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落实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省相关工作部署,我市更新了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范围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
二、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7类。
三、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划分为1~7级,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土地级别划分为1~5级。
四、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及有关图件电子版可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领取。
五、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次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鞍政办发〔202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
2.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表
3.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
4.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范围描述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