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
行政立法计划的通知
索 取 号 101103000-2024-003 发布机构
信息名称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行政立法计划的通知
产生日期 2024-03-04 文  号 鞍政办发〔2024〕3号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行政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的工作部署,坚持立法为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改废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增强立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加快推进鞍山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穿始终,不断增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政治自觉,在立法中严格把好政治关口,确保市委工作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立法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二)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将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急需的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实现政府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改革于法有据。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拓宽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坚持开门立法,健全和完善地方立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积极组织开展立法协商,努力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让立法内容更具可操作性。

(四)坚持立改废并举,要严格遵循地方立法权限,按照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要求制定新的地方立法,对不适应新时期改革发展需要或者上位法发生变化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时予以修改、废止,进一步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执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立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起草工作责任,积极调研论证,统筹安排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立法工作任务。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执行立法计划情况,加强统筹协调、沟通和督促指导,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工作机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行政立法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

(一)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
序号名    称起草单位
1《鞍山市控制吸烟条例》(制定)市卫生健康委
2《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市气象局
3《鞍山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制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

《鞍山市促进沈阳都市圈旅游协同发展条例》(制定)

市文旅广电局
5《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废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市人大常委会预备审议项目
序号名    称起草单位
1《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市科技局
(三)市人大常委会调研论证项目
序号名    称论证单位
1《鞍山市公共数据管理条例》(制定)市大数据管理局
2《鞍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制定)市民政局
3《鞍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市生态环境局
4《鞍山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市生态环境局
5《鞍山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制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修改)千山风景区管委会
7《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8《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市生态环境局

二、政府规章项目

序号名    称起草单位
1

《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改)

市司法局
2

《鞍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修改)

市司法局
3《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废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鞍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废止)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