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
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取 号 101102000-2024-003 发布机构
信息名称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产生日期 2024-05-14 文  号 鞍政发〔2024〕3号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21〕10号)精神,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促进鞍山市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刻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意义,建立长效上市工作机制,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新格局。实现全市企业上市直接融资比重不断加大,上市公司市值不断提升,内部治理不断规范,提升鞍山市上市公司实力。

二、加强企业上市梯队建设

(一)开展后备企业分层梯次培育。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的工作思路,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排序,分层培育,有计划、分阶段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积极构建梯次推进格局。进一步借助区域股权市场培育企业上市功能,鼓励企业到区域股权市场挂牌。支持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到主板上市,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且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到科创板上市,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到北交所上市,鼓励适合到境外上市的外向型企业赴境外上市。加强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信息交流和工作联系,提升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将辖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的上市后备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各地区建立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库,并将其优质拟上市后备企业推荐至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本领域优质拟上市企业提供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根据相关指标要求筛选确定进入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1次,并择优推荐至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旅广电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绿色通道”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为上市后备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涉及到具体问题和困难,由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问题清单,加强跟踪督办,全力帮助协调解决。对上市后备企业股改上市涉及到各类审批事项或者出具证明文件等事宜,相关部门要按规定限时办结。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履职过程中,对“在审”、“备案”及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在依法合规情况下,考虑企业处于上市特殊时期,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尊重历史、解决问题、有利于企业发展、充分保护投资者主体和其他相关主体利益的原则,“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妥善处理,应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尽量避免对企业上市造成负面影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企业上市宣传培训。加强对国家有关资本市场政策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宣传,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报道企业上市成功案例,激发企业上市积极性。联合证监部门、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等,通过资本市场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专业化培训,引导企业股改上市。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企业上市工作业务能力。市财政局组织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一)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各地区要加快推动本地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市、县两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落实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切实降低企业股份制改造成本。上市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结合各企业占有土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方式,简化办事程序,尽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全面落实国家收费基金优惠政策,涉企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征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对企业上市和发债给予费用补助。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付的券商保荐费、会计审计费、法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中介费用,在完成申报材料、上市发行等环节给予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中:

1.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300万元补助,并实行分段发放:上市申请被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成功上市的企业,再给予200万元补助。

2.对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总额300万元补助。

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总额100万元补助。

4.对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总额20万元补助。

5.对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到鞍山,或外市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到鞍山的企业给予总额300万元补助。

6.对通过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实现债券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2‰给与补助,每户企业当年债券融资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各地区结合实际,建立配套补助资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争取国家政府类专项资金支持。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向国家部委及省厅争取的各类资金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利用各类资金扩大企业发展规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一)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尽快出台鼓励本地企业上市融资、推进上市公司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审批更简、服务更好、效率更高、监管更优的政务环境,协助上市公司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快速办理各项审批程序。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要依托中央宏观政策、金融稳定等协调机制,加强协作联动,落实好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的纾困惠企政策,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维护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巩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引导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高上市公司专业化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中的行为,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通过走进先进地区,到优质上市公司交流等方式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健全完善长效激励机制,实施灵活多样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充分调动上市公司员工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引导上市公司诚信文化建设,防范上市公司发生弄虚作假、逃废债等失信行为。各地区要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改善营商环境、信用环境的重要抓手,着力通过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上市公司引领作用促进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给鞍山信用环境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鞍山良好的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组织保障

成立鞍山市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负责组织、协调和解决全市上市公司和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专班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分管副市长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领导担任。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专班日常工作,不定期召开会议。市直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简化程序,限时解决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专班,确定部门职责,保障人员数量,把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推动企业上市作为转变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每季度组织一次到上市公司上门走访,全程跟踪并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将走访情况、企业困难、解决措施等相关情况形成材料并加盖公章,通过机要系统报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20〕7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展的通知》(鞍政办发〔202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