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23〕1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部分行政职权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社会组织登记审查,提高登记审查质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法理顺收养登记管理权限,切实维护收养家庭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和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提高登记审查质量的通知》(辽民函〔2022〕19号)、辽宁省民政厅《关于依法理顺收养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部分行政职权事项的实施主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鞍山市行政审批局行使的“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2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鞍山市民政局依法行使。

二、将鞍山市行政审批局行使的“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关系登记”、“对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收养关系的撤销登记”3项行政确认事项划转至鞍山市民政局依法行使。

三、鞍山市民政局、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依法签订事项划转协议,明确时间节点、操作步骤以及各自应履行的责任义务,同步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确保事项划转平稳、有序进行,坚决不影响服务质效。调整工作结束后,鞍山市民政局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总体要求,做好事项线上线下办事指南的修订和完善工作,有效统筹审批、监管、服务三位一体,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发〔2023〕1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职权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社会组织登记审查,提高登记审查质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法理顺收养登记管理权限,切实维护收养家庭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和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提高登记审查质量的通知》(辽民函〔2022〕19号)、辽宁省民政厅《关于依法理顺收养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部分行政职权事项的实施主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鞍山市行政审批局行使的“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2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鞍山市民政局依法行使。

二、将鞍山市行政审批局行使的“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关系登记”、“对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收养关系的撤销登记”3项行政确认事项划转至鞍山市民政局依法行使。

三、鞍山市民政局、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依法签订事项划转协议,明确时间节点、操作步骤以及各自应履行的责任义务,同步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确保事项划转平稳、有序进行,坚决不影响服务质效。调整工作结束后,鞍山市民政局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总体要求,做好事项线上线下办事指南的修订和完善工作,有效统筹审批、监管、服务三位一体,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