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信息来源:鞍山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4-05-27浏览次数:

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辽宁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辽财综〔2022〕227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鞍山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1.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执行,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作用、讲求绩效的原则,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行为,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存在人员、经费不减的现象发生。

2.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政府购买服务原则,申请财政预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类专项资金,必须是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3.新《目录》修订后,将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和<社会力量承接社区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鞍财综〔2021〕276号)自新《目录》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鞍山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关于印发《鞍山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信息来源:鞍山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5-27

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辽宁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辽财综〔2022〕227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鞍山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1.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执行,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作用、讲求绩效的原则,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行为,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存在人员、经费不减的现象发生。

2.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政府购买服务原则,申请财政预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类专项资金,必须是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3.新《目录》修订后,将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和<社会力量承接社区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鞍财综〔2021〕276号)自新《目录》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鞍山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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