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关于盘活闲置场地资源,开发利用
羊耳峪垃圾填埋场原址的几点建议》第156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时间:2024-07-01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民建鞍山市委会: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盘活闲置场地资源,开发利用羊耳峪垃圾填埋场原址的几点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盘活闲置场地资源,开发利用羊耳峪垃圾填埋场原址提案建议,立即对接市发改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鞍山市羊耳峪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光伏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并提出拟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发改委多次赴省发改委沟通汇报,省发改委及省电力公司反馈情况回复如下三方面内容:

一、羊耳峪垃圾场光伏项目的类型划分

2024年2月6日,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分布式光伏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24〕67号),再次明确了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范畴,即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并指出分布式光伏项目需满足单点接入且规模容量小于6兆瓦。因此,按现有政策我市羊耳峪垃圾场建设光伏项目不属于分布式光伏项目,属于地面光伏电站。

二、建设集中式光伏电站的相关政策

一是国家相关政策。2022年11月30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管理办法》,明确了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等,制定省级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二是我省执行政策。2023年7月,省发改委制定“两个一体化”新能源政策,经省政府同意并贯彻执行,暨火电与新能源一体化和新增产业负荷项目与新能源一体化。例如2023年10月,我市包装20亿元以上产业项目5个,可获得省集中式新能源指标58万,集中式光伏指标属于集中式新能源指标的一类,因此目前,建设地面光伏电站只能借鉴去年全省政策执行。

综上所述,省发改委认定我市羊耳峪垃圾场建设地面光伏项目应纳入全省统筹考虑,需取得省集中式光伏指标,暨参照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下一步,我局将跟进市发改委,密切关注省发改委光伏政策动态,及时将相关政策情况告知您。

特此回复!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8日


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关于盘活闲置场地资源,开发利用
羊耳峪垃圾填埋场原址的几点建议》第156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7-01

民建鞍山市委会: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盘活闲置场地资源,开发利用羊耳峪垃圾填埋场原址的几点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盘活闲置场地资源,开发利用羊耳峪垃圾填埋场原址提案建议,立即对接市发改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鞍山市羊耳峪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光伏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并提出拟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发改委多次赴省发改委沟通汇报,省发改委及省电力公司反馈情况回复如下三方面内容:

一、羊耳峪垃圾场光伏项目的类型划分

2024年2月6日,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分布式光伏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24〕67号),再次明确了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范畴,即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并指出分布式光伏项目需满足单点接入且规模容量小于6兆瓦。因此,按现有政策我市羊耳峪垃圾场建设光伏项目不属于分布式光伏项目,属于地面光伏电站。

二、建设集中式光伏电站的相关政策

一是国家相关政策。2022年11月30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管理办法》,明确了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等,制定省级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二是我省执行政策。2023年7月,省发改委制定“两个一体化”新能源政策,经省政府同意并贯彻执行,暨火电与新能源一体化和新增产业负荷项目与新能源一体化。例如2023年10月,我市包装20亿元以上产业项目5个,可获得省集中式新能源指标58万,集中式光伏指标属于集中式新能源指标的一类,因此目前,建设地面光伏电站只能借鉴去年全省政策执行。

综上所述,省发改委认定我市羊耳峪垃圾场建设地面光伏项目应纳入全省统筹考虑,需取得省集中式光伏指标,暨参照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下一步,我局将跟进市发改委,密切关注省发改委光伏政策动态,及时将相关政策情况告知您。

特此回复!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8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