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效落实,根据《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 (2023—2025)》《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3〕4号)等有关要求,鞍山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决定对上位法或相关领域政策有所调整的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不符合经济发展要求,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12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包括修改6件在内的231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认为现行有效。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继续有效和修改的文件,有关部门(单位)要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附件:1.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鞍山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鞍山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