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25〕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工业项目等实体经济发展,提高各城区积极性,激励各城区招商引资,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征收使用管理相统一、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

二、征收范围

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三、征收管理

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鞍政发〔2025〕4号)规定,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权限直接(委托)下放到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由属地征收使用管理,承担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出责任;民用、公共建筑等其他项目继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征收使用管理,承担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出责任。千山区、千山风景区保持原有模式不变,负责各自区域内所有类型项目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承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出责任。

四、收费标准及用途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16元/平方米收取。依据有关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由征收属地政府(管委会)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配套费首要用于地块红线外道路、供水、燃气、排水、路灯及附属设施和消防设施等大配套项目,资金结余部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计算方法

配套费=建筑面积(平方米)×116元/平方米。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或国家未来出台的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核定建筑面积计征。

六、征收程序

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及时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等相关资料,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类别,到市或区征收部门办理核算、缴纳配套费业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征收部门缴纳配套费。征收部门出具《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向市或区财政专户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征收部门对缴费情况复核后出具配套费缴费证明单。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配套计划。

七、补缴和退还

(一)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应办理补缴配套费手续:

1.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2.经规划行政审批部门认定建设项目规划调整,或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时按照规划核实建筑面积增加的。

(二)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可以向原征收单位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配套费:

1.建设项目因政府原因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2.经规划部门认定建设项目规划调整,或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时按照规划核实建筑面积减少的。

八、减免管理

(一)减免范围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配套费。

我市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纳入棚户区计划管理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安置复建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2.《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规定的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配套费。

3.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二)减免程序

申请减免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征收部门申请减免,并提供项目立项、计划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能够证明符合减免政策的相关材料。享受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再安排配套计划,由建设单位自行配套。

九、监督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建设单位应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顶。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相关部门应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证明单。经查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相关审批和备案部门应及时告知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应下达限期缴费通知单(一般不超过30天),逾期仍不缴纳的,报送信用管理部门记入信用系统向全社会公开。无正当理由,多次逾期仍不缴纳的,报送征收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支出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配套费收缴情况,分批编制配套费支出计划。财政部门依据年度配套费支出计划下达支出预算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支出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为进一步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相关审批单位要加快配套项目审批,尽快为已缴费单位完成配套服务。配套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应及时报送设施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细化任务目标,做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工作衔接,保持过渡期内项目投资规模不减,切实发挥市级引领作用,确保顺利实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对于区、开发区财政事权,各地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及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统筹各类资金予以保障,保证由各地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十二、其他事项

在本《通知》印发之前,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欠缴、未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业项目,由区和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承担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出责任;民用、公共建筑等其他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并承担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出责任。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鞍政办〔2021〕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办发〔2025〕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工业项目等实体经济发展,提高各城区积极性,激励各城区招商引资,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征收使用管理相统一、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

二、征收范围

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三、征收管理

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鞍政发〔2025〕4号)规定,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权限直接(委托)下放到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由属地征收使用管理,承担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出责任;民用、公共建筑等其他项目继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征收使用管理,承担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出责任。千山区、千山风景区保持原有模式不变,负责各自区域内所有类型项目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承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出责任。

四、收费标准及用途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16元/平方米收取。依据有关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由征收属地政府(管委会)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配套费首要用于地块红线外道路、供水、燃气、排水、路灯及附属设施和消防设施等大配套项目,资金结余部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计算方法

配套费=建筑面积(平方米)×116元/平方米。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或国家未来出台的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核定建筑面积计征。

六、征收程序

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及时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等相关资料,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类别,到市或区征收部门办理核算、缴纳配套费业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征收部门缴纳配套费。征收部门出具《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向市或区财政专户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征收部门对缴费情况复核后出具配套费缴费证明单。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配套计划。

七、补缴和退还

(一)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应办理补缴配套费手续:

1.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2.经规划行政审批部门认定建设项目规划调整,或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时按照规划核实建筑面积增加的。

(二)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可以向原征收单位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配套费:

1.建设项目因政府原因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2.经规划部门认定建设项目规划调整,或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时按照规划核实建筑面积减少的。

八、减免管理

(一)减免范围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配套费。

我市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纳入棚户区计划管理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安置复建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2.《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规定的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配套费。

3.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二)减免程序

申请减免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征收部门申请减免,并提供项目立项、计划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能够证明符合减免政策的相关材料。享受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再安排配套计划,由建设单位自行配套。

九、监督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建设单位应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顶。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相关部门应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证明单。经查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相关审批和备案部门应及时告知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应下达限期缴费通知单(一般不超过30天),逾期仍不缴纳的,报送信用管理部门记入信用系统向全社会公开。无正当理由,多次逾期仍不缴纳的,报送征收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支出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配套费收缴情况,分批编制配套费支出计划。财政部门依据年度配套费支出计划下达支出预算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支出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为进一步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相关审批单位要加快配套项目审批,尽快为已缴费单位完成配套服务。配套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应及时报送设施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细化任务目标,做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工作衔接,保持过渡期内项目投资规模不减,切实发挥市级引领作用,确保顺利实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对于区、开发区财政事权,各地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及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统筹各类资金予以保障,保证由各地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十二、其他事项

在本《通知》印发之前,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欠缴、未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业项目,由区和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承担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出责任;民用、公共建筑等其他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并承担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出责任。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鞍政办〔2021〕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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