局工作

    吕 品 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程新凯 市医保局局长

    沈 林 市大数据管理局局长

    常 亮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主任

    张瑰莹 市新闻传媒中心总编辑

    张洪威 鞍钢集团财务部预算管理总监

    曲春光 市税务局局长

    张 宇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兰艳丰 市烟草专卖局局长

    王 喆 鞍山海关关长

    许洪源 国家统计局鞍山市调查队队长

    刘 洋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鞍山车务段副段长

    陈国林 鞍山军分区保障处处长

    矫 刚 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行长

    汪 涛 鞍山银保监分局局长

    张志东 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领导小组成员随人事变动自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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