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废止《鞍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字号:鞍住建发〔2025〕31号

发布机构: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2025-08-28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废止《鞍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市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人员信用分类监管及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的通知》(鞍住建发〔2020〕51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鞍住建发〔2020〕52号)、《关于修改<鞍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的决定》(鞍住建发〔2024〕30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8日  

 

关于废止《鞍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信息来源: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8-28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市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人员信用分类监管及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的通知》(鞍住建发〔2020〕51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鞍住建发〔2020〕52号)、《关于修改<鞍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的决定》(鞍住建发〔2024〕30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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