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信息来源:鞍山新闻网发布时间:2023-12-13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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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市人社局召开《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条例》相关内容。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是社保经办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标志着社保经办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迈上新台阶。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5项社会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险种保持一致。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目前暂不纳入《条例》适用范围。《条例》提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遵循“合法”原则。《条例》把合法性原则作为第一条原则,依法明确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强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依法依规经办管理。

遵循“便民”原则。《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数据多跑路”实现“群众少跑腿”。同时,要求压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材料。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加强无障碍服务,通过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利服务。

遵循“及时”原则。《条例》规定,在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

遵循“公开”原则。《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遵循“安全”原则。《条例》对于防止基金跑冒滴漏、打击欺诈骗保作出了规定,明确要保障社会保险数据安全,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健全信息核验机制;强化社会保险运行安全,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检查、评估。

《条例》共7章63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五个明确”。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二是明确了经办机构职责。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信息记录和保管、待遇核定和发放等职责。三是明确了便民利民要求。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及对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四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举措。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监督。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对骗取社保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还就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市人社局、市社保中心将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宣传贯彻实施《条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准确理解把握要求,确保《条例》落地见效。



鞍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信息来源:鞍山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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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市人社局召开《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条例》相关内容。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是社保经办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标志着社保经办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迈上新台阶。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5项社会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险种保持一致。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目前暂不纳入《条例》适用范围。《条例》提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遵循“合法”原则。《条例》把合法性原则作为第一条原则,依法明确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强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依法依规经办管理。

遵循“便民”原则。《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数据多跑路”实现“群众少跑腿”。同时,要求压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材料。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加强无障碍服务,通过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利服务。

遵循“及时”原则。《条例》规定,在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

遵循“公开”原则。《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遵循“安全”原则。《条例》对于防止基金跑冒滴漏、打击欺诈骗保作出了规定,明确要保障社会保险数据安全,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健全信息核验机制;强化社会保险运行安全,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检查、评估。

《条例》共7章63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五个明确”。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二是明确了经办机构职责。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信息记录和保管、待遇核定和发放等职责。三是明确了便民利民要求。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及对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四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举措。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监督。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对骗取社保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还就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市人社局、市社保中心将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宣传贯彻实施《条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准确理解把握要求,确保《条例》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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