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23〕1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精品”
品牌评价及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精品”品牌评价及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精品”品牌评价及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品牌建设,促进质量提升,规范品牌产品的评价及认定工作,加强对品牌的培育、管理和保护,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办公厅关于推进品牌提升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鞍山精品”品牌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鞍山精品”品牌覆盖我市第一、二、三产业的各类产品。

第三条 “鞍山精品”品牌评价及认定工作是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促进鞍山经济可持发展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鞍山精品”品牌评价及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鞍山精品”品牌是我市产品质量方面的政府奖,每年评定一次。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的“鞍山精品”品牌认定及评价话动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单位不得再设立其他品牌的评定或同种目的、不同形式的评定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争创品牌产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确定“鞍山精品”品牌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和范围,并对依本办法进行评价的产品进行最终认定。

领导小组下设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鞍山精品”品牌评价及认定具体工作,负责“鞍山精品”品牌的宣传、培育及日常管理。

第七条 办公室应当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家组,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家组自动解散。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鞍山精品”品牌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产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生产制造能力,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

(三)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品牌培育体系基本完善;

(四)按照GB17167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配备污染物检测和监控设备;

(五)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首席质量官经培训合格,聘任上岗并有效履行职责;

(六)申报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未发生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或者其他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七)企业及法人代表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社会形象良好。

第十条 申报“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产业)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及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代表产业和技术发展方向;

(二)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性能以及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水平,应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

(三)拥有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并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水平;

(四)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安全,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须取得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拥有并使用自主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所有权归属申报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用户美誉度较高,产品利税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第十一条 申报“鞍山精品”品牌(第三产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在鞍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连续经营十五年以上的服务业包括批发零售业、住宿业及餐饮业等企业;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事故,未发生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或者其他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企业及法人代表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社会形象良好;

(四)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所有权或(和)使用权,且在有效期内;

(五)具有先进可靠的基础设施和运营条件,采用与现代化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六)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服务标准体系;

(七)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首席质量官经培训合格,聘任上岗并有效履行职责;

(八)在市内市场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拓展到省内、国内市场,经营业绩、综合效益处于市内同行业前列,或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申报“鞍山精品”品牌:

(一)未经加工的工业产品;

(二)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三)近3年内发生过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四)近3年内出现经营性亏损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四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产业)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评价,主要包括技术创新、产品创新;

(二)质量评价,主要包括生产制造、质量体系、产品质量;

(三)品牌评价,主要包括市场地位、品牌体系、品牌价值;

(四)效益评价,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产业效益;

(五)特色评价,主要包括产品是否体现或代表鞍山资源特色、产业特色和区域特色;

(六)公众评价,主要通过网络及相关媒体就产品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十四条 “鞍山精品”品牌(第三产业)评价应当包括品牌战略、品牌培育实现、品牌推广、品牌维护及公众评价等内容。

第十五条 “鞍山精品”品牌的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见附件。

第五章 认定程序及标志使用规范

第十六条 “鞍山精品”品牌认定采取观察、比对、验证等方式,通过审查申报材料和其他证实性材料,获取客观有效数据信息,按照认定评价计分表评价计分,提出综合推荐意见,并形成认定报告。

第十七条 办公室每年制定“鞍山精品”品牌年度认定工作计划,明确认定范围、申报要求及认定时间等。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计划组织辖区内的申报工作,并填写《“鞍山精品”申报表》。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7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至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相关企业,并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办公室汇总全市上报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30日内进行现场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至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办公室根据年度认定工作计划,按行业类别组成现场认定工作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名、联络员1名(由办公室人员担任)、组员若干名。专家组按照各类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现场认定并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形成年度“鞍山精品”品牌评分排名。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根据文件审核、现场认定结果对年度认定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年度《“鞍山精品”品牌认定工作报告》,包括拟认定“鞍山精品”品牌名单,并向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将征求意见后的年度拟认定“鞍山精品”品牌名单上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办公室通过媒体或网站对经批准的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7个工作日。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办公室根据公示情况确定“鞍山精品”品牌名单,报送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符合“鞍山精品”品牌条件的由办公室统一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授权企业使用认定标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证书有效期内经认定的产品可使用“鞍山精品”标志;

(二)在认定的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及经营场所等使用“鞍山精品”标志;

(三)不得利用产品认定标志误导公众认为企业的其他产品也通过了“鞍山精品”品牌认定;

(四)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未经确认,不得使用“鞍山精品”标志;

(五)产品发生重大变更时,未经确认,不得使用“鞍山精品”标志。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鞍山精品”品牌认定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定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鞍山精品”品牌申报企业的资格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以真实身份和必要的书面证实材料直接向办公室提出,逾公示期及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其中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异议核实及处理情况提请领导小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

第二十七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对“鞍山精品”品牌认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认定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十条 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标志,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该企业终身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十一条 参与“鞍山精品”品牌认定工作的专家在认定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办公室根据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解除聘任或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鞍山精品”品牌认定工作的工作人员在认定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办公室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接受现场认定的申报企业,有权对认定专家和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至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鞍山精品”品牌认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认定专家和工作人员与申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申报企业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认定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参与“鞍山精品”品牌认定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在认定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产业)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2.“鞍山精品”品牌(第三产业)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附件:1.“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产业)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2.“鞍山精品”品牌(第三产业)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鞍政发〔2023〕1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精品”品牌评价及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精品”品牌评价及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精品”品牌评价及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品牌建设,促进质量提升,规范品牌产品的评价及认定工作,加强对品牌的培育、管理和保护,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办公厅关于推进品牌提升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鞍山精品”品牌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鞍山精品”品牌覆盖我市第一、二、三产业的各类产品。

第三条 “鞍山精品”品牌评价及认定工作是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促进鞍山经济可持发展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鞍山精品”品牌评价及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鞍山精品”品牌是我市产品质量方面的政府奖,每年评定一次。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的“鞍山精品”品牌认定及评价话动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单位不得再设立其他品牌的评定或同种目的、不同形式的评定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争创品牌产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确定“鞍山精品”品牌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和范围,并对依本办法进行评价的产品进行最终认定。

领导小组下设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鞍山精品”品牌评价及认定具体工作,负责“鞍山精品”品牌的宣传、培育及日常管理。

第七条 办公室应当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家组,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家组自动解散。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鞍山精品”品牌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产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生产制造能力,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

(三)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品牌培育体系基本完善;

(四)按照GB17167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配备污染物检测和监控设备;

(五)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首席质量官经培训合格,聘任上岗并有效履行职责;

(六)申报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未发生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或者其他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七)企业及法人代表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社会形象良好。

第十条 申报“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产业)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及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代表产业和技术发展方向;

(二)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性能以及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水平,应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

(三)拥有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并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水平;

(四)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安全,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须取得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拥有并使用自主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所有权归属申报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用户美誉度较高,产品利税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第十一条 申报“鞍山精品”品牌(第三产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在鞍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连续经营十五年以上的服务业包括批发零售业、住宿业及餐饮业等企业;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事故,未发生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或者其他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企业及法人代表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社会形象良好;

(四)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所有权或(和)使用权,且在有效期内;

(五)具有先进可靠的基础设施和运营条件,采用与现代化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六)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服务标准体系;

(七)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首席质量官经培训合格,聘任上岗并有效履行职责;

(八)在市内市场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拓展到省内、国内市场,经营业绩、综合效益处于市内同行业前列,或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申报“鞍山精品”品牌:

(一)未经加工的工业产品;

(二)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三)近3年内发生过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四)近3年内出现经营性亏损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四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产业)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评价,主要包括技术创新、产品创新;

(二)质量评价,主要包括生产制造、质量体系、产品质量;

(三)品牌评价,主要包括市场地位、品牌体系、品牌价值;

(四)效益评价,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产业效益;

(五)特色评价,主要包括产品是否体现或代表鞍山资源特色、产业特色和区域特色;

(六)公众评价,主要通过网络及相关媒体就产品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十四条 “鞍山精品”品牌(第三产业)评价应当包括品牌战略、品牌培育实现、品牌推广、品牌维护及公众评价等内容。

第十五条 “鞍山精品”品牌的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见附件。

第五章 认定程序及标志使用规范

第十六条 “鞍山精品”品牌认定采取观察、比对、验证等方式,通过审查申报材料和其他证实性材料,获取客观有效数据信息,按照认定评价计分表评价计分,提出综合推荐意见,并形成认定报告。

第十七条 办公室每年制定“鞍山精品”品牌年度认定工作计划,明确认定范围、申报要求及认定时间等。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计划组织辖区内的申报工作,并填写《“鞍山精品”申报表》。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7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至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相关企业,并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办公室汇总全市上报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30日内进行现场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至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办公室根据年度认定工作计划,按行业类别组成现场认定工作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名、联络员1名(由办公室人员担任)、组员若干名。专家组按照各类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现场认定并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形成年度“鞍山精品”品牌评分排名。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根据文件审核、现场认定结果对年度认定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年度《“鞍山精品”品牌认定工作报告》,包括拟认定“鞍山精品”品牌名单,并向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将征求意见后的年度拟认定“鞍山精品”品牌名单上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办公室通过媒体或网站对经批准的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7个工作日。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办公室根据公示情况确定“鞍山精品”品牌名单,报送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符合“鞍山精品”品牌条件的由办公室统一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授权企业使用认定标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证书有效期内经认定的产品可使用“鞍山精品”标志;

(二)在认定的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及经营场所等使用“鞍山精品”标志;

(三)不得利用产品认定标志误导公众认为企业的其他产品也通过了“鞍山精品”品牌认定;

(四)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未经确认,不得使用“鞍山精品”标志;

(五)产品发生重大变更时,未经确认,不得使用“鞍山精品”标志。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鞍山精品”品牌认定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定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鞍山精品”品牌申报企业的资格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以真实身份和必要的书面证实材料直接向办公室提出,逾公示期及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其中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异议核实及处理情况提请领导小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

第二十七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对“鞍山精品”品牌认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认定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十条 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标志,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该企业终身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十一条 参与“鞍山精品”品牌认定工作的专家在认定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办公室根据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解除聘任或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鞍山精品”品牌认定工作的工作人员在认定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办公室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接受现场认定的申报企业,有权对认定专家和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至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鞍山精品”品牌认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认定专家和工作人员与申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申报企业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认定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参与“鞍山精品”品牌认定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在认定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产业)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2.“鞍山精品”品牌(第三产业)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附件:1.“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产业)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2.“鞍山精品”品牌(第三产业)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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