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8〕6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
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00号)精神,充分发挥冷链物流在惠民生、补短板和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方面的拉动作用,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冷链流通体系

(一)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完善全市低温物流园区和产地预冷集配中心布局。依托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千山区特色农产品主产区,鼓励农产品产地和部分田头市场建设规模适度的预冷、贮藏保鲜等初加工冷链设施,鼓励和支持生产主体自建气调库(冷库),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库设施建设,新增和改造冷链运输工具和冷库设施,发展低温配送中心和低温快递服务网络,鼓励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建设完善停靠接卸冷链设施,鼓励商场超市等零售终端网点配备冷链设备,推广使用冷藏箱等便利化、标准化冷链运输单元,推广社区移动微仓的配送模式,突破冷链物流瓶颈,促进生鲜类农产品的冷链配送发展,构建覆盖全市主要产消地区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

(二)鼓励冷链物流企业经营创新。鼓励冷链物流企业的理念、技术及模式创新,加快培育一批技术先进、运作规范、核心竞争力强的专业化规模化冷链物流企业,支持新隆嘉、佳泰乐、汤泉一品、聚果园发展农产品全产业链冷链物流建设,跨区域加工配送、定制配送、直供直销、微信营销等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向前+向后”延伸产业链条,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加强基础设施、生产能力、设计研发等方面的资源共享,与连锁经营企业、大型批发企业开展冷链共同配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创新的模式,开展与快递企业的多种合作方式,提高城市冷链配送集约化、现代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供销社)

(三)提升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鼓励企业加强卫星定位、物联网、移动互联等先进信息技术应用,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和全程温度自动监测、记录、控制系统,积极使用仓储管理、运输管理、订单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大力发展“互联网+”冷链物流,鼓励相关企业建立冷链物流数据信息收集、处理和发布系统,发展低温配送中心和低温快递服务网,推广以龙基物流信息平台、利洲药业物流信息平台为主的冷链信息平台在冷链运输过程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农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健全冷链物流服务体系

(一)推进冷链物流行业的降本增效。推进冷链物流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冷库用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列入电力用户准入名单的冷链物流企业,可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直购电合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鼓励和引导冷链物流配送车辆统一标识,落实和推广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逐步完善城市配送车辆运营和标准化管理措施,降低冷链运输车辆通行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

(二)强化冷链物流产品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冷链物流追溯管理要求》《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实施生鲜、冷鲜、冻鲜农产品全程监控与质量、鲜度追溯、产地推出、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生鲜、冷鲜、冻鲜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经营者信息档案,加强生鲜、冷鲜、冻鲜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加强销售、采购单位冷藏冷冻设施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温湿度规范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冷链物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完善和推广冷链物流规范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冷链物流的各类标准,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骨干龙头企业作用,主导和参与冷链物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省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一)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自媒体等媒体,加大对冷链食品常识和优点的推广宣传力度,使公众知晓选择冷链食品可以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和提升消费体验。引导消费理念转变,形成冷链食品的消费习惯,通过扩大消费需求引导供给能力提升。(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确保土地供应。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冷链物流项目,及时供应土地。对已纳入全省重点项目的冷链物流项目,用地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00号)中土地用途及分期付款政策,对符合规定的用于生产配套的冷链物流项目土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允许企业按相关规定分期付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三)减轻税费负担。落实税收优惠。冷链物流企业装备和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符合税法规定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如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冷链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过路过桥费、财产保险费时取得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加强融资扶持。着力畅通冷链物流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继续引导全市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冷链物流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发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业务。积极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纳入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对符合区域股权市场的企业,引导其通过规范改制,到辽宁股权市场融资交易板挂牌;对符合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引导其通过聘请中介机构,规范改制后,到新三板市场挂牌融资;对符合上市的企业,引导其通过聘请中介机构,规范改制后,到沪深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对符合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冷链物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使其尽快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鞍山银监分局、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五)保障通行便利。进一步降低冷链物流企业的时间成本。按照通行便利、保障急需和控制总量的原则,逐步放宽对轻微型冷藏配送货车的城市交通管制,允许其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标识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行驶,在不影响通行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就近实行定点、限时停放和作业。对于正在执行冷链配送作业的车辆,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应以教育警告为主,在其消除违法状态后立即予以放行;存在较轻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执行“三不”政策,即不当场罚款、不扣车、不卸载。科学合理规划和设置大型冷链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周边道路的车辆通行标志标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六)加快人才培育。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增设冷链物流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鼓励校企合作,设立实训基地。开展冷藏加工企业的机房和设备管理、操作等从业人员职业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职教城管委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办发〔2018〕6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00号)精神,充分发挥冷链物流在惠民生、补短板和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方面的拉动作用,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冷链流通体系

(一)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完善全市低温物流园区和产地预冷集配中心布局。依托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千山区特色农产品主产区,鼓励农产品产地和部分田头市场建设规模适度的预冷、贮藏保鲜等初加工冷链设施,鼓励和支持生产主体自建气调库(冷库),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库设施建设,新增和改造冷链运输工具和冷库设施,发展低温配送中心和低温快递服务网络,鼓励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建设完善停靠接卸冷链设施,鼓励商场超市等零售终端网点配备冷链设备,推广使用冷藏箱等便利化、标准化冷链运输单元,推广社区移动微仓的配送模式,突破冷链物流瓶颈,促进生鲜类农产品的冷链配送发展,构建覆盖全市主要产消地区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

(二)鼓励冷链物流企业经营创新。鼓励冷链物流企业的理念、技术及模式创新,加快培育一批技术先进、运作规范、核心竞争力强的专业化规模化冷链物流企业,支持新隆嘉、佳泰乐、汤泉一品、聚果园发展农产品全产业链冷链物流建设,跨区域加工配送、定制配送、直供直销、微信营销等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向前+向后”延伸产业链条,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加强基础设施、生产能力、设计研发等方面的资源共享,与连锁经营企业、大型批发企业开展冷链共同配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创新的模式,开展与快递企业的多种合作方式,提高城市冷链配送集约化、现代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供销社)

(三)提升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鼓励企业加强卫星定位、物联网、移动互联等先进信息技术应用,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和全程温度自动监测、记录、控制系统,积极使用仓储管理、运输管理、订单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大力发展“互联网+”冷链物流,鼓励相关企业建立冷链物流数据信息收集、处理和发布系统,发展低温配送中心和低温快递服务网,推广以龙基物流信息平台、利洲药业物流信息平台为主的冷链信息平台在冷链运输过程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农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健全冷链物流服务体系

(一)推进冷链物流行业的降本增效。推进冷链物流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冷库用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列入电力用户准入名单的冷链物流企业,可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直购电合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鼓励和引导冷链物流配送车辆统一标识,落实和推广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逐步完善城市配送车辆运营和标准化管理措施,降低冷链运输车辆通行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

(二)强化冷链物流产品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冷链物流追溯管理要求》《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实施生鲜、冷鲜、冻鲜农产品全程监控与质量、鲜度追溯、产地推出、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生鲜、冷鲜、冻鲜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经营者信息档案,加强生鲜、冷鲜、冻鲜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加强销售、采购单位冷藏冷冻设施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温湿度规范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冷链物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完善和推广冷链物流规范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冷链物流的各类标准,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骨干龙头企业作用,主导和参与冷链物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省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一)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自媒体等媒体,加大对冷链食品常识和优点的推广宣传力度,使公众知晓选择冷链食品可以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和提升消费体验。引导消费理念转变,形成冷链食品的消费习惯,通过扩大消费需求引导供给能力提升。(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确保土地供应。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冷链物流项目,及时供应土地。对已纳入全省重点项目的冷链物流项目,用地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00号)中土地用途及分期付款政策,对符合规定的用于生产配套的冷链物流项目土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允许企业按相关规定分期付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三)减轻税费负担。落实税收优惠。冷链物流企业装备和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符合税法规定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如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冷链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过路过桥费、财产保险费时取得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加强融资扶持。着力畅通冷链物流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继续引导全市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冷链物流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发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业务。积极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纳入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对符合区域股权市场的企业,引导其通过规范改制,到辽宁股权市场融资交易板挂牌;对符合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引导其通过聘请中介机构,规范改制后,到新三板市场挂牌融资;对符合上市的企业,引导其通过聘请中介机构,规范改制后,到沪深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对符合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冷链物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使其尽快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鞍山银监分局、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五)保障通行便利。进一步降低冷链物流企业的时间成本。按照通行便利、保障急需和控制总量的原则,逐步放宽对轻微型冷藏配送货车的城市交通管制,允许其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标识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行驶,在不影响通行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就近实行定点、限时停放和作业。对于正在执行冷链配送作业的车辆,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应以教育警告为主,在其消除违法状态后立即予以放行;存在较轻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执行“三不”政策,即不当场罚款、不扣车、不卸载。科学合理规划和设置大型冷链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周边道路的车辆通行标志标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六)加快人才培育。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增设冷链物流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鼓励校企合作,设立实训基地。开展冷藏加工企业的机房和设备管理、操作等从业人员职业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职教城管委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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