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8〕8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鞍山市老年人
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制定和实施鞍山市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制定和实施鞍山市老年人

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

 

为大力弘扬尊老敬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提升全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动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3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从鞍山实际出发,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广大老年群体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使全市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要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照顾服务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照顾服务养老体系;培育以政府主导,规划为基础,社会力量和全民积极参与的老年人照顾服务市场体系。侧重于贫困、高龄、失能、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落实高龄定期生活补贴、高龄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对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定期生活补贴,标准为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对80-89周岁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60-79周岁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二)健全和完善救助保障机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三)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推行农村老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关爱和帮助。扎实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实现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三个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或企业建立市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智慧平台,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设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优先、便利、快捷、优惠的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五)完善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收取;按照服务老年人人数和服务量享受运营补贴和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城市特困老年人和城镇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水务集团、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市燃气集团、市供热集团等)

(六)落实老年人户口迁移政策。老年人投靠子女不受本人年龄、居住面积及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凭《房屋产权证》、老人与子女关系证明、双方《居民户口簿》、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办理户口。农村居民之间的老年人投靠子女,除满足上述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外,需经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同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迁入的老年人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和各项优惠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七)推进适老化建设和改造。加快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建设。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服务场所时要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休闲的辅助器具,在居民小区、休闲广场、公园景区、医院、商业网点的出入口、楼梯、电梯候梯厅、轿厢等重点场所、部位配备无障碍设施。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适时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使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能够在社区得到满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八)营造孝老爱亲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敬老月”系列活动,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活动。办好“鞍山老龄”微信公众号,设立“健康养生、便民信息、老年大学”等栏目,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全市老龄工作动态等,信息推送率要达到年度工作日的50%以上。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鼓励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九)发挥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作用。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常态化开展“邻里守望·姐妹相助”等主题志愿服务活动,关爱空巢老人、孤寡老人、失独老人和困难老人等,帮助他们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十)制定农村老年人筹劳和收益政策。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十一)保障贫困老年人合法权益。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机构应对其提供优惠或免费服务。对残疾、抱病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公证服务。律师依托“一乡镇(街道)一团队、一村(社区)一顾问”法律服务惠民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惠民的法律服务,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十二)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范围。着力解决医疗、保险、救助、赡养、婚姻、财产继承和监护等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法律问题,重点关注高龄、失能、半失能、空巢、失独、失智、低保、特困以及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需求,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法律援助要求。(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十三)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60-69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持卡错时半价优惠,到千山景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玉佛寺享受门票八折优惠;70周岁以上并持有《辽宁省老年优待证》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到各类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等公益性场所及千山景区、玉佛苑景区等旅游景点享受免费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委、市交运集团、千山旅游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十四)营造老年人良好出行环境。加强道路客运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升服务意识,为老年人设置安心坐席,报站器设置为老年人让座的服务用语。在客运站、火车站、民航候机楼等公共场所设置轮椅坡道、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配备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休息区和专座,设置醒目服务标志,地面铺装选用不易破裂、耐磨防滑、破碎后不易形成尖锐棱角的材料,便于老年人生活休闲和出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残联、市交运集团等)

(十五)倡导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依法对参保老年人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按规定为城乡分散救助供养特困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十六)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为辖区内老年人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康复护理、健康教育等健康管理服务。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做到各种疾病早发现、早治疗。持有《辽宁省老年证》或《辽宁省老年优待证》的老年人就医免挂号费。(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

(十七)加强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医疗保障。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自行确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十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需求和能力,选择与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或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十九)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切实保障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二十)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二十一)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专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相关职业学校开设家政服务与管理、老年人服务与管理、老年人医疗保健等直接为老年人生活服务的专业,在相关专业增设与老年服务相关联的课程内容。开展为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老年身心健康和日常照料等专项培训,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的培养和在职培训工作,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

(二十二)建立健全老年继续教育机制。加大投入,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建设,把老年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教学资源和教育服务,加快培育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支持兴办老年电视大学和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社会教育机构要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

(二十三)理顺老年教育管理体制。将老年教育作为社区教育的主要教育内容,免费接收生活贫困的老年人进入社区老年大学。鞍山老干部大学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为老年人学习提供场所和资源。(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二十四)推进城乡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支持老年人开展科学、健康、形式多样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到2020年,每个乡镇(街道)要建一个健身广场和使用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健身活动场所,每个行政村要建成一个篮球场和一个不小于40平方米的体育健身活动室。全市有条件的中小学校操场和户外体育设施在节假日期间对老年人开放。(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二十五)加强对老年人精神关爱。积极引导基层老年协会在开展老年人思想教育、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互助服务、老年精神文化活动和加强老年群体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发挥老年志愿者在法律维权、结对帮扶、环境治理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支持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建立老年人人才供求信息库。(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等)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内容,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市政府成立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分析照顾服务项目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全市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建立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健全保障机制。市、县两级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职责,结合“敬老文明号”创建、“敬老月”系列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积极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通过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渠道,确保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照顾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并妥善解决。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鞍政办发〔2018〕8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鞍山市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制定和实施鞍山市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制定和实施鞍山市老年人

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

 

为大力弘扬尊老敬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提升全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动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3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从鞍山实际出发,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广大老年群体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使全市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要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照顾服务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照顾服务养老体系;培育以政府主导,规划为基础,社会力量和全民积极参与的老年人照顾服务市场体系。侧重于贫困、高龄、失能、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落实高龄定期生活补贴、高龄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对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定期生活补贴,标准为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对80-89周岁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60-79周岁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二)健全和完善救助保障机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三)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推行农村老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关爱和帮助。扎实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实现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三个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或企业建立市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智慧平台,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设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优先、便利、快捷、优惠的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五)完善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收取;按照服务老年人人数和服务量享受运营补贴和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城市特困老年人和城镇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水务集团、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市燃气集团、市供热集团等)

(六)落实老年人户口迁移政策。老年人投靠子女不受本人年龄、居住面积及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凭《房屋产权证》、老人与子女关系证明、双方《居民户口簿》、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办理户口。农村居民之间的老年人投靠子女,除满足上述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外,需经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同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迁入的老年人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和各项优惠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七)推进适老化建设和改造。加快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建设。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服务场所时要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休闲的辅助器具,在居民小区、休闲广场、公园景区、医院、商业网点的出入口、楼梯、电梯候梯厅、轿厢等重点场所、部位配备无障碍设施。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适时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使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能够在社区得到满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八)营造孝老爱亲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敬老月”系列活动,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活动。办好“鞍山老龄”微信公众号,设立“健康养生、便民信息、老年大学”等栏目,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全市老龄工作动态等,信息推送率要达到年度工作日的50%以上。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鼓励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九)发挥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作用。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常态化开展“邻里守望·姐妹相助”等主题志愿服务活动,关爱空巢老人、孤寡老人、失独老人和困难老人等,帮助他们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十)制定农村老年人筹劳和收益政策。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十一)保障贫困老年人合法权益。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机构应对其提供优惠或免费服务。对残疾、抱病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公证服务。律师依托“一乡镇(街道)一团队、一村(社区)一顾问”法律服务惠民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惠民的法律服务,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十二)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范围。着力解决医疗、保险、救助、赡养、婚姻、财产继承和监护等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法律问题,重点关注高龄、失能、半失能、空巢、失独、失智、低保、特困以及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需求,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法律援助要求。(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十三)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60-69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持卡错时半价优惠,到千山景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玉佛寺享受门票八折优惠;70周岁以上并持有《辽宁省老年优待证》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到各类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等公益性场所及千山景区、玉佛苑景区等旅游景点享受免费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委、市交运集团、千山旅游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十四)营造老年人良好出行环境。加强道路客运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升服务意识,为老年人设置安心坐席,报站器设置为老年人让座的服务用语。在客运站、火车站、民航候机楼等公共场所设置轮椅坡道、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配备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休息区和专座,设置醒目服务标志,地面铺装选用不易破裂、耐磨防滑、破碎后不易形成尖锐棱角的材料,便于老年人生活休闲和出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残联、市交运集团等)

(十五)倡导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依法对参保老年人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按规定为城乡分散救助供养特困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十六)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为辖区内老年人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康复护理、健康教育等健康管理服务。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做到各种疾病早发现、早治疗。持有《辽宁省老年证》或《辽宁省老年优待证》的老年人就医免挂号费。(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

(十七)加强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医疗保障。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自行确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十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需求和能力,选择与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或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十九)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切实保障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二十)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二十一)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专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相关职业学校开设家政服务与管理、老年人服务与管理、老年人医疗保健等直接为老年人生活服务的专业,在相关专业增设与老年服务相关联的课程内容。开展为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老年身心健康和日常照料等专项培训,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的培养和在职培训工作,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

(二十二)建立健全老年继续教育机制。加大投入,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建设,把老年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教学资源和教育服务,加快培育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支持兴办老年电视大学和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社会教育机构要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

(二十三)理顺老年教育管理体制。将老年教育作为社区教育的主要教育内容,免费接收生活贫困的老年人进入社区老年大学。鞍山老干部大学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为老年人学习提供场所和资源。(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二十四)推进城乡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支持老年人开展科学、健康、形式多样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到2020年,每个乡镇(街道)要建一个健身广场和使用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健身活动场所,每个行政村要建成一个篮球场和一个不小于40平方米的体育健身活动室。全市有条件的中小学校操场和户外体育设施在节假日期间对老年人开放。(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二十五)加强对老年人精神关爱。积极引导基层老年协会在开展老年人思想教育、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互助服务、老年精神文化活动和加强老年群体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发挥老年志愿者在法律维权、结对帮扶、环境治理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支持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建立老年人人才供求信息库。(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等)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内容,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市政府成立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分析照顾服务项目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全市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建立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健全保障机制。市、县两级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职责,结合“敬老文明号”创建、“敬老月”系列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积极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通过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渠道,确保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照顾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并妥善解决。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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