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32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反拐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理念,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不断深化反拐工作机制建设,有力防范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鞍山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建立鞍山市反对拐卖人口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完善反拐工作有关政策措施,推动反拐工作各项措施落实落地,研究解决反拐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市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关工委、市教育局、市民族和宗教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通管办、市妇儿工委、市农业农村局、鞍山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鞍山车务段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反拐办)设在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负责市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政委兼任。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作为办公室成员。市反拐办成员需要调整的,由其所在单位向市反拐办提出,并按程序备案。
第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参照市联席会议的模式建立本级反对拐卖人口联席会议制度。市反拐办要加强对下级反拐办的评估、培训、督办等各项工作,指导共同做好反拐工作。
第三章 预防工作
第七条 积极构建多部门协同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各级反拐办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辖区内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分析研判,及时调整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思路,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开展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
第八条 加强教育机构安全管理。将反拐工作纳入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管理重要内容,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安全知识,明确教职工发现疑似拐卖情形的报告制度,号召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要及时向学校报告或向公安机关报警。加强校园内部及周边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加强群防群控。
第九条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管理。把好审查核查关口,做好孕妇及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严禁以他人名义入院检查、分娩。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条 加强婚姻登记行业管理。进一步完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推动提升涉外婚姻登记当事人相关证件核验效能,提高涉外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对婚姻登记中发现涉嫌拐卖妇女、骗取婚姻登记、婚姻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人才中介活动,鼓励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建立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使用童工,非法使用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16周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切实帮助被拐卖受害人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
第十二条 加强网络生态管理。推动建立高效的网络生态治理工作机制,对利用网络帮助和实施拐卖人口犯罪的平台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打击,督促互联网企业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线索。
第十三条 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帮助管理。相关部门要实行流浪乞讨人员信息资源共享,健全完善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发现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街面救助和宣传,及时救助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对其身份全面溯源,识别是否存在被拐卖信息线索。
第十四条 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管理和关注。要加大关爱服务力度,推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确保儿童得到有效监护,避免因失管漏管导致发生拐卖人口犯罪。
第十五条 加强对进出我市的临时来华妇女儿童管理。要加大查验力度,对来华临住、常住外国人严格管理,加强对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和基础排查,及时发现涉外拐卖人口犯罪线索。
第四章 打击犯罪
第十六条 始终保持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高压态势,不断健全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有奖举报机制。加强高新技术在打击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推进侦查手段持续转型升级,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分子,及时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通过持续深化打击形成有力震慑,坚决铲除拐卖人口犯罪在我市滋生土壤。
第十七条 加强两级反拐办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形成整体打击合力。不断完善打拐工作机制,定期分析辖区内拐卖人口犯罪动态形势,不断提升预警能力水平,形成“打、防、管、控、宣”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第十八条 适时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辖区内发生拐卖人口案件,立即组建专班开展专案侦查,落实“一长三包”责任制,要求“案件不破、专班不撤”,全力做好侦查破案、解救妇女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
第十九条 持续更新完善全市打拐DNA数据库,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升信息化打拐能力水平。要积极对接有关部门,对于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儿童,要采血检验入库。
第二十条 加强对歌舞娱乐等场所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容留、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人口从事色情服务行为,并对被拐卖人口进行深入调查,及时发现信息线索。
第二十一条 加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沟通配合,明确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依法严惩各类拐卖人口犯罪。
第二十二条 强化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涉拐卖人口信访事项要及时转交相关责任单位办理并纳入重点督办督查范围,推动信访问题解决和矛盾化解。
第五章 救助、安置和康复
第二十四条 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家庭与社会融入等工作,帮助其适应新环境新生活、顺利回归社会。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使其免受二次伤害。
第二十五条 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建立工作档案,积极协调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会同基层组织共同帮助、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照护职责。
第二十六条 对被解救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教育培训、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困难救助等维权服务,协调推动村、社区建立台账,落实各项权益,定期回访关爱,消除歧视,重建有利于回归的社区和家庭环境。帮助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做好入学或者返校后的跟踪帮助。
第二十七条 利用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培训教育等活动,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
第六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大力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反拐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警示不法分子,营造良好的全民反拐社会氛围。
第二十九条 将反拐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工作重点,尤其加强偏远地区群众的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大力提高社会公众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十条 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宣传报道反拐成效,剖析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播放推送公益短片,不断提高反拐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
第三十一条 充分运用互联网宣传手段,积极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推动主要商业网站和传播平台转载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重点稿件,策划推出内容鲜活、形式新颖的反拐主题融媒体产品和网上互动话题,着力提升重点人群的知法守法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
第三十二条 加强各级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推动有关部门提升反拐工作能力,增强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第三十三条 指导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加大涉外婚姻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涉外婚姻风险提示,不断提高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医护人员和参与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在工作中识别和发现犯罪线索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三十五条 在上级联席会议的组织和指导下,加强与其他国家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国际合作,加强对跨国跨境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有关打击贩运人口议题的讨论和磋商,不断深化反拐国际合作机制建设。
第三十六条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合作,及时解救和接收被拐卖出国的中国籍受害人,并为其提供必要服务,做好中转康复工作。
第三十七条 强化侦办合作和情报信息的互通交流,及时发现和解救被拐卖入我市的外籍受害人,不断深化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
第八章 保障和评估
第三十八条 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每年12月中旬将反拐工作自评报告送本级反拐办。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制定本地区反拐工作实施细则。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并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九条 市反拐办负责对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反拐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拐卖人口犯罪多发的重点地区进行警示通报。
第四十条 反拐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多举措拓展反拐资金筹措渠道,积极争取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