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24〕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
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3〕19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

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工作任务

普查范围是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936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培训准备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组织机构,明确技术标准和规范,落实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工作。

(二)实地调查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基本程序包括:走访当地群众收集历史资料,通过拍照、录像、文字等记录文物点现状,测量基本数据,绘制方位图、平面图等。要详细采集、收集各类资料,准确填报普查信息。

(三)整理评估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鞍山市第四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市普查总体方案,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旅广电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市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按照全市普查总体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县两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文物普查工作由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五、经费保障

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配强普查人员。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市级文物保护机构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确保有效推进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二)认真核查数据,确保普查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有关规定和文物普查工作有关要求,我市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三)压紧压实责任,强化普查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要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要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情况,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如发生泄密事件,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加强宣传发动,营造普查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鞍山市第四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刘 军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周英秋 副市长

副组长:梁 然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 萍 市文旅广电局局长

成 员:代维维 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王洪宇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 潇 市教育局副局长

    马 俊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廷洲 市民族和宗教局副局长

    张 欣 市财政局副局长

    边喜海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胡凤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邵志溥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孙井泉 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王成和 市委农办专职副主任

    张 恒 市商务局副局长

    陈会鹏 市文旅广电局副局长

    高 辉 市退役军人局副局长

    梅 冬 市国资委副主任

    韩 桦 市统计局副局长

    丁学新 市机关事务中心副主任

    陈国林 鞍山军分区保障处处长

    吴 峥 鞍钢博物馆馆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旅广电局,办公室主任由陈会鹏同志兼任。


鞍政发〔2024〕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3〕19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

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工作任务

普查范围是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936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培训准备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组织机构,明确技术标准和规范,落实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工作。

(二)实地调查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基本程序包括:走访当地群众收集历史资料,通过拍照、录像、文字等记录文物点现状,测量基本数据,绘制方位图、平面图等。要详细采集、收集各类资料,准确填报普查信息。

(三)整理评估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鞍山市第四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市普查总体方案,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旅广电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市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按照全市普查总体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县两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文物普查工作由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五、经费保障

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配强普查人员。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市级文物保护机构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确保有效推进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二)认真核查数据,确保普查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有关规定和文物普查工作有关要求,我市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三)压紧压实责任,强化普查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要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要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情况,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如发生泄密事件,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加强宣传发动,营造普查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鞍山市第四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刘 军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周英秋 副市长

副组长:梁 然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 萍 市文旅广电局局长

成 员:代维维 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王洪宇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 潇 市教育局副局长

    马 俊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廷洲 市民族和宗教局副局长

    张 欣 市财政局副局长

    边喜海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胡凤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邵志溥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孙井泉 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王成和 市委农办专职副主任

    张 恒 市商务局副局长

    陈会鹏 市文旅广电局副局长

    高 辉 市退役军人局副局长

    梅 冬 市国资委副主任

    韩 桦 市统计局副局长

    丁学新 市机关事务中心副主任

    陈国林 鞍山军分区保障处处长

    吴 峥 鞍钢博物馆馆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旅广电局,办公室主任由陈会鹏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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