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近日我市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作出新的调整,全面放开慢特病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限制,新增了4个传染性病种的费用保障范围,提高了3个病种的最低支付限额标准,门诊慢特病保障待遇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据介绍,以往我市门诊慢特病患者虽然可以自行选择具备直接结算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购药,但原则上仍限于在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待遇。患者如果想要更换定点医疗机构,仍需提交申请并经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同意,然后由医保经办机构重新备案。按照新政策,经认定符合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条件的参保人(透析患者除外)可自主选择和更换具备诊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享受相应的慢特病待遇。这对于广大门诊慢特病患者来说,无疑更加自主和方便。
同时,我市新增了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4个病种的费用保障范围,将传染病门诊治疗常用的检查化验项目和药品以及部分费用较高的必需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对相关定点医院的药品供应配送提出要求。
为加强对传染病等特殊疾病的防治,此次政策调整,提高了艾滋病、器官移植抗排异、再生障碍性贫血3个病种的最低支付限额标准,其中艾滋病的支付限额分别由原来的职工医保2100元/季度、城乡居民医保1800元/季度提高至职工医保2400元/季度、城乡居民医保2220元/季度;将丙型肝炎的待遇时限调整为3个月,器官移植抗排异以3个月为周期设置相应的支付限额,支付限额标准较之年初政策也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对于在常规治疗12周后仍需延期治疗12周的丙型肝炎患者,可再次申请认定;审核通过后纳入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管理。这些政策调整,对加强和改进相关病种患者治疗、减轻群众的医药负担都将发挥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另外,此次政策调整还优化调整了恶性肿瘤、严重精神障碍、透析、耐药性结核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脑卒中、糖尿病(合并症和并发症)等8个病种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将门诊慢特病初审认定权限全部下沉至定点医疗机构,患者可根据自己的病情,就近就便选择具备省认定标准所明确相应资质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特病的认定,并由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将初审认定结论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区域内没有医保定点三级医院开展认定的病种,可放宽到县级医院(如县中心医院和县中医院),所需提供的病例材料相应放宽到县域内二级医院。这充分考虑了海、台、岫县域内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工作和居住在海、台、岫的参保人就近就便申请进行门诊慢特病的认定。
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后,相关的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要及时跟进作出相应调整,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考虑到许多门诊慢性病病种实行的是“季限额”管理,也就是说,其限额标准是以每季度为单位的。因此,此次调整涉及的相关政策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