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24〕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
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重点民生任务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762元调整为778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727元调整为778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月标准由541元调整为591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1149元调整为1172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824元调整为874元。

(五)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2562元调整为2690元;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2066元调整为2211元。

(六)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享受本人工资标准10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706元调整为771元;享受本人工资标准7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661元调整为722元;享受本人工资标准4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612元调整为668元;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由565元调整为617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资金按原渠道(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和省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省、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困难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多渠道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加强核对和动态管理,实现精准救助

各地区要继续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要巩固拓展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过渡期内各项衔接政策落地见效,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

各地区要确保2024年7月1日如期执行新标准,并利用各种方式,采取多种方法,加大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政策及标准的宣传力度。对新申请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保障金、养育金、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于2024年7月25日前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完成情况。市民政局要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向市政府报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23〕7号)同时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办发〔2024〕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重点民生任务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762元调整为778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727元调整为778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月标准由541元调整为591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1149元调整为1172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824元调整为874元。

(五)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2562元调整为2690元;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2066元调整为2211元。

(六)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享受本人工资标准10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706元调整为771元;享受本人工资标准7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661元调整为722元;享受本人工资标准4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612元调整为668元;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由565元调整为617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资金按原渠道(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和省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省、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困难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多渠道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加强核对和动态管理,实现精准救助

各地区要继续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要巩固拓展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过渡期内各项衔接政策落地见效,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

各地区要确保2024年7月1日如期执行新标准,并利用各种方式,采取多种方法,加大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政策及标准的宣传力度。对新申请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保障金、养育金、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于2024年7月25日前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完成情况。市民政局要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向市政府报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23〕7号)同时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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