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提高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水平和社会影响力,进一步落实烈士纪念设施管理责任,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鞍山市政府批准,现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鞍山烈士纪念馆
地址:铁东区民生东路25号
保护级别: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以鞍山烈士纪念馆围栏向外拓展3米以内范围,宗地面积3865.94平方米。
二、鞍山市革命烈士纪念碑
地址:铁东区烈士山公园山顶处
保护级别: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以烈士山顶烈士纪念碑广场石柱护栏为界以内范围。从烈士纪念碑广场到公园内山脚绕山环路为建设控制地带,宗地面积1264.94平方米。
三、鞍山烈士陵园
地址:高新区千山街道千山东路219号
保护级别: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北、西侧以烈士陵园围墙为界,南侧为烈士陵园南侧围墙向外拓展5米以内范围,宗地面积46414.96平方米。
四、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土地和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造成损失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